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uly 15, 2013

竊聽

前中央情報局僱員斯諾登,公開美國侵犯港人私隱權及通訊自由事件,再一次就特區政府漠視保護港 人秘密通訊自由之憲制責任,響起了警號。《基本法》第三十條規定:「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 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因此毋庸置疑,特區政府有責任立法保障市民秘密通訊權不受侵犯。

  上星期,立法會在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和每周 大會質詢環節上,均有追問這燙手的問題。政府的反應卻是左閃右避,甚至提出狡辯,企圖蒙騙港人。現時特區只有一條《

竊聽及截取通訊條例》規範執法人員侵犯 港人的通訊自由之行為。最諷刺的是,執法人員竊聽或截取通訊最少也可理解為具備防止罪案發生的正當目的;但若有非執法人員肆意竊聽或截取港人通訊,那麼他 們的目的肯定不正當。為甚麼我們卻沒有法律規範此等不正當行為?就此問題,特區政府提出了多個頗具誤導性的答案。

《電訊條例》難保障


   保安局局長聲稱《電訊條例》第二十四、二十七和二十七A條文,可保護市民的秘密通訊自由。但若大家仔細一看便不難發覺第二十四條,只適用於規範電訊人員 或公務與電訊服務相關的人士;二十七條只適用於損壞、移走或干擾電訊裝置之行為;第二十七條A所談的,是任何人「藉着電訊」偷取電腦所保有的「任何程式或 數據」。


明顯地,這些條文根本與防止竊聽或截取通訊可說是風馬牛不相及。保安局局長亦提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但眾所周知這條例主要 是監管資料搜集者,條文亦明確規定違反條例並不會帶來即時民事或刑事責任。最後,局長試圖依賴「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以補不足。但竊聽不一定涉及電腦,竊聽 亦不一定只計對程式或數據,更何況若該行為在域外發生的話,這罪行便明顯並不適用。


  為甚麼特區政府始終不願立法,規範非執法者在港進行 竊聽或截取通訊之活動?特區政府是為了保護誰,漠視香港人的私隱權和秘密通訊權?保安局局長更一度狡辯,立法可能影響新聞自由。這簡直是廢話,為甚麼記者 便有權竊聽或截取港人通訊?這與新聞自由又有何干?君不見英國《世界周報》便因竊聽皇室電話通話而倒閉,連首相卡梅倫也差點因而需要下台。新聞自由並非絕 對,更可況絕大部分香港傳媒,均不會以新聞自由之名,作出侵犯私隱之缺德行為!


盡快填補法律漏洞


  由此可見,特區政府在立 即就竊聽及截取通訊行為立法方面,有毋庸推卸的憲制責任,保障市民秘密自由通訊的基本權利。立法的準則應針對在域內所產生之侵權結果。換言之,就算侵權行 為在域外發生,如侵權之結果在域內顯現,那麼該行為便應被視為域內之刑事行為。特區政府與其無止境地追問美國侵犯港人私隱權之因由或詳情,不如退而結網, 立刻啟動立法程序,保障市民通訊自由和私隱權,填補現時這方面的法律漏洞。任何有責任的政府也應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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