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February 14, 2014

智慧與氣量

容許我與你分享 三個可能你已耳熟能詳的故事。第一個故事:甘地倡議以和平、非暴力行動爭取民主自由,他的公民抗命便是一個最好例子。但大家可知道,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 期,印度總督邀請甘地支持對德國開戰,當時為了爭取印度獨立,甘地不惜放下他個人的非暴力主義原則,同意支持他試圖推翻的殖民地政權,公開呼籲國民加入戰 鬥。這是否代表甘地沒有原則?當然不是!只是他當時的政治判斷,認為需要暫時放下一貫堅持的原則,藉以達到他一直期盼的政治目的。這次的嘗試沒有成功,但 他盡了一切努力去追求理想中的目標。

孟德拉以協商達至目的

第 二個故事:一九六二年八月,孟德拉被南非政府以煽動罪和非法入境 罪判處監禁五年;一九六四年六月,他又被控企圖以暴力推翻政府,改判無期徒刑。自此,孟德拉開始了他長達二十七年的監禁生涯,嘗盡牢獄之苦。到了一九九○ 年二月十日,他才獲南非總統德克勒克宣布無條件釋放,重獲自由。差不多整個壯年時代被困於黑獄的他,是否對南非政府充滿怨憤?若是,他沒有容許這怨憤影響 與德克勒克聯手清除南非種族歧視的工作。孟德拉是否缺乏了尊嚴和原則?非也!他只不過認為利用非暴力方式,通過協商達至他的政治目的較為可取。這只是他良 好政治判斷之表現,或許應該說,他並沒有讓個人喜好、恩怨而影響了他的政治行為。

第三個故事:昂山素姬被緬甸軍政 府軟禁長達十五年,令她夫 離子散。○八年,她被軟禁之祖屋更因風暴摧毀了屋頂,而令她只好活在沒有電力供應的黑暗日子長達一年!到被解除軟禁後,她有沒有對軍政府懷恨在心,轉以暴 力企圖推翻軍政府統治?答案是沒有!二○一二年,她通過補選進入議會,當時她和她的政黨均認為難以同意公開擁護國家憲法的誓辭;因此,她曾經因拒絕宣誓而 考慮過放棄進入議會。但最終她也無條件接受誓辭,因為她認為在建制中爭取民主,比堅持原則杯葛議會更為重要。

政治家目標比手段重要

這 三個故事均有一共通點:便是真正的偉大政治家並非墨守成規,毫無政治判斷的人。相反,他們均具有廣闊的政治目光和過人之胸襟氣量,堅信目標比手段更為重 要。放眼今天香港的民主派,除了已故的華叔可能有此目光和氣量外,哪一位具有這從政者必須具有之素質?有哪一位民主派成員真正了解真普選才是最終目的,甚 麼佔中運動、公民提名只不過是爭取真普選過程中的手段之一而已。手段用不上便放棄最終政治目的,乃缺乏政治智慧的表現。堅持個人榮辱喜好,不願與對手協商 對話,是缺乏從政者應有的胸襟氣量之鐵證。沒有智慧、缺乏氣量,縱是英雄蓋世又如何?最終恐怕還是無面目見江東父老而自刎於烏江!民主派甚麼時候才明白這 些簡單的道理?

民主是什麼東西?

上星期,十多名人民力量成員以「佔中後援會」之名義搗亂民主黨公開舉辦之「決志參加佔中」儀式。在一片叫囂混亂中,不少後援會成員對民主黨成員及代表佔中運動出席的朱耀明牧師和戴耀廷教授污言辱罵、擲物襲擊,令親者痛、仇者快。

不 少政治評論員均認為這是民主派「內訌」;我卻認為這只是表現了個別人士對民主之根本理念缺乏認知罷了。民主最重要的一環,可說是政治多元化。舉世聞名的政 治學者以賽亞.伯林(Isaiah Berlin)曾經說過:「讓我們有勇氣接受自己的無知、疑惑和不肯定。最少我們應嘗試了解他人、小心和同情地聆聽他們,因為多元化能令社會包容他們的不 同意見,避免偏激主義,社會才不會被威權主義或寡頭政治所騎劫。」這是多麼語重心長的警世之言!

民主是什麼東西?民主是很多不同,甚至互相 矛盾的理念和價值觀。以賽亞.伯林對民主的分析和論述是任何一位追尋民主的人也必須思考的:堅守承諾可能與追求真理產生矛盾;個人自由可以與社會公義出現 對立。當這些社會價值產生矛盾或出現對立時,是沒有絕對的對與錯;也不需,甚至不可能,找出絕對的化解答案。所以堅持自己的看法,甚或大多數人的看法是正 確,從而排斥甚或壓迫他人不同的意見,實非民主的本質!伏爾泰不是說得很清楚嗎: 「我可能不同意你的說話,但我會誓死維護你的發言權!」

更 重要的,是民主不是什麼東西。民主不是威權主義、不是寡頭政治、不是暴民政治。任何依賴、縱容或接受這種行為爭取回來的也不是民主。以這種行為爭取民主, 是污衊了民主之名,也會令人錯誤地對真正民主產生不必要的恐懼。自號民主派的人,什麼時候才醒一醒,先認清了我們正在爭取什麼,才談什麽團結力量的意義!

Friday, February 07, 2014

起跑線

記者說要考我三 條問題,眾目睽睽下,怎可說不?只好硬着頭皮迎難而上。第一條問題勉強跌跌撞撞地答對了,可以鬆一口氣;但第二和第三條卻老是搔着頭也想不出答案,只好舉 手投降。問記者這是什麼問題,她笑着說,這是幼稚園功課的問題!初時以為她是說笑,但見她一本正經,也只好接受現實;但心裡想:天啊!我們的社會怎麼變成 了這樣?

自幼家貧,沒機會讀幼稚園,我是在非法小學中開展我的求學生涯,並度過了我童年最重要的階段。便是到了中 學,也從未認認真真地讀 書,今天也不見得落後別人得哪裡去。怎麼今天的父母會對自己的兒女有這麼高的要求?答案其實不難知道。今天香港教育制度失衡,資源不足,父母擔心的是孩子 不夠出類拔萃,擔心如何可升讀一間較好的學校,擔心如何可升讀一間較好的大學,擔心畢業後如何找到一份有較安穩收入的工作?這麼多擔心,教他們怎不為兒女 寢食難安?

另一理由是,基層的父母更擔心貧窮延續至下一代,跳不出這生活艱難的死胡同,只好期望下一代能靠增長學 識和社會流動力逃出貧困之 境。就算中產人士也憂心下一代連現有生活質素也保不住,轉向下流,不及早準備,如何可確保下一代有較為合理的生活?這些憂慮正中很多幼稚園營運者下懷。

他 們的辦學宗旨是要複製一個又一個的超人神童;他們看穿了苦心父母的憂慮,多貴的學費也會左慳右省,找來奉獻給辦學者。有利不圖者天誅地滅!可憐這些父母似 乎不知道世上取得最多諾貝爾獎的是德國人,而德國憲法卻正正禁止學前教育,務必確保兒童有一段快樂無憂、充滿幻想的童年!什麼輸在
起跑線?我們的政府什麼 時候才可以驚醒,幫幫我們的父母,救救我們的孩子?

Wednesday, February 05, 2014

普選立法會

人大常委會於○ 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普選問題的決定》之第一段是這樣寫的:「二○一二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 法,二○一二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 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維持不變」。

不應保留功能議席

基於這決定,二○一○年的政改只能在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議員之比例不變下增加議 席,所以才產生了有所謂超級區議員。這是逼不得已的妥協,無論中央、特區政府或香港市民,均明白二○一○年之政改方案只是權宜之計,是在人大常委會以上所 說之決定下,一個最大的民主進程。無論反對者用任何動聽之口號,也改變不了這個事實。但這政治現實並不適用於二○一二年之後的立法會選舉辦法。因此,當我 們討論二○一六年,以至二○二○年的立法會政改方案時,我們必須留意幾點。

第一,普選不是一些似驢非驢,似馬非馬的選舉辦法。「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這概念並非由人大常委會所創立,而是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八條所規定。

第 二,既然談的是「全部議員」,便不可能部分議員由不同方法選出。換言之,立法會的政改方案並不單單取決於「普選」本身的定義,而是包括所有議員應統一由同 一模式的選舉辦法產生。在這大前提下,保留現有或部分功能團體議席本身不但違反《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的條文,亦違反了○七年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第三,「普選」的定義是不容狡辯的。普選只是普及而平等的選舉之縮寫。普及而平等當然是指《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所言之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由此可見,立法會的最終目標毋庸置疑是普及而平等的選舉,以任何形式保留功能團體議席的說法也不能與《基本法》之條文並存。

