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December 21, 2013

留名

當了議員九年,不要說是逛書店,連看書的時間也沒有。但不知怎的,總有很多人把他們的著作或喜愛的書送給我。靜靜地告訴你,若說我看遍了這些書,那是騙人的;哪來這麼多時間?當然,也有一些很想看的書放在桌上,每天經過拿起來看一兩段,頗有望梅止渴之味兒。

一 位老朋友送來他的大作。他出身寒微,與我差不多;事業早成,卻於○八年急流勇退。他退休後終日遊山玩水、吃喝玩樂之餘,竟然想到著書立說。送來的書便是他 的傑作,書名叫《古今中外》,頗有意思。全書共兩冊,第一冊是中文書,從盤古初開說起直至清朝;第二冊卻是英文書,隨着中華文明的時間線順序羅列西方同時 發生的歷史事件。

不要會錯意,這不是一本歷史書,它只是收錄了作者對歷史的一些個人點滴、一些詩詞片段、一些批判反思。每個歷史時段只有百多二百字,卻體現了作者對歷史人物及事件的一些獨特看法,精簡易明,發人深省,極具趣味性。

為 什麼寫書?自己也出過了十本書,目的是宣揚一己的政治理念。但這些書吸引不了讀者,只可算是一種自我安慰的嘗試。不少人著書是為了想留下一些烙印,提醒後 人自己 也曾存在。打個通俗的比喻,就像是孫悟空在五指山寫上了「到此一遊」的心態。人誰無死,但書籍卻可能是最接近永恆的紀念品,哪怕只是影響了一兩個人對自己 的看 法,可能已達到了出書立論的目的。對我來說,要看畢這本《古今中外》可能是遙遙無期,但重要的是,它已引起了我的興趣。從這角度而言,這位老朋友的心血也 總算沒有白費!

Friday, December 20, 2013

終審法院判決之精髓

終審法院裁定「申領綜援要居港滿七年」限制(下稱七年限制)違憲,不少人最少有三方面的擔心:一、非永久性居民申請綜援是否毫無限制?二、判決會否衝擊其他福利制度,例如公屋政策?三、政府會否因而釋法?這些擔心可以理解,但並無绝對根據。  

首先,終審庭只是按政府提出之理據和數據,判斷七年限制並不合理。至於2003年前之一年限制,因不在覆核範圍內,因此法庭並沒有判決此乃唯一之合理限制。換言之,在合理的理據和數據支持下,政府是可以提出新的限制的。

其次,法院作出今次裁決的原因,是認為政府在2003年以減少財政開支為由提出新的限制,並不合理;但其他福利政策,例如公屋政策,除了涉及財政問題外,還關乎土地負擔和港人不同的需求,情況可能明顯不同。因此,昨天的判決,未必完全適用於公屋或其他福利政策。

最後,筆者認為政府絕對沒有釋法的基礎或必要。第一,綜援制度是香港內部事務,不涉中港關係,終審庭是有權自行釋法的。再者,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如要釋法,亦需在法院作出終極判決前提請,而訴訟期間沒任何一方要求釋法,政府不應亦不能在判決後輸打贏要,要求釋法 然而,無庸置疑,昨天的判決已引起了廣泛社會關注。如有需要,政府應盡快全面檢視所有福利政策及背後之理據和數據,通過諮詢、公開討論及立法等程序,重新為福利政策制訂立相關之合理限制。

說到立法,其實當年政府為申領綜援設限時並未正式立法。若當時有進行立法的話,是否便能避免今天的判決?事實上,本地法律不能超越《基本法》。雖然《基本法》第145條訂明,政府可以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但對於任何新加的限制,無論立法與否,法院也有權覆核新的政策或法律是否合憲。換言之,若福利政策有任何限制屬違憲,即使通過立法,最終亦會無可避免地被推翻。

Sunday, December 15, 2013

雞蛋

相信很多人也認 為這只是遲早的問題。畢竟擲東西不是什麼精準的火箭科學,誤中副車的機會肯定是有的。當然,擲東西本身可能只是一種發泄、一種表達,擲中哪個人根本不重 要,也不用討論是否誤中,不過由擲香蕉到擲雞蛋,以至聲稱擲汽油彈,是否已代表不再是表達方式,而是暴力政治的前奏?不能說不理解擲東西的出發點,但同時 也感到不寒而慄!

西方國家不少從政者也曾成為被擲對象,雞蛋、皮鞋,不可說是司空見慣,但亦時有所聞;但鮮有試圖以此推翻整個制度。日本著名作家村上春樹說得好: 「我們某種程度,或多或少都面臨一堵堅固的高牆,這牆有一個名字:就是體制……不管牆有多對,蛋有多錯,我都會站在蛋那邊!」這是多麼的豪氣,多麼的充滿 正義感!但蛋有多錯也會站在蛋那邊?我開始懷疑這份「正義感」。也許我不是英雄,也從沒想過要做英雄,所以我懷疑。

沒錯,蛋是脆弱的。但若選擇把雞蛋塑造成弱勢而去做一些錯事,那便不同了。無權者是脆弱的,但法治和正被撕裂的社會可能更加脆弱。村上春樹說的是被 體制迫 害的無權者,他說: 「那體制本來是應該保護我們的東西,但有時那卻開始獨立起來殺我們,並讓我們去殺別人,冷酷、有效率而且有系統地。」這是你死我亡的語言,有他的道理,也 有他的背景。我們是否已走到這步?

