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pril 22, 2013

「溫和」的假普選

李柱銘和司徒華一直是我最敬佩的民主派領袖人物;但從○九至一○年,李柱銘極力推動「五區公投」, 至上星期他提出接受篩選的特首「普選」方案,到不足二十四小時後極速收回方案,實在有點令我應接不暇。很多報章形容李柱銘方案為「務實」、「溫和」,更斷 言民主派若如此「溫和」的方案也容納不下,實在看不見政改方案有甚麼出路。

選舉提名不容偷換概念

這說法實在令我糊塗起來了。接受「篩選」是「溫和」?那麼相對而言,堅持民主基本核心價值便是「激進」?若然,從某角度而言,也可說中央堅持非愛國愛港, 與中央對抗的人不可成為特首候選人是一個「務實」、「溫和」的方案。「務實」是因為從實際情況而言,就是在一國兩制之下,也不能容許特區特首與中央不咬 弦。「溫和」是指中央不是說不可以 有普選,只是說誰人可獲提名委員會提名應由這不具廣泛代表性的機構整體決定罷了。從另一角度來看,中央心目中的方案是先從選舉結果出發,再制定一套機制以 確保達到心目中的選舉結果。如此類推,李柱銘方案又何嘗不是只求民主派代表可以「入閘」,再把制度「調校」,以確保這結果可以達到?那麼兩者有何分別?難 怪建制 派拍手叫好!

李柱銘方案有兩重點:一、接受提名委員會應是現今之選舉委員會的化身;二、接受所謂「整體提名」。這兩重點是有其連貫性的。假 若現今之選舉委員會之選舉程序是為小圈子選舉,那麼在李柱銘方案下,不是變為小圈子先選舉,後「普選」?更重要的是,這小圈子有何認受性可為全港市民決定 誰人可以參選,誰人不可以?傳媒及建制派暗示堅持民主原則是不「務實」、不「溫和」,那麼不談民主原則,我們還談甚麼?泛民過往提出了最少三個特首選舉方 案。它們皆有一共通點,便是提名門檻要低,容許不同政見者入局。這與所謂「整體提名」其實是毫無衝突的。因為提名委員會的運作是需要有章程規定。這章程大 可規定只需有人獲得某一數量的提名,提名委員會便會接納並提名該人為合法特首候選人,這是既簡單亦符合民主原則的提名程序。

選舉和提名是有分別的,選舉是少數服從多數;提名則不存在服從或不服從他人的決定。即是說若得到足夠人數推薦,被推薦者能否成為特首便應經選舉由全港市民決定。這兩程序不容混淆,更不容偷換概念。把這提名程序改為一選舉程序,怎可說是一個「溫和」方案?

未開始談判已放低底綫

再 者,還沒開始談判便把底綫放低於普選原則之下,這是明智之舉嗎?沒錯,李柱銘是勇於承擔的從政者,很多民主黨派或領袖也沒有這份風骨。但正如李柱銘在收回方案 時所說,方案已提出,也是一個香港人可選擇的方案,其意思似乎是:今天我鳴金收兵,但他朝若為廣大市民所接受也非其過;雖然這是假普選,但你們便把它當為 真普選用吧!因為這是一個「溫和」、「務實」的妥協方案,任何民主派人士若是反對這方案便是不「溫和」、不「務實」,更不懂得「妥協」的藝術!恕我查問, 為甚麼這套道理不能用於二○一○年的中途政改方案上,卻可用於今天這終極普選方案上?是否意思是說,中途方案不容妥協,但終極方案卻可妥協?這邏輯在哪裏?

這陣子很多人問我:「你是否已意興闌珊,對普選不再存有期望?」你教我怎回答這問題?當我們的民主領袖也放棄了民主原則、普世價值時,我們還可以幹甚麼?