限制提名權不合法

同樣重要的,是《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與第四十五條有明顯之別。因為前者並沒有如後者規定有提名委員會或任何提名機制之存在;而分區直選之議員更一直沒有特別的提名限制。因此,任何限制提名權之條文亦應被視為不符合《基本法》的要求。

以 上所說的,是一些《基本法》下之基本原則。當然,若二○一六年尚未實行普選,那麼這一次關乎立法會的政改,亦必然仍是一中途方案。雖然立法會改革仍未能達 至普選,但中途方案仍須「循序漸進」,邁向最終普選的目標。在這前提下,一個合情、合理、合憲的方案,可以改變功能團體和地區直選議席的比例,和取消分組 點票的不公平投票方式。這是最少而又符合《基本法》所規定之改動,實在看不見有甚麼可爭拗之處。

Thursday, January 30, 2014

馬

我生肖屬虎,星座則是處女座,但卻喜歡馬。對,是馬。不要問我因由,反正我也說不清楚。只知道在我發現音樂前,我自幼便愛好繪畫,而最喜歡繪畫的便是馬;無論是奔馳的馬、跳躍的馬、靜立的馬,或俯臥的馬。總之,馬是我幼年時常常繪畫的主要對象。

不要誤會我的喜好冷門。雖然有道姓氏中「馬」來自回族,是由姓氏穆罕默德漢化而來,但始終馬也算是中華漢族大姓之一。中國人認為馬是地上的龍,值得 崇拜與愛護。詩鬼李賀便有詠馬詩二十三首,以之譏諷政治現實,社會時弊。以畫馬著名的國學大師,更是不勝枚舉。馬代表活力,也代表忠心和優美,更是上流社 會身份地位的象徵。古代如是,今天也是。香港哪有名門望族,富甲一方的人沒有養馬?

我愛好馬可能來自幼時喜歡看《三國演義》的連環圖。當中由董卓至呂布,以至曹操送贈給關羽的一匹稀世神駒赤兔馬,又名血汗紅馬最吸引我。可惜在小說 中,最後關羽不慎在麥城被俘並斬首,孫權便把牠轉賜給生擒關羽的馬忠;但良駒思主,最後竟絕食而死。這是多麼的淒怨動人!這充滿傳奇的故事情節一直在我心 中繚繞不去。



馬是具智慧的、有個性的、能任重道遠的。我從少便覺得我的名字中有馬,是父親給我的期望:縱是達到不了以上所說的素質,也可當是一生自我警惕和檢討的訓戒。

談到馬,當然要利用這新春機會向各位讀者朋友拜年,祝各位馬到功成、龍馬精神!最重要的,是馬上實現最大的理想!對我而言,當然是馬上普選!

Friday, January 24, 2014

可怕的民主

前陣子,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資深大律師在法律年度啟動典禮上,就政改說了一番肺腑之言。他苦口婆心地指出任何政改方案若在《基本法》框架之外,「即不獲憲法授權」;無論在「精警片言,或標籤口號」之下取得多大民意支持也實在於事無補。

石 永泰是一位大律師而非從政者,不知他在政治學上有多少心得,也不知他能否察覺到在現實生活中精警片言或標籤口號之力量可以多大。群眾是可被煽動的,特別是 被壓迫太久或長年被忽視的民眾。不是說他們愚蠢或缺乏判斷力,只是簡單、直接和動聽的說辭最能挑起群眾的激情,特別是由一些具政治魅力的民間領袖娓娓道 來,更是勝於百般雄辯。但很可惜,很多時這也是民粹主義或暴民政治之開始。

歷史上最著名的暴民政治,莫過於一七八九年的法國大革命後隨即掀起的恐怖統治時期(Reign of Terror)。這著名恐怖統治時期亦是法國當時激進共和主義派屠殺溫和共和主義派的最黑暗時刻,據聞因民主自由之名而被殺戮人數幾近五十萬!這也是民主!

這是否代表今天我們不應有民主?當然不是!但真正民主與暴民政治只是一線之差;而民粹主義也可以是真正民主之體現。環顧世界,革命後所帶來的暴民政治多數出於人民被當權者極力壓迫的自然反應。壓迫愈大,抗爭愈烈,這是歷史常理。

有人說這是民主的代價,我不同意。民 主也可以溫和理性方式爭取。甘地、曼德拉,以至昂山素姬均是以不屈不撓的精神,溫和理性地爭取民主之表表者。相反,最要不得的,當然是游離於革命與溫和之 間的政客,只懂喝罵、分化,卻毫無建樹。這正是暴民政治之開端。我們正站在民主十字路口,這條路如何走下去,便要看我們的造化!

Friday, January 17, 2014

殘夢未醒

從來也沒有太喜 歡他的作品;但他始終是我第一位認識的香港藝人。記得當時我剛考完試,哥哥跟我說: 「帶你去一個你從沒有去過的地方!」那便是尖沙嘴海悅酒店地庫的炮仗酒吧(Firecracker Bar)。他站在舞台上,穿著一身緊窄的白色衣服,與他的四步樂隊(Four Steps)正唱着一些已記不起的歐西流行曲。當時我只有十二三歲;那是我第一次走進酒吧、第一次聽到樂隊現場演唱。

到他轉唱中文歌 曲時,我已學成回港。令我留意到的是,在眾多本地藝人中,他的作品多是激勵壯志和人生哲理的歌曲;那首《幾許風雨》更令我感同身受而對他 刮目相看。但我始終還是覺得他的唱功實在有點矯揉造作,與那些豪邁奔放,或刻劃人生命途的歌曲有點格格不入。話雖如此,那些歌曲的歌詞卻始終在我腦海中揮 之不去。

上星期港台的十大中文金曲頒獎禮上有一段紀念他的環節,出奇地我忽然感到一陣很強烈的傷感。難道我暗地裡在懷念他?不可能!只是《塵緣》的一段歌詞深深的闖進了我的心扉: 「繁花落盡∕一身憔悴在風裡∕回頭時無晴也無雨∕明月小樓∕孤獨無人訴情衷∕人間有我殘夢未醒」。

好 一句「殘夢未醒」!沒錯!這幾十年的民主夢只能以「殘夢」來形容。也不用深究是中央的錯還是所謂民主派的錯;可能這只是形勢使然,也怪不了誰。也許這也解 釋了為何今天在悲痛之餘還可帶一點豁達的心境。只是在這兩間一卒獨徬徨之際,他們卻偏偏要在這時刻唱出這首扣人心弦的歌曲!羅文,不是你的錯,安息吧!

飄零普選夢

主流民主派為了 落實真普選,倡議成立真普聯。真普聯是由二十三位泛民議員所創立,其後邀請人民力量、社民連和一些民間團體加入。為了確保泛民議員保留主導權,章程規定除 黨派團體各持有一票外,所有立法會議員亦各持一票;任何真普聯之決定更需三分之二票才可通過。在這架構下,我們邀請了鄭宇碩教授為召集人,其職責乃代表真 普聯表達整體意見。召集人並無特權,更不能有個別立場。

表面團結內裏失控

成立真普聯是要落實真普選;但自成立以來,真普聯並 沒有如其前身普選聯一樣,設有協商談判小組或任何相關策略部署。其次,雖然會議訂為逢星期三於立法會舉行,但泛民議員仍多缺席。旁人冷眼觀看,不難錯誤解 讀為主流泛民議員已放棄真普聯之主導權。刻意維持一個表面團結之形象,但其實各黨派各有政治盤算,亦是導致真普聯因失控而迷失了方向之主要原因。

另 外,佔中既是民間鬥爭運動的主流,商討談判工作理應由真普聯肩負。但事實是,真普聯至今之工作只淪為為佔中提供最理想的政改方案和配合推動佔中的衞星組 織,失去了獨立之政治地位。上星期有關「三軌方案,缺一不可」的爭拗,便是一個好例子。事實的流程是這樣的:去年十二月十一日有成員建議三軌方案須言明 「缺一不可」。十二月十三日民主黨、公民黨及工黨召開了一個緊急會議討論此事。雖然各黨派對「缺一不可」持不同程度之保留,但最後之共識是毋須堅持「缺一 不可」,並同意在十八日舉行之真普聯會議上連同獨立泛民議員全票反對「缺一不可」之建議。但在會議前,梁家傑告知三大黨派、鄭宇碩教授同意「缺一不可」不 進行表決,以避免分歧「白熱化」。

不斷提高叫價難商量

至十八日會議上,雖然三大黨派及獨立議員均有投票反對「缺一不可」 之準備,但大會之共識乃毋須進行表決,因此真普聯的立場應為三軌方案並非「缺一不可」。話雖如此,事件仍被激進民主派利用作為猛烈攻擊民主黨及其主席劉慧 卿之藉口。更可悲和令人羞恥的,是三大黨派及六位獨立議員,竟然無一人有勇氣和膽量站出來說句公道話!這樣的「民主」,不要也罷!

