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November 16, 2013

前門、中門和尾門的可行性


為了釋除中央對 普選可能選出一位與中央「對着幹」的候選人之疑慮,很多人出謀獻計,說甚麼設立前門、中門和尾門的關卡,避免「不受歡迎人物」成為特區的最高決策者。這些 建議的可行性有多少?讓我們平心靜氣地討論一下。首先,所謂前門的設定是要篩除「不良分子」參與特首選舉。從中央角度而言,可能這是最有效的方法,但也是 最違反《基本法》精神和民主原則的方法。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提名委員會須有廣泛代表性,有廣泛代表性的機構怎可拒絕一位有廣泛代表 性的候選人入門?這矛盾如何化解?更重要的是,第四十五條亦規定提名程序須符合民主程序。一個民主的提名程序如何可把不同政見人士篩走?若然《基本法》的 明確規定也可置之不理,那麼一國兩制是否也可隨風而逝?明顯地,前門是走不通的。

憲法政治困難

有人認為即使當選了,若中 央認為不適合,亦大可拒絕任命。中央在《基本法》下有任命權是不容置疑。但運用這權力之政治後果卻難以言喻,相信中央亦會慎而行之。明顯地,若候選人有甚 麼黑材料或違反中央意願的表現,相信在選舉期間必然已表露無遺,但若選民仍然選他當特首,那麼中央怎可逆民意而行?在技術上,特首一般在三月選出,須在七 月一日上任,而《基本法》並無延伸上屆政府任期之條文。由三月至七月內,有沒有足夠時間解說中央的看法,拒絕任命,再進行補選?若補選後選出之特首仍然不 合中央心意,那又如何?這技術上的問題實在也很難解決。

也有人說,中門也可包括任命時,當選特首作出莊嚴誓言效忠中央和《基本法》。這與現 存任命程序沒太大分別,也看不出有很大的實際效果。於是有人便建議設立「後門」,即中央可行使罷免權,罷免行政長官職位。這是一個頗具爭議性的課題。在 《基本法》下,第四十五條只談及中央任命,並沒有明確條文表明中央可「任免」。這與第四十八條下談及的任免權頗有出入。根據《基本法》的英文版,第四十五 條的用辭也只是「任命(Appoint)」,與第四十八條所用的「任免(Appoint or remove)」明顯地有頗大分別。可能最重要的是,《基本法》下唯一罷免特首的條文,規限了罷免程序必須在立法會進行。可見表面上中央似乎沒有參與罷免 的角色,唯一規定是若彈劾獲得通過,必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換言之,中央可決定不罷免,但不能繞過《基本法》之罷免程序罷免特首一職。

建立互信基礎

那麼尾門是否完全不可行?這也未必。因為若特首違反誓言,在特區法律下可被視為干犯嚴重罪行而啟動第七十三條談及的罷免程序;問題在於如何可把即任誓言寫至完全能防止當選特首,在任期內作出違反中央之意願。這不是容易之方案,在政治上更需相當智慧才可落實。
由 此可見,所謂前、中、尾門均有各自不同的憲法上和政治上之困難。中央唯一可信賴的,自始至終也只應是港人愛國愛港之心。身為特區的民選議員,我絕對相信香 港選民是愛國愛港的,也希望中央同樣相信港人是絕不會違反中央良好意願的。正因如此,我堅信建立互信是落實真普選的最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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