Friday, April 19, 2013

社會公義

不止一次有人問我,為甚麼要當大律師?我的故事已在不同場合說過多遍。當大律師可說是命運的安排,也可說是誤打誤撞。無可否認,大律師生涯令我有舒適的生活,令我的分析能力和邏輯思考大派用場。

但 我不敢肯定我每天皆為社會伸張公義。第一次懷疑自己能否伸張公義是在處理紙盒藏屍案時。那是本港有史以來第一宗以科學鑑定入罪的案件。但我至今仍不敢肯定 被告歐陽炳強是否真的有罪。自這宗案件以後,我開始對社會公義有所猶疑。公義是否絕對的?在刑事案件中,便是被告真的有罪,也要在維護人權方面作出平衡。 既是寧縱莫枉,那必然有罪犯從而得益;這是符合社會公義嗎?在民事方面,訟辯雙方各執一詞,誰敢說哪一方是絕對的錯?再加上訟費高昂,是否代表有錢人的公 義是可以維護的,付不起錢的人之公義便不值一提?最後還有法官個人的觀感。法官也是人,很多時他對訟辯雙方有個別看法,也有他個人着重的核心價值。誰敢說 每一宗案都是判斷得絕對正確?

你會問:你是否瘋了?當了四十多年大律師,現在才去否定這行業?我不是否定,只是不敢肯定。因為我看見不符合公義的判決實在 不少。也許我是錯的,也許我的核心價值不代表法官或整體社會的核心價值,也許我是偏見的;但我不能漠視自己的觀感。

當然,有法治社會才有秩 序。法律制度始終是無可取代的社會保障,我只不過不是一位迷信者罷了。明天兒子便正式當上大律師了。為父者當然感到欣慰。只希望他不要把這行業視為搖錢 樹,也不要迷信社會公義可以單從法律層面永遠得以彰顯。維護社會公義不是個人努力可以達到的。若整體社會視公義如無物,頂好的大律師也難獨挽狂瀾。

Wednesday, April 17, 2013

強烈譴責政府迴避問題 促行政長官梁振英盡快交代



行政長官梁振英早前承認,在宣布開徵買家印花稅(BSD)前一天,因有「內交」與「外交」需要,故先致電港澳辦主任王光亞通知對方有關的決定,此舉有損一國兩制及違反行政會議保密制之嫌。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對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以書面回覆本人有關的質詢,感到極度遺憾,直斥政府迴避問題,未能釋除公眾對政府有否損害「一國兩制」的疑慮。

首先,湯家驊認為,這是一項有關一國兩制,及行政會議保密制的書面質詢,質疑為何並非由特首辦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覆此質詢,反而由運輸及房屋局回覆,認為當局有推卸責任之嫌。湯家驊直斥,這是特首辦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不可推卸的責任,亦反映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有召開特別會議的必要,由官員親身到立法會解釋事件始末。

湯家驊質疑,行政長官梁振英是基於哪些準則預先通知港澳辦主任王光亞,而此舉有違反行政會議的保密制之嫌。惟當局在書面回覆草率,僅以310字回覆一項嚴肅的事件。湯家驊認為,當局有意迴避問題,僅回覆有關行會的一貫保密制原則,直斥當局迴避問題,質疑當局的做法是「心虛」,「這是否反映政府已承認,政府需向中央官員請示開徵稅項的做法,邀請中央干預香港內政,損害一國兩制呢?」

梁振英聲稱,因有「內交」與「外交」需要,需預先通知王光亞主任,惟政府僅向外國駐港總領事作出簡介,與預先通知港澳辦的做法迥異。湯家驊直斥︰「政策不僅影響內地人,亦影響外國人,梁振英的解說是自相矛盾。為何梁振英未有因外交』需要而預先通知外國領事?為何只向內地官員泄密?這反映梁振英只是砌辭狡辯。」

至於此舉會否成為先例?究竟除了開徵買家印花稅外,政府有否把把機密的新政策在公布前通知港澳辦或其他內地部門的官員?當局會否承諾,日後不再把機密的新政策在公布前通知港澳辦,以體現「一國兩制」及「港人治港」的原則?當局完全未有回覆本人的疑問。湯家驊促請,梁振英盡快交代事件的始末。

鑑於事態嚴重,有損一國兩制及違反行政會議保密制之嫌,湯家驊重申,政制事務委員會應召開特別會議,邀請政府相關政策局和部門的官員出席會議作出回應,容許議員有機會直接向政府官員提出質詢,以釋公眾疑慮。

Friday, April 12, 2013

還研甚麼討!   