假如你以 一旁觀者角度來看以上之事實,一個中肯之觀察是民主派從要求低門檻到公民提名、到三軌方案、到「缺一不可」,是不斷地提高叫價,更言明鐵價不二,無商討之 餘地;加上中聯辦回請失敗、獅子旗力闖軍營、五區總辭抬頭等等的負面因素,哪還可找到絲毫有商有量、同求共識的空間?無可否認的是,要與中央及建制派尋求 共識,雙方必須顯示有商討之意欲和誠意,客觀環境必須是平和及正面。現今這些條件無一存在,港人的普選夢肯定無法於二○一七年實現!

Friday, January 10, 2014

將相本無種

老朋友送來了一本《美荷樓記》,前幾天才有機會拿起看看。這是一本關於香港屋邨的書籍,作者訪問了不少社會翹楚、各界名人,講述他們在五六十年代於屋邨生活的點滴。訪問當然少不了老朋友,他在書中暢談「將相本無種」的奮鬥史和人生觀,令人感歎這是一個典型的香港成功故事。

你 可以說這是一本懷舊的書,但我實在也弄不清究竟懷舊是為了激勵還是警惕我們的年輕人。反正過去便是過去,今天在這流動力等於零的社會裡, 「將相本無種」和現實有多大差距?如果沒記錯,我們一家八口應該是於一九六二年搬進當時剛好落成、叫馬頭圍新邨的廉租屋。記得搬遷那天,我們一家欣喜若 狂。終於能逃脫板間房的命運是那麼的快樂,對前景是多麼的充滿希望!我們入住的那幢大樓叫水仙樓,至今印象仍是極為深刻。

那年代的公屋和現在的公屋實在有點分別。我們的左鄰右里盡是十二三歲的青少年,每天晚飯後便坐在樓梯旁的空地暢談抱負夢想,度過了成長中最重要的幾個年頭。當然,對着左鄰右里女孩子也有過一兩段的心中情,雖然已成為過去,但始終是一些擦不掉的回憶,也是成長中的一部分。

對 我來說,這段公屋的歲月永遠是美好的,是苦中帶甜的。在我心目中,所謂「將相」不是指事業有多成功、社會地位有多高崇;談的是將相之才、將相之氣量。年輕 人追尋的應該是後者,而非前者。最少我是尊重才遠多於尊重位。老朋友在訪問中說他「知恥近乎勇」。我從未為自己出身寒微而感到羞恥,更不會因為今天有成而 感到驕傲。寒微也好、成功也好,始終也只是你。最重要的,是你如何適應不同的生活環境,也許這才是將相之道。

Tuesday, January 07, 2014

不應爭拗「愛國愛港」

一句「愛國愛 港」弄得滿城風雨,爭論不休。這邊廂中央和建制派說是參選必備,那邊廂民主派卻慨歎這是篩選關卡;表面看來似是各取所需,實際卻是政治明鏡之兩面觀。世上 哪個國家的首要要求不是要元首愛國、要市長愛市?但事實又有哪個國家或城市,要求在參選機制上設下關卡,測試候選人的愛國或愛市指數?更重要的是,既然愛 國愛港是理所當然,那麼這種政治測試可有劃一標準?又或是誰的標準?為甚麼這理所當然的要求,在其他地方毫無爭議,唯獨在香港卻是似無法化解的死結?

《基本法》規定特首職能

也許我們應從另一角度問,在履行職務上,特首需要多愛國、多愛港?老實說,這問題並不難解答,因為他的職能在《基本法》下早有詳細規定。《基 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首必須「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負甚麼責?第四十七條規定特首「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第四十 八條(二) 要求特首「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第四十八條(三)要求特首須「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 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在組織政府上,他亦須根據第四十八條(五)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第四十八條(八)規定他須 「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第四十八條(九)亦規定「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這些條文確定了特首對中央和香港負責及職能的範圍。由此可見,普選後的特首就算是心裏不愛國,但他也必須完全尊重和遵守《基本法》要求他履行的所有職能。若特首因任何原因,無力或未能履行這些職務,則必須根據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辭職。

毋須為此深化分歧

在這方面,必須一提的是,雖然《基本法》沒有明文規定中央有獨特的罷免權,但若特首在任期間違反了就任時的效忠國家和《基本法》之誓言,則可能已干犯了《基 本法》第七十三條(九) 所言之「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必須面對彈劾。這些規限不已是絕對足夠逼使普選後的特首在言行上不能超越雷池半步嗎?

從 另一角度看,一位完全尊重及遵守《基本法》條文的特首,又怎可說是不愛國、不愛港呢?一言蔽之,愛國愛港的要求和標準早已在《基本法》中完全體 現,亦是一毋庸置疑的客觀準則。既是如此,雖然不能說愛國愛港是一假議題,但事實是在設計一個新的普選制度時,實在無必要再在這議題上花費唇舌、深化分 歧。最後,一位不愛國、不愛港的特首始終也要面對廣大市民。民主制度最可取之處,正是選民可通過定期選舉,矯正任何錯誤的選擇。因此,只要中央信任港人, 愛國愛港不須,亦不應是一個爭拗點。

Friday, January 03, 2014

風雨念故人

昨天是他的死忌。時間過得真快,轉眼已是三年。我和他不算是深交;大家生活在不同年代,他於我的母校皇仁書院畢業那年,我才剛出世。但最後,命運和政治還是把我們連繫在一起。

五 區公投時,他所受的侮辱和抹黑比我更甚。什麼「民主罪人」、「司徒老狗」、「癌症上腦」,他也一一逆來順受。當然,最少他得到整個黨支持,我卻自問沒有這 份福分;也自問沒有他的氣量和風骨。終於有機會與他一起吃晚飯,兩人促膝長談之間,他勸喻我: 「家驊,從政不在只爭朝夕!」他又說,不需功成在我,只要成功有我,便心滿意足了。

很奇怪,從政第一天,我便與自己說了一些相近的話。但從 他口中道來,聽在心裏,卻特別感到無限親切和具說服力。晚飯吃罷了,回家途中,他令我想起了曼德拉。剛剛去世的曼德拉忍受了二十七年牢獄之苦,卻毫無怨 恨,繼續與逼害他的南非政府及其總統德克拉克透過協商解放南非。這已不只是氣量的問題,而是政治家的風範。放眼香港民主派,除了華叔,有哪一位人物有此風 範?非但沒有,把個人榮辱喜好放在最前的「民主鬥士」卻比比皆是!

落實真普選是我毅然從政的目的。這九年恍如隔世,但真普選卻 仍可望不可即。還沒有建設民主,社會分化已至沸點,口號政治與暴民政治互相輝映,能不令面向民主的人不寒而慄?組黨結社,卻又引來忠義兩難、進退不得的局 面。慨嘆兩間一卒之餘,不知怎的,一時想起了譚嗣同氣勢萬千的詩句: 「我自橫刀向天笑,去留肝膽兩崑崙」。天!但願我有此豪氣!

Thursday, January 02, 2014

若干名候選人

人大常委會於○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有關香港政改的決定中有這樣的一句:「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這句話被特區政府及不少建制派人士,解讀為特首候選人數目應限制於「二至四人」。

如何能把「若干名」解讀為某一數目範圍實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當然,特區政府也重提多年前一個顯示香港人「傾向」接受二至四名候選人的民調。為甚麼要在一個「開放式」的諮詢中就一項《基本法》下沒有明確規定的議題畫地為牢?從政治上來看,這是否一個明智的限制?

