Friday, October 05, 2012

十元八塊的藝術



屈指一算,自己也嚇了一跳,原來上一次跑來布吉島已是將近二十年前的事。孩子出世後,我們開始到布吉島度假。他現在房間牆上的一幅畫便是他五六歲時在布吉島沙灘上,由一位當地替遊客畫像為生的潦倒畫家畫的。

有人說,賣藝術的人所賣的並非真正藝術,因為把買賣與藝術混為一談實在是侮辱了藝術的原意。另一種說法是藝術便是藝術,與是否買賣無關。有人發死人 財,也 有人發藝術財,有何不可?這只是商業社會的一種常態,不應該抹煞了藝術本身的價值。怎樣才算是藝術也可以引起一番無止的爭論。各花入各眼,一些路邊小販擺 賣的小型工藝品,也可以有它的藝術價值,只是有人認為價錢太便宜了,這種所謂藝術實在不值一哂。

那麼不花分毫便能引發起觀感上的樂趣才算是藝術?還是價值連城的東西才算是?曾經因街頭賣唱者的演出而陶醉萬分的我,始終覺得街頭賣藝者的一套,不一定毫 無價值,只要聽者悅,見者歡,能令人感動,引起共鳴的東西,均可以說是藝術,又何必一定要以金錢來衡量、斤斤計較呢?

牆上孩子的肖像不可說是畫得動人俏妙,但卻也粗略地捕捉了孩子五六歲時的笑容。也不知這算不算是藝術,反正掛在牆上二十多年了,始終覺得有保留的價 值,稱它 為藝術又有何妨?也許藝術的真諦只是記錄某一時段的某一種感覺、某一份感情,或許表達某一種訊息、某一種觀感。藝術不能打動每一個人,但如果你被打動,那 作品便已達成了它的藝術目的,實現了它存在的價值。也許這也是創作者唯一的心意。

1 comment:

Frankie Fook-lun Leung said...

Have you criticized Elsie Leung for attacking the judiciary and legal profession in H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