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uly 10, 2015

《國安法》與二十三條

內地通過《國安法》,特別提到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和台灣同胞在內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以及香港和澳門特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 安全的責任,一時令港人誠惶誠恐、如臨大敵。一些公眾人物更揚言要以身試法,返回內地看看執法部門會否根據新《國安法》就特區內合法之言行進行逮捕及檢 控;又要求特區政府「保證」港人在內地不會因《國安法》通過而被檢控。奇怪的是,泛民中不乏精通法律的資深律師,卻沒一人願作出比較中肯的評論以釋港人疑 慮,凸顯本港特殊政治環境令人憂心忡忡的地方。

嚴格而言,《國安法》所帶出之爭論,均屬一些甚為基本的法理和普通常識。首先《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其法律地位並不能凌駕於憲法之上;而新的《國安法》性質上屬於母法,內容均為比較原則性,乃制訂其他法律的依據,須訂立其他詳細法律,才能具體執行。

內地法不能輕易引申至特區

最重要的是,新《國安法》在特區並無法律效力。這是因為在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條文下,特區屬於一個獨立司法管轄區,其他地域的法律並不適用。 《基本法》除了以第八條及十九條確立了特區的司法獨立權外,第十八條亦規定在港施行的法律乃「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訂的法律」,而全國 性法律必須首先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中,才能在香港特區實施。但就算已在附件三中列出,也必須由特區公布或立法實施。第十八條進一步規定要把全國性法律納 入附件三,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該法律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先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意見後方可納入附件三;二、任何納入附件 三之法律只局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由此可見,任何內地法律並不能輕易引申至特區境內。

在憲法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既然已明確規定特區應自行通過本地的國安法,實在難以想像一條全國性法律可以任意凌駕於《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上。 在政治上,若新《國安法》有此效能,不但違反了憲法原則,也直接破壞了一國兩制的基本落實條件,更與中央政府一直堅持的「依法治國」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國際法原則行為地決定是否罪行

至於新《國安法》表明包括特區與澳門實不足為奇。原因很簡單,假若有人在內地倡議港獨,分裂國家領土完整及統一,難道內地不能以法律加以制裁?這與 有人在特區倡議港獨是完全兩回事。一國兩制的界便在這裏。我們擁有言論和表達自由,只要該等言論和行為不直接牽涉暴力行為或付諸實行,現時在特區並非刑 事行為。根據國際法,若某人之行為在行使地不屬於刑事行為,則在其他地方也不能被視為刑事行為,更不能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起訴。

最後,新《國安法》提及特區與澳門有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之責任,這與國家憲法及《基本法》早已明文規定沒有兩樣,更不會因此而添增憲法下特區的立法責 任。新《國安法》通過後唯一不同的地方,可能是日後若港人把「平反六四」、「結束一黨專政」等字眼的物品帶回內地,則可能在內地有機會被檢控。但在一國兩 制河水不犯井水之原則下,這是否一種完全不可接受的安排,仍須由港人自行思考和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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