方案門檻低 易獲泛民支持

首 先,特區的實際政治環境,是眾多政治團體各據山頭,光譜甚闊。假若我們把候選人數目限於二至四名,無論提名委員會最終為建制派或民主派佔多數,他們推 舉出來的候選人,必然是兩極黨派認為較穩操勝券的候選人。問題正在這裏。在沒有選擇下,這兩派的支持者,誓必投票支持自己的首選,其結果極可能只是選出了 一位多數人擁戴,而非絕大多數人願意接納的候選人。一位只得百分之五十一支持度,卻不為百分之四十九選民接納之特首,所面對的施政困難,絕對不會比過去幾 屆沒有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為低。

相反,假若選民的選擇較多,相信香港人會傾向支持一位溫和理性,走中間路綫的候選人。這位候選人的好處是,他雖不是大多數人之首選,但卻是大多數人可接受之人選,對於在普選後有需要組織一個聯合政府的話,必然事倍功半,對提升管治效率和質素,亦必然更有利。

從另一角度看,在制度上,候選人數目少,必然代表提名程序將涉及頗高之提名門檻;相反,候選人數目多必然等同門檻較低,對廣泛市民來說,這代表一個沒篩選,有真選擇的制度。以一個這樣的方案,來爭取民主派的支持,肯定是比較容易。

勿誇張化「排序複選制」複雜性

多 名候選人的缺點,是需要一套簡單易行的選舉方法。有人認為我提出的「排序複選制」實在太複雜,在操作上會出現困難。我不會漠視這選舉制度的複雜性,但 若要找一個平衡點,我會傾向一個能夠產生絕大多數人能接受的特首選舉制度。我們也不應把「排序複選制」的複雜性過分誇張。試想想,參與特首選舉的人,必然 不會是名不經傳,而是大多數人熟悉的政治人物。「排序複選制」並不需要強逼所有人把所有候選人排列在選票上。假如選民只是排列一部分,甚或一兩名候選人的 話,他只是放棄了投票給其他候選人的權利,這也是民主精神的體現。為了達至找出一名能為特區建立長治久安、繁榮穩定的特首,花多一點工夫也是值得的。

希望港人在這方面能多加討論、集思廣益,不要因為既定立場而放棄一個真正適合特區政治環境的選舉方案。

Saturday, December 21, 2013

留名

當了議員九年,不要說是逛書店,連看書的時間也沒有。但不知怎的,總有很多人把他們的著作或喜愛的書送給我。靜靜地告訴你,若說我看遍了這些書,那是騙人的;哪來這麼多時間?當然,也有一些很想看的書放在桌上,每天經過拿起來看一兩段,頗有望梅止渴之味兒。

一 位老朋友送來他的大作。他出身寒微,與我差不多;事業早成,卻於○八年急流勇退。他退休後終日遊山玩水、吃喝玩樂之餘,竟然想到著書立說。送來的書便是他 的傑作,書名叫《古今中外》,頗有意思。全書共兩冊,第一冊是中文書,從盤古初開說起直至清朝;第二冊卻是英文書,隨着中華文明的時間線順序羅列西方同時 發生的歷史事件。

不要會錯意,這不是一本歷史書,它只是收錄了作者對歷史的一些個人點滴、一些詩詞片段、一些批判反思。每個歷史時段只有百多二百字,卻體現了作者對歷史人物及事件的一些獨特看法,精簡易明,發人深省,極具趣味性。

為 什麼寫書?自己也出過了十本書,目的是宣揚一己的政治理念。但這些書吸引不了讀者,只可算是一種自我安慰的嘗試。不少人著書是為了想留下一些烙印,提醒後 人自己 也曾存在。打個通俗的比喻,就像是孫悟空在五指山寫上了「到此一遊」的心態。人誰無死,但書籍卻可能是最接近永恆的紀念品,哪怕只是影響了一兩個人對自己 的看 法,可能已達到了出書立論的目的。對我來說,要看畢這本《古今中外》可能是遙遙無期,但重要的是,它已引起了我的興趣。從這角度而言,這位老朋友的心血也 總算沒有白費!

Friday, December 20, 2013

終審法院判決之精髓

終審法院裁定「申領綜援要居港滿七年」限制(下稱七年限制)違憲,不少人最少有三方面的擔心:一、非永久性居民申請綜援是否毫無限制?二、判決會否衝擊其他福利制度,例如公屋政策?三、政府會否因而釋法?這些擔心可以理解,但並無绝對根據。  

首先,終審庭只是按政府提出之理據和數據,判斷七年限制並不合理。至於2003年前之一年限制,因不在覆核範圍內,因此法庭並沒有判決此乃唯一之合理限制。換言之,在合理的理據和數據支持下,政府是可以提出新的限制的。

其次,法院作出今次裁決的原因,是認為政府在2003年以減少財政開支為由提出新的限制,並不合理;但其他福利政策,例如公屋政策,除了涉及財政問題外,還關乎土地負擔和港人不同的需求,情況可能明顯不同。因此,昨天的判決,未必完全適用於公屋或其他福利政策。

最後,筆者認為政府絕對沒有釋法的基礎或必要。第一,綜援制度是香港內部事務,不涉中港關係,終審庭是有權自行釋法的。再者,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如要釋法,亦需在法院作出終極判決前提請,而訴訟期間沒任何一方要求釋法,政府不應亦不能在判決後輸打贏要,要求釋法。 然而,無庸置疑,昨天的判決已引起了廣泛社會關注。如有需要,政府應盡快全面檢視所有福利政策及背後之理據和數據,通過諮詢、公開討論及立法等程序,重新為福利政策制訂立相關之合理限制。

說到立法,其實當年政府為申領綜援設限時並未正式立法。若當時有進行立法的話,是否便能避免今天的判決?事實上,本地法律不能超越《基本法》。雖然《基本法》第145條訂明,政府可以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但對於任何新加的限制,無論立法與否,法院也有權覆核新的政策或法律是否合憲。換言之,若福利政策有任何限制屬違憲,即使通過立法,最終亦會無可避免地被推翻。

Sunday, December 15, 2013

雞蛋

相信很多人也認 為這只是遲早的問題。畢竟擲東西不是什麼精準的火箭科學,誤中副車的機會肯定是有的。當然,擲東西本身可能只是一種發泄、一種表達,擲中哪個人根本不重 要,也不用討論是否誤中,不過由擲香蕉到擲雞蛋,以至聲稱擲汽油彈,是否已代表不再是表達方式,而是暴力政治的前奏?不能說不理解擲東西的出發點,但同時 也感到不寒而慄!

西方國家不少從政者也曾成為被擲對象,雞蛋、皮鞋,不可說是司空見慣,但亦時有所聞;但鮮有試圖以此推翻整個制度。日本著名作家村上春樹說得好: 「我們某種程度,或多或少都面臨一堵堅固的高牆,這牆有一個名字:就是體制……不管牆有多對,蛋有多錯,我都會站在蛋那邊!」這是多麼的豪氣,多麼的充滿 正義感!但蛋有多錯也會站在蛋那邊?我開始懷疑這份「正義感」。也許我不是英雄,也從沒想過要做英雄,所以我懷疑。

沒錯,蛋是脆弱的。但若選擇把雞蛋塑造成弱勢而去做一些錯事,那便不同了。無權者是脆弱的,但法治和正被撕裂的社會可能更加脆弱。村上春樹說的是被 體制迫 害的無權者,他說: 「那體制本來是應該保護我們的東西,但有時那卻開始獨立起來殺我們,並讓我們去殺別人,冷酷、有效率而且有系統地。」這是你死我亡的語言,有他的道理,也 有他的背景。我們是否已走到這步?

也許這是革命的時候。也許理性討論的階段早已過去了。也許只有暴力才可解決問題。但這是多少人的看法?也許任何容許或鼓吹寧為玉碎的一方也要負上責 任。談 到責任,這已不再是高牆或雞蛋的問題,而是有沒有選擇的問題了。香港政治走至今天,實在令人心碎!對我來說,高牆與雞蛋同樣應受譴責!

Sunday, December 08, 2013

法律與政治

退休首席大法官李國能 在一公眾場合中說:「法院不是解決複雜社會問題、政治問題或經濟問題的地方,這些問題應在政治舞台上解決。」很多人會問,法律和政治是否真的扯不上關係? 如果所謂政治問題,是指有關政府或政黨之間角逐權力的問題,這說法可能有點道理;但即使只在這狹義的政治問題上,法院也有監察政府行為的憲制責任,更何況 法院是憲法之把關者,又怎能獨善其身?