上星期真普選聯盟在城市大學舉辦了一個真普選研討會,參與者包括三十多名自稱為「守護中環」的人。 這班人在講者發言時不斷叫囂、謾罵、搗亂秩序,講者接受不了,會議兩度停頓,最後真普聯召集人鄭宇碩更放棄繼續會議。會議被腰斬當然正中搗亂者下懷,更成 功吸引到傳媒的注意力,出盡風頭。搗亂者揚言以後真普聯所有活動皆會「積極參與」,一輪耀武揚威後才躊躇滿志地離開。

有人說民主派是書生論 政,真沒錯。會議有人叫囂算是甚麼?很多民主國家均有「市廳政治」(Town Hall Politics)。從政者發言時被反對者叫囂、意圖打亂話柄更是比比皆是,沒甚大不了。便是在特區,比起激進派闖諮詢會、上台搶咪、擲紙飛機,更是小巫 見大巫。強權者以暴易暴是意料中事,怪不了誰。

當然,沒有理性討論是可惜的。特區如斯淪落也是可悲的。但到了這地步,還有甚麼好「研討」? 民主派在過去六年不是先後推出過最少三個終極普選方案嗎?普選原則和定義不是普世價值嗎?還有甚麼需要研究和討論?中央不是已作出了「莊嚴」的普選承諾 嗎?在「普選」兩字上鑽空子、遊花園有甚麼意思?民主派為何覺得需要作出應對?

梁愛詩星期天在電台間接承認了「愛國愛港」不是法律的規定。 明顯地,就是她也了解到「愛國愛港」與否是一種政治判斷,難以加之於選舉制度上,所以她才威嚇港人: 「如果我地真係蠢到咁樣,唔好怪中央嘅反應會點樣、後果會點樣。」任何選舉制度受不明文的政治審查限制,怎樣說也不可能算是普選,那麼還研討甚麼?要是香 港注定不能有普選,也無謂呼天搶地,只好硬覑頭皮接受現實。承擔應有的政治責任,總比屈辱於「假普選」之下來得光明磊落!

Saturday, April 06, 2013

愛國愛港


每逢政改,一眾京官和建制派便會搬出一套「愛國論」來耀武揚威。零五年如是,一零年如是,今天亦如 是;只是這回的「愛國論」寒風吹得更勁更冷!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說得好: 「愛國沒有法律定義,在《基本法》下不是普選條件!」愛國是一種政治道德判斷,怎麼會與選舉制度混在一起?

可能幾千年來,中國人也未能真正了解愛國的定義。屈原愛國嗎?他不是苦諫皇上不被接納而先後兩度被楚懷王和楚襄王放逐流離嗎?新中國憲法第四十一條也有明文規定保障對國家政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那麼只是持不同意見是否便是不愛國?

假若不是,那麼甚麼行為才算是不愛國?特區超過六成人每年均緬懷六四事件,數以萬計人參加六四晚會,那麼他們算不算不愛國?又或大部分人皆愛國,但是他們每次選舉皆堅持選出不愛國的人,那又如何理順?

還 有,愛國、愛政府與愛制度有沒有分別?假若我愛國而不愛政府、不愛制度,是否便是「不愛國」?又或是否我只愛政府就算是愛國?這些問題,確實令人思索得頭 昏腦脹,不明所以!同樣重要的是,每次詢問官員那些人不愛國,他們的答案總是: 「你們心知肚明!」對不起,我確實是心不知,肚不明。我說我愛國,你說我不愛國,爭論何時了?如何解決?

