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December 20, 2013

終審法院判決之精髓

終審法院裁定「申領綜援要居港滿七年」限制(下稱七年限制)違憲,不少人最少有三方面的擔心:一、非永久性居民申請綜援是否毫無限制?二、判決會否衝擊其他福利制度,例如公屋政策?三、政府會否因而釋法?這些擔心可以理解,但並無绝對根據。  

首先,終審庭只是按政府提出之理據和數據,判斷七年限制並不合理。至於2003年前之一年限制,因不在覆核範圍內,因此法庭並沒有判決此乃唯一之合理限制。換言之,在合理的理據和數據支持下,政府是可以提出新的限制的。

其次,法院作出今次裁決的原因,是認為政府在2003年以減少財政開支為由提出新的限制,並不合理;但其他福利政策,例如公屋政策,除了涉及財政問題外,還關乎土地負擔和港人不同的需求,情況可能明顯不同。因此,昨天的判決,未必完全適用於公屋或其他福利政策。

最後,筆者認為政府絕對沒有釋法的基礎或必要。第一,綜援制度是香港內部事務,不涉中港關係,終審庭是有權自行釋法的。再者,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如要釋法,亦需在法院作出終極判決前提請,而訴訟期間沒任何一方要求釋法,政府不應亦不能在判決後輸打贏要,要求釋法 然而,無庸置疑,昨天的判決已引起了廣泛社會關注。如有需要,政府應盡快全面檢視所有福利政策及背後之理據和數據,通過諮詢、公開討論及立法等程序,重新為福利政策制訂立相關之合理限制。

說到立法,其實當年政府為申領綜援設限時並未正式立法。若當時有進行立法的話,是否便能避免今天的判決?事實上,本地法律不能超越《基本法》。雖然《基本法》第145條訂明,政府可以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但對於任何新加的限制,無論立法與否,法院也有權覆核新的政策或法律是否合憲。換言之,若福利政策有任何限制屬違憲,即使通過立法,最終亦會無可避免地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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