通過案例 修改法例

從廣義的政治問題來看,法院更是維護社會公義、捍衞自 由人權、推進社會改革之表表者。也許這正是普通法與歐陸法的司法體系之分別。在歐陸法下,法院只有執行法例之功能,每宗案件皆需獨立處理,其他同類判決並 沒有法律規限地位,只可作參考之用。因此,歐陸法下之司法體系的功能相對有限。普通法下之法院卻不同,它們必須跟循先例,所以法官的判例本身已有延伸法律 之效。更重要的是,最終法院的法官卻可偏離先例,更有破舊立新、訂立公眾政策、規限以後判案取向之權力。環顧英美之終審法庭,便不難見到很多決定社會政策 及在社會重大議題上提出指導性方向之例子。

為甚麼普通法下的法官,有這麼大的權力?這是不難理解的。法律是規限社會的公眾標準。社會是活的,是不斷演化進步的,因此法 律亦應是活的,亦應是不斷演化進步的。法例和案例若追不上社會之演變,便可能變成社會進步之絆腳石。法官通過個別案例,可以比立法機關先走一步改變法律, 或督促立法機關修改法例,追上演化。最近終審庭處理變性人一案便是最好例子。

維護憲法 保護人權

你會問為甚麼法官可以比立法機關走得更前?答案很簡單,法官也是人,也是社會之一分子,要秉行公義便不能、也不應受不符合公義、早已過時之法例所拘束。法院不是政府,也不是政黨,但有時它的功能比政府或政黨更來得快、來得準。

更重要的,當然是維護憲法、保護人權乃法院之重要責任。有誰敢說這些不是政治問題?對社會一些重大問題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刻意迴避政治問題的法 官,怎樣于全面履行那扶傾濟弱的責任?我同意法官不應在判案外評論或表達政治意見,但這只是因為法律應無時無刻保持中立形象罷了。一位負責任的法官在判案 時若觸及重大政治問 題時,那怕其判決在政治上可能會捲起千重巨浪,亦必須無私無懼地捍衞公義,懲惡勸善。從這角度看,法律和政治是不應,亦永遠不能脫軌的;這亦是司法獨立之 最重要意義!

Friday, December 06, 2013

社會公義

我永遠不會忘記他那一刻的眼神。他緊握我手,眼泛着淚光的說: 「我沒有做過!」這一句話影響了我一生的執業生涯。當時陪審團定了他的死罪,上訴失敗,連最後上訴樞密院也被駁回。司法途徑已走到盡頭,但他還是堅持他沒有做過。

也許他的演技十分精湛,但騙了我對他有什麼好處?當時我剛出道執業不久,還是十分相信司法體系是絕對公正的、是符合公義的。但我慢慢明白,最完美的制度,只要涉及人為,始終也有機會出錯。法官也是人,也是社會一分子,為何假設法官一定不會出錯?

社 會遇上了極不公義的事,例如我所談的案件中,一位前程無限的十六歲少女被侮辱了、被殺死了,我們均極想找出兇手去為這罪行負上責任;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 符合公義的。但若這個人並非真正兇手,把他處以死刑不是同樣不合公義嗎?我第一次感受到寧縱莫枉這原則是正確的,但這原則有時亦救不了一些無辜的人。

懲 處犯罪者是符合公義,但錯誤懲處無辜者卻更不符合公義。兩者之分野可能只是一念之差。最令我不寒而慄的是,這種不符合公義的事不單出現於司法體制之內;我 們 差不多每一天都可能因為自己的判斷、自己的意志而不知不覺間把不符合公義的事視為最合理。很久以前有位老師跟我說過,世上非黑即白的事差不多是絕無僅有, 多的是了無邊際的灰色地帶。我當時的反應是,這是不負責任的,是失敗者的解說,但作為自我警惕的鬧鐘卻是重要的。包容兼聽是防止把不公義的事看作合理的唯 一方法,但這也不是可絕對依賴的方法。我們只可寄望這種把不公義的事看作合理的例子愈來愈少!

 阿門!

Thursday, November 28, 2013

李飛談話大解讀

《基本法》委員會李飛主任旋風訪港,一石激起千重浪,不少人各自以李主任在港的談話,爭相解讀中央對香港落實普選之 立場。我是一個樂觀的人,讓我也樂觀地說說自己對李飛之言論的看法。首先從李主任訪港的身分說起。李主任一再強調他是以「個人身分」講解一些法律條文的意 見。這代表甚麼?明顯地,他是希望代表中央定下一些法律上的框架;但為何又說是以「個人身分」?愚下之見,只有兩個理由:第一,中央在現階段還沒有堅定不 移的立場;第二,中央要留給特區一些空間進行全面諮詢,因此一切說話也要留有餘地。這兩個理由可以獨立存在,但也不是互相排斥的。

一切從政治協商解決

其次,一般傳媒和政黨均把注意力放在所謂政改「框 架」之上,看法頗為負面,但細心一想,所有這些負面的宣示皆了無新意;以前已有很多人,如喬曉陽也已經說過。但箇中有三句話,卻是中央官員從沒說過的。第 一,在公開談話中,李主任說提名權「沒有不合理的限制」。這說法絕對符合民主派的要求和《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亦是國際憲法專家和特區終審庭一貫的看 法。問題只在於中央認為合理的限制是否也為民主派所接受。這正是雙方需尋求共識之重點。第二,在午宴中我提出了一條問題:「提名權沒有不合理的限制,意 思是甚麼?這是法律問題還是政治問題?」這問題的潛台詞當然是,若是法律問題,那便可能沒有妥協之餘地,但政治問題則可從政治解決。李主任的回答頗為玄 妙,他說:「法律是宣示,內容是政治。」意思是說在《基本法》的框架下,一切內容也可從政治協商解決。

相信港人
政治智慧

第三,李主任在離港前回應傳媒問題時說:「我相信港人選舉之決定。」這句話可說是我從政以來不斷向北京人士一再強調的。中央若想給予港人普選,便必須相信港人之政治智慧,不會選出一位與中央對着幹的特首。今天李主任是首位中央官員公開坦言港人的政治智慧是可信的。若中央真的相信港人,那還有甚麼難題不可以解決?

最後,這一切代表甚麼?大家再想一想,現在只是討論政改的開始。中央明顯不想一下子封閉了討論之門,無論中央只是想營造一套包容的氣氛,或是不想再令特區政府陷於民意大反彈、水深火熱之地也好,中央確實是擺出了一副兼聽開放之貌。我不會質疑中央之誠意,但也要從政治現實來看,落實真普選,確是困難重重。我更堅信無論建制方面或泛民方面,均有不少人不想看見真普選出現,關鍵在於香港人如何表態,令這些人之圖謀落空。我說的是那些沉默寡言的大多數必須把握時機站起來,表達你們對普選的看法,不要讓少數人決定你和你下一代的政治命運。我們各盡其力,爭取普選成功與否可能是形勢所然,但若不盡力爭取,便愧對自己及下一代。未到最後一刻,我們不能言敗!

Saturday, November 23, 2013

民意如水

可有聽過施特林 澤(Struensee)是誰?他是一位深受十八世紀法國著名政治哲學家伏爾泰(Voltaire)所影響之信徒,於一七六九被任命為丹麥國王的御醫。因 為得到皇帝和皇后的信任,他很快便進入了丹麥皇室權力核心小圈子,成為國務委員,最終更成為攝政者,掌握全國管治大權。

施特林澤掌權只有十 六個月,但他主導之政治改革卻不勝枚舉;例如廢除出版審查、酷刑、貴族特權、奴隸貿易,開設賄賂罪,清除司法腐敗,推行大學改革及醫療改革等。但最為諷刺 的,卻是廢除了出版審查後,他的政敵卻大肆利用媒介公開批評他的政策及散播他與皇后的姦情,最終更以他身為德國人試圖篡奪皇位而拘捕他。意圖復辟的貴族更 以施特林澤已廢除的酷刑迫使他公開承認與皇后之戀情而最終被斬首示眾,悲劇收場。

要知道當時反對他的人不單只有對他不滿之宮廷貴族,絕大部 分的反而是對他的施政極為不滿的國民。你會奇怪為什麼這樣的一位勇於破舊立新、推廣人權自由的執政者卻不為人民所接受,寧願丹麥重返黑暗時代也要群起推翻 新政?我認為答案是,民意是可以被傳媒所煽動的;民意也可以不站在社會公義那一邊的。換言之,民意可以是片面的,也可以是飄忽的。「民意如水,可以載舟, 亦可覆舟」,這句話一點沒錯。

當然,施特林澤為人驕傲激進、不懂妥協,這也是他政途失敗之原因之一;但同時,歷史也告訴我們,單憑德政不一 定便得到一般人民所接納。執政者之言行、背景及得以掌權之過程也是非常重要的。沒有廣泛社會認受性,那怕你具菩薩之心、屈原之才,最終也非必然可改變命 運。能與各方妥協,令國民清楚明白施政理念也是同樣重要的。這正是每位從政者必須具有之基本質素!

