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uly 04, 2014

不是議會的議會

東北計畫前期撥款申請在激烈肢體碰撞、一片互罵聲下「通過」。靜靜坐在一旁的我,看着這極度混亂無章、形同市井的情況,頓時有一種「本乃是非地,理非留人處」的感覺!這已是一個不是議會的議會、沒有遊戲規則的遊戲,議事堂無事可議的地步,實在令人痛心疾首!

圖以強權「解決」爭議

是 誰的錯?政府當然難辭其咎,但這也是一個冤冤相報、惡性循環的死胡同。政府仗勢凌人,漠視民意,逼使部分議員以拉布報復,導致建制派倚賴多數票之優勢,在 一片違反議會程序公義的「剪布」聲中強行「通過」議案,引來更大反彈,致令部分議員更揚言每天也要拉布,癱瘓議會;政府即以「不能接受威嚇」為由而更走極 端,引至更多市民反對政府,這便是整個議會制度,甚至整個社會,面臨全面崩潰的原因!要真正分對錯,政府以強權為管治基礎當然是大錯;議員利用議事規則漏 洞,試圖癱瘓議會,就算是逼不得已,也難說是全對;財委會主席為了奉迎政府通過撥款申請的要求,漠視議事規則的程序公義,令議會禮崩樂壞,其錯之大也不下 於特區政府。

要知道,根據財務委員會的議事規則,議員在37A條規定下,可在「待決議題付諸表決前,毋須經預告而動 議一項議案,就該議程項目表達意見」。無論這些議案有多少,主席也應根據議事規則處理。主席沒有這樣做,除了違反議事規則,亦如政府一樣,試圖以強權「解 決」爭議,更是剝奪了議員發表意見的基本權利!39條亦規定在會議上,委員「可毋須經預告而動議一項終止某項議程文件的討論,或委員會現即休會的議案」, 這規定註明在每一會議上,委員均有權提出動議中止討論或休會的議案,但主席卻把一天三節不同的會議視為一個整體會議,禁止議員在第一次會議後之其他會議中 提出動議,也是違反了議事規則的規定和精神。

任意漠視議事規則

第 44條規定「各有關決策局及部門代表列席會議是要解答委員所提出的問題」;而46條更明確規定「主席在把議程項目提交議會表決前,須詢問委員是否有進一步 提問」。然而,主席在處理東北發展項目撥款申請時,卻強行把委員提出問題的權利,限制於每人只可提出一條問題,發言更不得超過一分鐘。一分鐘如何提出問 題?官員如何有足夠時間回答?這是變相剝奪了議員提出問題及要求政府官員公開解答政府立場和政策的權利!不准提問便付諸表決,這究竟是那一門子的議會制 度?若主席可任意漠視議事規則用以保障議員議事權利之條文,我們還要議事規則來幹甚麼?

時至今日,既然這已是一個不 是議會的議會、一個沒有遊戲規則的遊戲,那麼政府當局也難以批評部分議員不尊重議會程序。難道議會程序只適用於泛民議員,而主席卻不須遵守嗎?這豈非是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霸權表現?今天以後,議會如何運作下去?議會不能運作,政府如何管治?就算是勉強能管治,社會能穩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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