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y 09, 2012

版權風波


前些時網民突然就《二○一一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下稱「草案」) 再次發難,反對草案之聲一時沸沸揚揚,弄至滿城風雨。但綜觀網上的討論,明顯可見網民的憂慮是來自社會對現有之版權法例認識不深,及有頗多之誤解。首先,版權法所保護的是獨特的創作和表達方式及版權的收益而並非與該作品相連的商業利益。簡單舉例,一張海報的版權利益並不包括海報所宣揚的內容或商業活動收益。其次,所謂侵權行為是指套用作品的原意而作出「實質」的複製。這是指保留或沿用大部分原作品的設計精髓的複製;因此,所謂二次創作,技術上可被視為是一種侵權行為。

草案助釐定現行條例

二次創作當然有其社會價值;特別是這些創作代表了言論空間的自由。亦因如此,二次創作與保護版權是有根本上的矛盾。很多人以為草案是第一次就打壓二次創作設立刑事罪行;這是錯誤的。現行的《版權條例》(下稱「條例」)在二○○七年便已定下了有關方面的刑責。條例第一一八條規定任何人若分發侵犯版權複製品達至「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即使該行為並非為貿易或業務而作出,亦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監禁四年。值得留意的是,該條文並無詳細釐定甚麼程度的損害才屬犯法,所以理論上任何形式的損害也足以令侵權人士,亦即是二次創作者入罪。

草案的原意是進一步釐定條例第一一八條「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定義。草案的原文是為法庭就侵犯版權複製品的分發有否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而訂下各種相關的考慮因素,包括「分發對版權擁有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害,包括該項分發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因為這些不同的考慮因素是給予法庭的指引,而條文亦無訂明沒有經濟損害是否便不構成違法行為,因此檢控官是不須考慮經濟損害的程度也可提出檢控。現在極具爭議性的政府進一步修訂,便是希望清楚訂明侵權行為若不會導致經濟損害,檢控官便不能作出檢控;換言之,條例經修訂後之刑責範圍將會大為收窄。某程度而言,這亦屬一種部分豁免。

強調泛民反對二讀

弔詭的地方是,在網民強烈反對之下,所有民主黨派也不敢支持這草案,甚至不敢支持政府的進一步修訂,令事件產生三個可能性:一、立法會有足夠票數否決草案,但結果是條例的第一一八條不清晰之處將會延續,而二次創作者頭上的一把刑責之刀亦仍然存在;二、草案獲得通過,但政府的進一步修訂卻不獲通過,結果是雖然法庭考慮的因素有所釐定,但因並無任何檢控門檻,效果與未經修訂的條例第一一八條沒太大分別;三、草案獲得通過,政府的進一步修訂亦獲通過;至少大部分二次創作者的作品應該不在刑事責任範圍之內,只望日後有機會再進一步修訂版權條例,爭取最大程度的豁免。

必須再三強調的是,泛民的立場由始至終,都是要反對草案二讀的。只有在二讀反對無效,泛民才須考慮是否支持政府提出的進一步修訂。到了這階段,二次創作者和網民的決定尤其重要。今年是選舉年,相信沒有任何民主黨派能有足夠的政治智慧和原則,為網民爭取進一步之保障。政治上最安全的做法是否決草案,讓現存的《版權條例》繼續監管二次創作。這是社會缺乏理性討論的結果,也可算是特區政治不成熟的表現。

2 comments:

Frankie Fook-lun Leung said...

In the US, copyright, pornography, freedom of speech, rights to privacy, journalistic confidentiality and related subjects fall within the purview of constitutional law. There is an abundance of statutory and case law for interpretation. To that extent, H K can borrow some of the American experiences.

Frankie Fook-lun Leung said...

You are really too pau-pau-ma-ma. Grandma-mother posses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