Monday, November 18, 2013

代議民主與公民參與

有人質疑我在未 有「公民授權」下提出一個沒篩選的普選方案,令我丈八金剛,摸不着頭腦。我不是經選舉,早已獲得公民授權去爭取一個沒篩選的普選方案嗎?回心一想,赫然發 覺很多人對代議民主有不同程度的誤解。代議政制是最古老的民主政制之一,始源於十四世紀,亦為大多數民主國家所採納。代議民主與直接民主有相當大的分別, 甚至有人認為具相反理念。十八世紀政治哲學家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便認為代議者並非只為傳達選民之意見,更重要的是即使意見並不符合大部分選民意願,亦可運用他的政治判斷行使其職權。

很 多人會奇怪,為何代議者可與選民意見不符?大家要明白,代議者是透過授權得到選民的信任,此信任是建基於他的參選政綱。他需於任期內根據參選政綱履行其選 舉承諾,但其中過程所需之政治判斷及策略,則在公民授權下已包括在內。更重要的是,選民透過投票授權是最確實的,代議者若隨著一時之民調左搖右擺,甚至忘 記了競選承諾,才是違背了選民的真正意願!

直 接民主卻剛剛相反。簡單而言,直接民主是國民直接行使參政權,並不涉及授權或信任。但直接民主與公民參與又是不同之概念。直接民主一般需透過投票決定,例 如公投;公民參與只是在民間以不同方式參與議政。公民參與的危險性在於勇於表達之少數有時會取代了沉默大多數之意見。但無論如何兩者也是民意表達之一,須 獲尊重。

代議民主若與公民參與互有衝突,其解決方法一般乃透過定期選舉。但在任期內,如何落實參選政綱、一己之政 治理念和民意轉變,往往是 一項極為難以取捨之政治決定,而最終從政者均要為其決定負上政治責任。這正是民主社會之制衡力量。無論你相信代議民主、直接民主或公民參與,你均須公平地 尊重民主社會之多元化,否則民主政治只會變為暴民政治,為民主體制塗上了污名!

Saturday, November 16, 2013

前門、中門和尾門的可行性


為了釋除中央對 普選可能選出一位與中央「對着幹」的候選人之疑慮,很多人出謀獻計,說甚麼設立前門、中門和尾門的關卡,避免「不受歡迎人物」成為特區的最高決策者。這些 建議的可行性有多少?讓我們平心靜氣地討論一下。首先,所謂前門的設定是要篩除「不良分子」參與特首選舉。從中央角度而言,可能這是最有效的方法,但也是 最違反《基本法》精神和民主原則的方法。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提名委員會須有廣泛代表性,有廣泛代表性的機構怎可拒絕一位有廣泛代表 性的候選人入門?這矛盾如何化解?更重要的是,第四十五條亦規定提名程序須符合民主程序。一個民主的提名程序如何可把不同政見人士篩走?若然《基本法》的 明確規定也可置之不理,那麼一國兩制是否也可隨風而逝?明顯地,前門是走不通的。

憲法政治困難

有人認為即使當選了,若中 央認為不適合,亦大可拒絕任命。中央在《基本法》下有任命權是不容置疑。但運用這權力之政治後果卻難以言喻,相信中央亦會慎而行之。明顯地,若候選人有甚 麼黑材料或違反中央意願的表現,相信在選舉期間必然已表露無遺,但若選民仍然選他當特首,那麼中央怎可逆民意而行?在技術上,特首一般在三月選出,須在七 月一日上任,而《基本法》並無延伸上屆政府任期之條文。由三月至七月內,有沒有足夠時間解說中央的看法,拒絕任命,再進行補選?若補選後選出之特首仍然不 合中央心意,那又如何?這技術上的問題實在也很難解決。

也有人說,中門也可包括任命時,當選特首作出莊嚴誓言效忠中央和《基本法》。這與現 存任命程序沒太大分別,也看不出有很大的實際效果。於是有人便建議設立「後門」,即中央可行使罷免權,罷免行政長官職位。這是一個頗具爭議性的課題。在 《基本法》下,第四十五條只談及中央任命,並沒有明確條文表明中央可「任免」。這與第四十八條下談及的任免權頗有出入。根據《基本法》的英文版,第四十五 條的用辭也只是「任命(Appoint)」,與第四十八條所用的「任免(Appoint or remove)」明顯地有頗大分別。可能最重要的是,《基本法》下唯一罷免特首的條文,規限了罷免程序必須在立法會進行。可見表面上中央似乎沒有參與罷免 的角色,唯一規定是若彈劾獲得通過,必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換言之,中央可決定不罷免,但不能繞過《基本法》之罷免程序罷免特首一職。

建立互信基礎

那麼尾門是否完全不可行?這也未必。因為若特首違反誓言,在特區法律下可被視為干犯嚴重罪行而啟動第七十三條談及的罷免程序;問題在於如何可把即任誓言寫至完全能防止當選特首,在任期內作出違反中央之意願。這不是容易之方案,在政治上更需相當智慧才可落實。
由 此可見,所謂前、中、尾門均有各自不同的憲法上和政治上之困難。中央唯一可信賴的,自始至終也只應是港人愛國愛港之心。身為特區的民選議員,我絕對相信香 港選民是愛國愛港的,也希望中央同樣相信港人是絕不會違反中央良好意願的。正因如此,我堅信建立互信是落實真普選的最重要基礎!

大局為重

二○一○年初,正當五區公投席捲全港之際,民主黨在何俊仁領導下毅然另起爐灶,與民間十三個團體組成普選聯,爭取中途普選方案。儘管中途方案增加了十個直選議席,以及獲全港八成人支持,但民主黨在選舉中卻被人民力量猛烈攻擊,最終致令何俊仁因選舉失利而引咎下台。

激 進派在一二年立會選舉中雖說擊敗了民主黨,但不見得增加了多少議席。這便是民主派自殘的結果!當然有人會說,從政黨的角度看,議席與選票皆為最重要,這是 可以理解的,但從政之目標莫非只此而已?保住了黨,但沒有民主,永遠只當反對黨,甘心嗎?我從來不認同激進派的言論,但我永遠尊重大家不同的意見。但當今 舉目,意見不同比中央拒絕普選更為罪惡滔天!民主反而變成文革,莫非激進派目的真的是要一黨專政?這樣質素的民主不要也罷!

民主黨同樣令人失望。一二年一役後不但未能迎難而上,反而知難而退,自此龜縮一角,這是民主派的悲哀,也可能是香港政治前景的悲哀。往日爭取中途方案的豪情壯志,到了普選最後階段卻煙消雲散,對得住你的支持者、對得起香港嗎?

撫心自問,究竟落實真普選重要,還是保住一位半席重要?怎可令那些不想香港有普選的人躊躇滿志、心安理得?我們當真要醒一醒,不要幻想民主派可以「團結」,如果「團結」的結果是政制原地踏步的話,那麼這「團結」有甚麼意思?真普聯召集人鄭宇碩勸喻大家以大局為重,問題是甚麼是「大局」?對不起!對我來說,「大局」只可以是香港的民主、普選的來臨。民主黨以及真選聯的成員,懇請你們以大局為重!

Tuesday, November 05, 2013

藝術政治與政治藝術

一場香港電視發牌風暴,不但令特區政壇騷動,連影視界也作出了前所未有的激烈反應。當劉德華這位曾被港人封為「最受歡迎的特首候選人」也出來表達對 發牌制度不滿時,很多人即時感覺到問題的嚴重性。有人不禁問: 「是否藝人也瘋狂?」但老實說,藝人也是人,而政治乃眾人之事,為何藝人不可以言政?黃秋生最近高調獲選藝術發展局委員,在電視機前便笑說藝術發展局應改 名為「藝術生存局」,大談前者之功過。看着他在電視機前高談闊論藝術政策,我心想,他哪一點不像一位從政者在討論社會關心之課題?

沒 錯,環顧世界,藝人從政的例子多的是:早期美國有艷星珍芳達、碧姬芭鐸,最出名的當然要數美國總統朗奴列根及當上了加州州長的「大隻佬」阿諾舒華辛力加等 例子。說穿了,從政其實不需要有什麼特別訓練或具什麼資格。藝人與律師一樣,他們的職業給予了很好的工作訓練,令他們擁有成功從政的條件。事實是,只要你 口齒伶俐,稍有常識智慧,加上一副討好的儀容,從政的條件已足八九,餘下的可能只需多一股勇氣和一點決心。

你會問, 那麼為何沒有很多藝人走上政途?答案可能與律師一樣,要輕易放下他們的物質回報確不容易。這次發牌風波可能一下子喚醒了很多藝人,令他們理解到一個事實: 與世無爭的藝術發展環境並不是必然與不會受外界侵犯和改變的;當藝術界也感到這個失衡政制所帶來的不穩定和社會分化時,政制改革的需要實是無從躲避了!劉 德華、黃秋生,甚麼時候你們也會考慮組黨從政、爭取普選?