也許這是革命的時候。也許理性討論的階段早已過去了。也許只有暴力才可解決問題。但這是多少人的看法?也許任何容許或鼓吹寧為玉碎的一方也要負上責 任。談 到責任,這已不再是高牆或雞蛋的問題,而是有沒有選擇的問題了。香港政治走至今天,實在令人心碎!對我來說,高牆與雞蛋同樣應受譴責!

Sunday, December 08, 2013

法律與政治

退休首席大法官李國能 在一公眾場合中說:「法院不是解決複雜社會問題、政治問題或經濟問題的地方,這些問題應在政治舞台上解決。」很多人會問,法律和政治是否真的扯不上關係? 如果所謂政治問題,是指有關政府或政黨之間角逐權力的問題,這說法可能有點道理;但即使只在這狹義的政治問題上,法院也有監察政府行為的憲制責任,更何況 法院是憲法之把關者,又怎能獨善其身?

通過案例 修改法例

從廣義的政治問題來看,法院更是維護社會公義、捍衞自 由人權、推進社會改革之表表者。也許這正是普通法與歐陸法的司法體系之分別。在歐陸法下,法院只有執行法例之功能,每宗案件皆需獨立處理,其他同類判決並 沒有法律規限地位,只可作參考之用。因此,歐陸法下之司法體系的功能相對有限。普通法下之法院卻不同,它們必須跟循先例,所以法官的判例本身已有延伸法律 之效。更重要的是,最終法院的法官卻可偏離先例,更有破舊立新、訂立公眾政策、規限以後判案取向之權力。環顧英美之終審法庭,便不難見到很多決定社會政策 及在社會重大議題上提出指導性方向之例子。

為甚麼普通法下的法官,有這麼大的權力?這是不難理解的。法律是規限社會的公眾標準。社會是活的,是不斷演化進步的,因此法 律亦應是活的,亦應是不斷演化進步的。法例和案例若追不上社會之演變,便可能變成社會進步之絆腳石。法官通過個別案例,可以比立法機關先走一步改變法律, 或督促立法機關修改法例,追上演化。最近終審庭處理變性人一案便是最好例子。

維護憲法 保護人權

你會問為甚麼法官可以比立法機關走得更前?答案很簡單,法官也是人,也是社會之一分子,要秉行公義便不能、也不應受不符合公義、早已過時之法例所拘束。法院不是政府,也不是政黨,但有時它的功能比政府或政黨更來得快、來得準。

更重要的,當然是維護憲法、保護人權乃法院之重要責任。有誰敢說這些不是政治問題?對社會一些重大問題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刻意迴避政治問題的法 官,怎樣于全面履行那扶傾濟弱的責任?我同意法官不應在判案外評論或表達政治意見,但這只是因為法律應無時無刻保持中立形象罷了。一位負責任的法官在判案 時若觸及重大政治問 題時,那怕其判決在政治上可能會捲起千重巨浪,亦必須無私無懼地捍衞公義,懲惡勸善。從這角度看,法律和政治是不應,亦永遠不能脫軌的;這亦是司法獨立之 最重要意義!

Friday, December 06, 2013

社會公義

我永遠不會忘記他那一刻的眼神。他緊握我手,眼泛着淚光的說: 「我沒有做過!」這一句話影響了我一生的執業生涯。當時陪審團定了他的死罪,上訴失敗,連最後上訴樞密院也被駁回。司法途徑已走到盡頭,但他還是堅持他沒有做過。

也許他的演技十分精湛,但騙了我對他有什麼好處?當時我剛出道執業不久,還是十分相信司法體系是絕對公正的、是符合公義的。但我慢慢明白,最完美的制度,只要涉及人為,始終也有機會出錯。法官也是人,也是社會一分子,為何假設法官一定不會出錯?

社 會遇上了極不公義的事,例如我所談的案件中,一位前程無限的十六歲少女被侮辱了、被殺死了,我們均極想找出兇手去為這罪行負上責任;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 符合公義的。但若這個人並非真正兇手,把他處以死刑不是同樣不合公義嗎?我第一次感受到寧縱莫枉這原則是正確的,但這原則有時亦救不了一些無辜的人。

懲 處犯罪者是符合公義,但錯誤懲處無辜者卻更不符合公義。兩者之分野可能只是一念之差。最令我不寒而慄的是,這種不符合公義的事不單出現於司法體制之內;我 們 差不多每一天都可能因為自己的判斷、自己的意志而不知不覺間把不符合公義的事視為最合理。很久以前有位老師跟我說過,世上非黑即白的事差不多是絕無僅有, 多的是了無邊際的灰色地帶。我當時的反應是,這是不負責任的,是失敗者的解說,但作為自我警惕的鬧鐘卻是重要的。包容兼聽是防止把不公義的事看作合理的唯 一方法,但這也不是可絕對依賴的方法。我們只可寄望這種把不公義的事看作合理的例子愈來愈少!

 阿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