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October 15, 2015

行政長官之「超然地位」

中聯辦主任張曉 明之「特首超然論」引來風風雨雨;一眾親中人士包括梁愛詩急不及待地出來一邊為張曉明言論降溫,一邊堅定不移地說,行政長官「並不超然於法律」。言猶在 耳,上星期,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廉政公署檢控時,又引起另一輪熱烈討論:究竟行政長官應否受《防止賄賂條例》全面規範?就這問題,梁愛詩卻又在電台上說, 特首在任時不應被檢控,聲言此乃「非明文規定」,假若特首面對隨時會被人檢控之可能,「將影響社會不穩定」。

無規定「不應被檢控」

《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何謂「廉潔奉公,盡忠職守」?假若行政長官有賄賂之嫌,怎可說是「廉潔奉公」?《基本 法》第七十三條更進一步規定假若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行為而不辭職,則可被彈劾。第一,此條文並無規定假若行政長官干犯了嚴重罪行也不應被檢控;第二, 檢控與彈劾在憲法上是完全兩回事:檢控是刑事程序,彈劾是政治程序,而兩者並沒有矛盾或互相排斥之處。便是在國家憲法下,國家領導人也沒有在任時不被檢控 之豁免,為甚麼我們的行政長官卻有?

行政長官若被檢控,社會會出現不穩定情況之說更令人感覺有點牽強。《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行政長 官若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必須辭職。故若行政長官被檢控或被判入獄而不能履行職務,則必須辭職,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依 次序臨時代理其職務。假若行政長官長期缺位,則可於六個月內按第四十五條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可見在憲制上,行政長官未能履行職務時,有詳細妥善安排, 不見得社會會因此而「不穩定」。相反,假若行政長官犯了嚴重罪行卻堅決不辭職或不受刑事檢控,那麼社會出現「不穩定」的機會必然會更大。

修訂防賄條例勿再拖

既然在憲制上行政長官沒有,亦不應有檢控豁免權,也不是超然於法律,那麼為甚麼在《防止賄賂條例》下,收受利益之罪行卻「不適用」於行政長官?為甚麼在 任的特首假若未能「廉潔奉公」,不斷貪污自肥卻仍然可以逍遙法外?這對特區之法治是否一極大挑戰?從國家層面而言,現今國策正嚴打貪腐,為甚麼在特區,我 們的行政長官作為一地方官員卻可隨意收受利益而不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如果不可,那為甚麼《防止賄賂條例》下之收受利益罪「不適用」於行政長官?又或有 「非明文規定」,在任時不可就收受利益罪而被檢控?

梁振英在競選時曾許下承諾全面檢討《防止賄賂條例》是否適用於行政長官。首席大法官 李國能於二○一二年時,亦曾提出詳細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之建議。前特首曾蔭權一案便是最有力之理據,為何我們要立刻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令條例下之所 有罪行均適用於行政長官。時至今日,為何梁振英特首卻遲遲沒有就這課題作出詳盡之回應和交代?明顯地,曾蔭權一案已令行政長官之刑事責任不再是一假設性議 題。相信下一屆行政長官選舉時,每位候選人也必須就如何處理行政長官之刑事責任,在政綱中提出他們之個別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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