Saturday, November 02, 2013

普選與國際標準

有民主派朋友問我:「你的政改方案很全面,但符合國際標準嗎?」我回答:「那要視乎你所指的國際標準是甚麼。」事實是,普選在 國際間沒有絕對的標準。很多人認為,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for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下稱《人權公約》)是國際標準的典範,但他們並不了解《人權公約》的條文也並非是絕對的。《人權公約》第二十五條提及選舉及被選舉權利 「應是普及而平等」,但同一條文亦提及以上權利不應受「不合理的限制」。換言之,合理的限制是容許的。國際憲法專家和特區的終審庭皆認同《人權公約》所保 護之權利是容許有限度之地區差異(Margin of Appreciation);意思是說,在落實《人權公約》之權利時,不同地區可因應不同之歷史、文化、社會背景而存在有限度的差異。

「均衡測試」作尺度

有見及此,一般法庭均以一種名為「均衡測試」(Proportionality Test)之尺度,來衡量國民行使權利時有否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因此,關鍵是在於選舉權和被選權受到限制時,這限制在該社會中是否應被認定為合理的限制。很 多人也許會記得,《人權公約》乃為《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確認。然而,在第三章下,三十九條並非唯一關乎選舉之條文。《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香港居民在 法律前人人平等;第二十六條亦規定「特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權」;最重要的,是第四十五條更談及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最終應達致「由一個有廣 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按普選產生」之目標。因此,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若然提名委員會的存在與第三十九條確認之《人權公約》有所牴觸的話,在憲法上須考慮的,便是提名委員會應否被視為一「不合理的限制」。

改變提委會組合運作

首 先,提名委員會既為《基本法》所明確規定須具「廣泛代表性」,而提名程序亦須符合民主原則,那麼很難說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必然不符合國際標準。關鍵在於提名 委員會能否容納社會不同政見人士被提名成為特首候選人,能否給予香港人一個多元化的選擇;若能達致此目的,則提名委員會之存在及運作可被視為通過均衡測試 之要求。

相反,若提名委員會之組成和提名程序涉及篩選,令不同政見人士難以獲得提名,或選民之選擇被限制於某一類型 之候選人,則肯定不符合普選國際標準。由此可見,我們政改的憲法出發點因應提名委員會之存在,已非絕對的普及而平等,但這並不代表《基本法》四十五條一定 不符合國際標準。一個有真正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通過符合民主原則之提名程序,應可被視為《人權公約》第二十五條下所談及的「合理限制」。

無 論如何,在政治上,推翻提名委員會的存在是不切實際的,也只會令社會分化加劇和導致政治更不穩定。唯一解決途徑是從提名委員會的組合、運作及提名程序上下 工夫,務求達致港人有多元化選擇的最終目標。我衷心期許社會各階層能以這目標為討論政改之出發點,放下成見,共探共識,落實真普選的宏願!

Tuesday, October 29, 2013

我已成立一專注政改的網頁,請各方朋友點擊以下聯線加入討論: https://www.facebook.com/pages/如何落實普選特首政制研討/443275309116388


同根生

不要跟我說中港 融合矛盾難解,我這方面的感受比任何人也更深刻!年幼時住在灣仔春園街一間板間房,一天聽到樓下有人高叫: 「樓上有姓湯的嗎? 有包裹到!」那「包裹」卻原來是我的二哥!我躲在板間房門布簾後偷看他,他比我高兩個頭,皮膚黝黑,以陌生的目光看着我。他衣著奇怪,說的話我聽不懂,我 只知道我們是親兄弟。不到一年,我家再收到兩個「包裹」,她們是我的三姐和四姐。一家人總算團聚了,但卻也是另一問題的開始。

也許是命運使然,二哥到港後不久,父親便失業了,也從此找不到工作。不知是否這個原因,父母對這三兄姐的態度跟我們其他兄弟截然不同。也許因為這樣,他們一生的際遇也與我有天壤之別。直至今天,我仍覺得我們之間還殘留着一點莫名其妙的隔膜、一點萬般無奈的惆悵。

特 區近年有一種排斥內地人的心態。我雖然了解這份心態,但最近看到一些人高調地說要「源頭減人」,我實在感到憤怒了!把人比喻為廢物已是一種侮辱,更何况他 們是自己的同胞!自二千年以來,我接觸了不少中港兩地家庭被分拆的申訴,每次那些內地媽媽均滿眶熱淚地訴說一家人不能團聚的痛苦;每次我心也想,便是團聚 了也還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修補這家庭裂痕,為什麼我們不能多做一些?

沒錯,內地個別省市有很多的貪污例子,但這是 被分拆家庭的錯嗎?《基本 法》賦予內地審批權,正正是為了阻止來港人數失控。這些歷史背景和問題,倡議「源頭減人」的人清楚了解嗎?血濃於水,但在這物質主義的社會裡,卻濃不過經 濟利益!我們本身已活在悲劇裡,為什麼還要加深雙方的痛苦?

Friday, October 18, 2013

傷口上灑鹽

特首梁振英試圖利用菲律賓人質事件抽一點政治油水,挽回一些聲望,卻不料反被阿基諾三世玩弄於指掌之上,引出「喪權辱港」之說,可算不單止碰了一鼻 子灰,還賠了夫人又折兵!可能這便是小圈子選舉和民選領袖分別之處。經過民選洗禮的人,其一言一行皆着重於選民之看法和感受,維護政治形象是最大的考慮。 這不是被欽點上位之人能明白的。

小圈子「選」出來的領袖,在政治上始終有點弱智。試想想,人質事件發生之時,梁振英 也是行政會議召集人,應當知道阿基諾三世是一個傲慢無恥之政客。曾蔭權當年也碰了釘,梁振英憑甚麼認為與君一席話便可化解危機?要真正解決問題為甚麼不先 做好準備工夫?整件事突顯了安排會面只是即興之作,並沒有做過甚麼事前評估。手上沒有任何政治籌碼,便貿然求見,這種盲目政治行為肯定未打先輸,最愚蠢不 過!

從電視機所見,明顯地由座位安排、先後到場,以至會後新聞發放,皆任人擺佈,全無章法,遇上了阿基諾這狡滑狐狸,能不令人感到喪權辱港?對香港人而言,更是在傷口上灑鹽!真是丟臉!

會 面過後不但取不到任何政治回報,反而被阿基諾左一巴右一巴,摑得招架不住,出多少道「嚴正聲明」也難以重奪上風,更被立法會的一些政客藉此進一步削弱自己 的公信力,突顯自己的無能!到了這地步,梁振英若不拿出確實之政治回應,恐怕永無翻身之日。有人說,任何制裁皆會損害菲律賓人民之利益。持這種看法的人忽 略了一點,對一些不可一世的政客,唯一可令他就範的,只有選民的壓力。可惜小圈子出身的梁振英可能永遠也不能明白這基本道理!

Monday, October 14, 2013

A Devil’s Pact or A Necessary Understanding? (Letter to Hong Kong 13-9-13)

Tom Clancy, the internationally renowned spy thriller writer died lastweek at the age of 66.  In one of his books, he said this through themouth of one of his characters, “The main requirement to enter the politicalprofession was nothing more or less than the ability to be pleasant to peoplewhom you despised, and then to do business with them as if they were bosomfriends.”

While I can never claimto be able to master such an art, the philosophy behind this graphic quote isclear: in politics, you must not let your personal likes and dislikes come intoplay.  But it seems some of the PanDemocrats are doing exactly that.  Manydislike the Basic Law, especially Article 45, where it stipulates that before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AR could be universally elected, thereshall be a Nomination Committee in charge of nomination of candidates for thepost of Chief Executive.  Still moredislike the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Congress where it “offered” its “opinion” that the make –up of such NominationCommittee “may refer to” the make-up of the current Election Committee.

The current ElectionCommittee, of course, is a small circle committee, where a Pan Democrat justfinds it hard to barge in.  If one simplychanges the name of the small circle committee and call it a NominationCommittee, what hope does a Pan Democrat have in getting the necessarynomination to run for Chief Executive? So let’s rewrite the rules of nomination and let the common peoplenominate a candidate.  In a perfectworld, this is of course the ideal thing to do; and any one with true Democracyat heart can never deny this is perhaps the only right thing to do.  But this is not a perfect world.