香港人可能覺得這些問題實在解決不了,為何不索性說要是選特首你並不適合、他不可接受,那不是更簡單妥當?老實說,這些爭論實在令我也糊塗起來了。我撫心自問是愛國愛港,但實在不知道我以上的看法是否正確。可否有人告知我,你給我的界定是甚麼,幫我省下一點腦汁?

Friday, April 05, 2013

真普選方案

真普選聯盟終於成立。真普聯成立其中一個重要目標是通過所有民主派的參與,建議一個《基本法》下終 極真普選方案給全港市民考慮。有一套全盤的普選方案是重要的。老是只談空泛原則而不肯提出方案細節是缺乏勇氣和信心的表現。因此,我自從政以來一直堅持民 主派應盡早提出一套完整的普選方案。事實是經過多年努力,過去民主派也曾提出三個終極普選方案。可惜這些建議在傳媒眼中是沒有新聞價值的。數星期前才有一 位晚間電台新聞評論節目主持人,在大氣電波中指責民主派「十多年來」還未弄出一個普選方案,「令人失望」!當時正在收聽節目的我感到極為詫異,市民對民主 派之終極普選方案不大了解也算是情有可原,但身為時事節目主持人卻如此孤陋寡聞,是否有失專業水平?

三度提出終極方案

事實是 民主派在○七年、○九年和一○年曾分別提出三個終極普選方案。○七年三月,二十一位泛民主派議員提出之方案重點是提名委員會應由現有八百名選舉委員會委員 加上四百名民選區議員組成;當中只需取得五十名任何界別之提名委員便可提名一位候選人,再由市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行政長官。在立法會方面,一半議席應按照 分區單議席單票制產生,另一半議席應由全港單一選區按比例代表制產生。這正是一○年一人兩票之政改方案的最原始理念,亦可見一○年的政改是朝着這最終普選 方案而行。

○九年八月,公民黨、民主黨、民協、公民起動、民促會、社民連及社工總工會也提出一個相近的終極普選方案,其中唯一改動是行政長 官選舉方面增加一項獲十萬名合資格選民提名便可參選之要求;在普選立法會方面,○九年的方案並無任何特別的改動。由此可見,所有批評一○年政改方案的人, 皆漠視了這終極普選之路綫圖。

到了一○年三月,普選聯亦提出了另一個大同小異的終極普選方案。在選舉行政長官方面,普選聯建議任何人只需獲 得一百個提名委員提名便可進入普選階段;提名上限應設於一百五十名,亦不應有任何候選人總數目之限制。到了普選階段,選舉應採兩輪投票制;若首輪投票沒有 任何候選人取得有效選票之過半數,則需舉行第二輪投票,從第一輪投票得票最多之兩位候選人中選出得票最多者為行政長官。最後普選聯亦建議撤除行政長官當選 後要退黨之不文明規定。在普選立法會方面,普選聯建議立法會總議席應為一百,分區比例代表制與全區比例代表制各佔一半,而全區比例代表制應容許政黨及個別 界別組成名單參選,不設任何門檻。以百分之五十投票率,一百五十萬投票人數推算,任何候選名單只需獲百分之二之選票,即約二至三萬票便可穩取一席。在這設 計下,任何功能組別議員應有相當機會繼續循全區比例代表制之途徑進入議會,令取消功能組別的目標更易達到。

兩輪制投票 得票最多者出任

這 些不同之方案其分別實在是少之又少,相信任何一個方案均必然可得到全港市民所支持和接納。真普聯之所以期望提出一個綜合終極普選方案只是希望團結爭取普選力量細避免不必要之細節 爭拗,並不代表民主派在終極普選方案方面持強烈不同意見。另一重點,是這些方案均屬符合《基本法》之要求及並不違反人大常委會就政制改 革之決定,在憲法上是沒有不受接納之理據的。在這裏,懇請關心香港民主發展的市民和傳媒不要誤信流言,以為民主派在終極普選方案方面並無共識。事實是若特 區真的沒有普選的話,罪不在民主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