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December 10, 2015

何來司法覆甚麼核?

前終審庭常任大法官烈顯倫公開批評司法覆核被濫用,更點名學聯代表梁麗幗司法覆核政改諮詢為濫用之佼佼者,引起社會連串激烈辯論。究竟特區引以為傲的法治基礎是否正被政治爭拗所侵蝕?究竟甚麼是司法覆核?善用之界綫又在哪裏?司法覆核與政治爭拗又有甚麼關係?
 
首先,司法覆核是三權分立的表徵。司法體系「覆核」的不是行政或立法之決定,而是要求這些決定符合程序公義和法律規範。換言之,覆核制度是一種制衡而非 一種上訴或監管機制。司法覆核的另一功能是彌補一般訴訟制度不足之處,這種覆核制度亦是普通法與成文法的重大分別之一。
 
彌補一般訴訟制度不足
 
覆核制度的另一重點,是只能從程序上覆核一些令社會人士受到損害的決定。因此,既然只是一場諮詢,還沒達致決定階段,根本談不上具有被覆核的最基本條 件。從這角度看,表面上梁麗幗同學的申請確是缺乏法律依據。但缺乏法律依據只代表申請成功機會低;在一個法治社會中,任何人也有挑戰政府決定合法性的自 由,加上梁同學本人並非律師,既然有律師認為她的申訴具法律理據,梁同學又何能判斷律師的意見缺乏理據?要怪的,應是那些水平不足的律師而非梁同學。
 
這一點帶出了另外一些重要考慮因素。司法覆核本身有一套自我監管的機制。覆核程序與一般訴訟不同的,是需要得到法官的初步認許才可繼續。從社會角度來 看,執業律師亦有責任給予申請人合理的法律意見和指引。再退一步而言,若申請人需要法律援助,法援署亦是另一把關者。在現實生活中,不少律師認為有勝訴機 會的官司也過不了法援這一關,那麼若有人成功通過這三重關卡,怎可被說成「濫用」司法覆核程序?我認為「濫用」這指控是嚴重了點。
 
當 然,社會對司法覆核有正確認知亦是重要的。法庭不是解決政治爭拗的場所,法庭本身並不能凌駕行政、立法之上。嚴格來說,三權分立之機構皆在法律監管之下, 法庭只是執行有關法律的執法者,談不上甚麼有「超然」或「凌駕」於其他兩權之地位。既是如此,若是符合程序公義的話,法庭怎可推翻任何行政決定?如果不可 以,為何又偏偏要強法庭所難?這可能是烈顯倫之真正意思。
 
政治爭拗怎能極不合理
 
最後必須指出的是,司法覆核還有一道最後 板斧,便是極端不合理的決定,亦有違反程序公義的可能。但甚麼算是「極不合理」?簡單而言,甚麼不能說是極不合理比較容易理解。差不多所有政治爭拗在社會 中,均有不同階層群體的支持或反對,所以很難看到政治爭拗會符合「極不合理」之基本要求。把政治爭拗包裝為「極不合理」之決定,在司法覆核之基本原則下, 是行不通的。
 
那問題究竟出在哪裏?我深信主要是有些人刻意戴着政治有色眼鏡來看法律程序,這才是「濫用」司法覆核之根源。但既然這制度 有最少三程序上之把關者,那麼社會不用,亦不應以「濫用」之詞隨便批評希望依賴法治解決問題之非專業社會人士。說至最終,法治之最基本要求是人人可以引用 法律程序紓難解困。人民崇尚法治才會要求法律伸張正義。我們不應懼怕法律程序「被濫用」;相反,我們應該對法治受到廣大市民認同而感到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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