First, the Basic Lawmentions not a hint of civil nomination. In fact, the very fact that aNomination Committee was stipulated suggests that there should be no othermeans of nomination.  Otherwise, whybother to set up a Nominating Committee?  The Pan Democrats argued that the civilnomination can be put to the Nomination Committee which can then endorse thenomination in its own name.  Yes, ofcourse it can do that and it would not be unconstitutional.  But if so, the Nomination Committee maysimply be a rubber stamp and lose the very meaning of its existence. Thatclearly was not what Beijing had in mind when it promulgated the Basic Law.

Others argued that the civilnomination can be “recommended” to the Nomination Committee and let it decidewhat to do with it. That suggestion is even more pretentious.  If the Nomination Committee simply adopts thenomination then we are back to the original argument above.  If the Nomination Committee were to deny thenomination then we will definitely have a constitutional crisis on ourhands.  Just imagine what the reaction ofthe public would be like when a small circle committee with little or nocredibility ignores the view of the public, especially in the midst of aterritory wide election for Chief Executive? The truth is, civil nominationdoes not pose a constitutional or legal problem.  It is a political problem.

You may ask, but is civil nomination the only way out?  Few Democrats dare say no.  The entire focus and all the deployableresources of the Pan Democrats have been put on the issue of civil nominationever since the topic of universal suffrage has re-emerged from last year’sLegCo election.  Any suggestion for analternative model would be viewed as “betraying” the Democratic Movement, or aDevils’ Pact.  So even though manymoderates are seriously worrying that the entire Political Reform may bederailed on the single issue of civil nomination, few dare to speak out.

But Devil’s Pact aside, is there any real alternative?  I think there is.  The reason why civil nomination was raised inthe first place is the immense distrust of the Election Committee.  For many years, “election” of the ChiefExecutive, especially the rise of C. Y. Leung, was put down as the result of a“small circle election” in the form of the Election Committee.  A small circle nomination of a candidate for ChiefExecutive is even worse because it deceives the people into thinking there isgenuine democracy when in truth there is not.

So the vice is really in the make-up of the Nomination Committee whichseriously impairs its credibility.  If wecan somehow build up the credibility of the Nomination Committee then we arehalf way there.  How?  We must remember the NPCSC merely spoke of“may refer” to the make-up of the Election Committee.  They must know it simply will not work if onewere simply to change the name tag of the Election Committee.  There must be genuine change to therepresentativeness of the Election Committee before it can qualify to becomethe Nomination Committee.  This must bethe necessary common understanding between both Beijing and the PanDemocrats.  After all, the art ofpolitics is not about defining the differences of the two sides; but the earlyidentification of the area of agreement, no matter how small that may be.  Rather than to allow the gap between Beijingand the Pan Democrats to widen the argument over civil nomination, should wenot at least devote part of our energy towards agreeing on how to reform theElection Committee?  At the very least,we owe it to Hong Kong to give it a try.

Sunday, October 06, 2013

不是窮人的窮人

有誰願意被社會標籤為窮人?窮人的定義又是什麼?小時候,我們一家八口住在一間不足一百呎的板間 房,但我從不覺得自己是窮小孩。我讀官校,要從車費和零食或日用錢中作一抉擇,但我也不覺得自己是窮。這是觀感問題;但個人觀感改變不了現實社會需求。

相 信不少人會認同窮的定義是入不敷支,更沒能力應付日常必需品以外的支出。那麼特區政府最近訂下之貧窮線是否符合這實際上的標準?我們便拿政府訂下之一家四口貧窮線應 為一萬四千元來看看。假設四人家庭是父母皆需工作賺取最低工資,一間最低要求的劏房月租不會少於四千元;父母上班車費與飯盒以二十六天計應為大約二千六百 元;子女學費,包括所有教育支出算是三千元罷,一家四口每月食用假設是三千元,餘下的只有千多元為每月其他日常支出,談不上甚麼儲蓄,購買日用品、出外用 膳或應急之用。這便是貧窮!

以入息中位數來界定貧窮合理嗎?這要視乎社會之生活指數和環境,在生活水平較高之香港而言,最重要之指標可能不是收入,而是支出之水平。例如美國以購買「基本食品」價格的開支三倍,作為三人家庭之貧窮門檻;台灣以人均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六成為貧窮指標。這些準則皆是以支出為制定貧窮線之合理指標。


當然,社會爭取訂立貧窮線已有十多年之久,今天終於爭取得到實是令人欣慰的。林鄭月娥聲稱政府扶貧政策目標並不只限於貧窮線下之家庭,也是比較令人安心之說法。但正如特首所言,貧窮線是扶貧政策之重要指標之一,劃得太低是漠視貧窮線以上的窮人所面對的經濟困難。他們可能覺得自己並非貧窮,但他們面對之經濟困境是現實的一部分,甚麼角度來看也改變不了。他們同樣需要社會流動力,以助他們改善生活質素。我是過來人,我深深感受到社會流動力之重要性。與其為貧窮線作不現實之爭拗,為何我們的焦點不放在如何改善社會流動力?這不是更切合實際嗎?

Friday, October 04, 2013

公民提名:理想與現實


行政會議成員鄭 耀棠在電視機前斬釘截鐵地說:「公民提名絕對不會發生,也不會出現在特區政府的諮詢文件內!」對香港政治不熟悉的人可能會誤會他是為特首梁振英,甚或中央 政府發言,但無可否認,公民提名之爭拗已把政改討論推至一個零和遊戲的死胡同。對一些極為關心香港民主進程的人來說,這是最令人失望的政改序幕。

民主派指符合「民主程序」

公 民提名最早是由現今工黨成員於○九年一個民主派「武林大會」席上提出的。當時第二次政改諮詢還沒開始,對於一個絕對符合民主原則的建議,民主派當然沒有理 由反對。但隨即五區公投把所有政改討論拋至幕後;至五區公投完結,離開第二次政改投票不足三星期,更沒有時間討論任何公民提名之方案。

○七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人大常委會「建議」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之組成。這「建議」令民主派不寒而慄,亦給予民主派一個否定提名委員會最理直氣壯的根 本理由。公民提名的建議便如星星之火,燎起了整個民主山頭。可惜的是,建制派和民主派均不願意從一個務實理性的角度去研究公民提名和提名委員會可否共存之 問題。

在民主派眼中,《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既然談及提名委員會應跟從「民主程序」提名特首候選人,那麼有甚麼比公民提名更能符合「民主程 序」?只要提名委員會願意接受公民提名,那麼後者便可成為提名委員會的既定提名程序,也絕對不會違反《基本法》之規定。從這角度出發,民主派當然不會理會 這建議若得以落實,實際上是廢掉了提名委員會的大部分功能。在北京政府眼中,這是不能接受的政治後果。雖然也有建制派的學者倡議「公民推薦」,但明顯這不 是解決方法。因為若提委會無條件接受推薦,那麼其功能只會淪如橡皮圖章,實在失去了存在的意義。若提委會否決數萬香港人之提名,其政治後果實在不下於北京 拒絕委任成功當選之特首候選人。在特首競選期間出現如斯之憲制危機,絕對不是任何人願意看到的後果。

各執一詞爭拗無果

同樣 重要的是,就算把公民提名門檻提升至八或十萬,一些民望高企的立法會議員肯定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得提名。試想想,任何一位地區直選之立法會議員要當選也須得 到四、五萬選票。對一些高民望之議員而言,在全香港五大選區中取得八至十萬提名,有何困難!有民主派人士堅稱具名提名可能比不具名投票更為困難,這說法實 在令人難以信服。對一般小市民而言,怎會怕自己名字在這八至十萬提名群體中被人發現?發現又如何?相反,提名比投票是一比較輕鬆簡易之政治決定,又何懼之 有?

明顯地,公民提名所面對之困難並非憲制上或法律上之問題,而是政治上是否可行之問題。當然,若北京願意接受,這可以說是一個最理想不過 之提名程序。但香港人如何,及能否說服北京?我們應否將所有寶貴的時間耗於唯一一個令雙方立場拉遠的政治爭拗,還是把最少一部分政改討論放回如何在《基本 法》下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又符合民主原則之提名委員會?這是一個嚴肅的政治判斷;也是任何一位從政者所須面對之嚴峻考驗,更不是一個容易的抉擇。以特區民主命懸一綫來形容現今之形勢,可說一點也不誇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