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anuary 29, 2015

言論有多自由?

法國《查理雜 誌》以漫畫形式諷刺伊斯蘭教真主而遭恐怖襲擊,舉世震驚。眾人異口同聲說言論自由不應受恐怖行為所威脅之時,教宗卻公開說不要拿宗教開玩笑,所有人應尊重 不同 宗教。《學苑》刊登學術性文章探討港獨問題,引來特首在《施政報告》中責難。有人乘勢提出要把內地國安法引入特區,社會一時議論紛紛:言論自由是否被打 壓?在現今社會言論有多自由?

很多人說言論自由是基本人權,他們言之鑿鑿之間,也不時引用公認為國際標準的《國際人權公約》。事實是 《國際人權公約》只是俗稱,正式名稱是《國際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而只稱公約為「人權公約」也頗有誤導成分。因為公約所談的不是絕對的基本人 權,而是應有的公民權利。人權和公民權利有甚麼分別?人權是與生俱來,不受國度或司法領域所限制。公民權利則視乎你身處何方,可以有很大的不同尺度。從另 一角度看,基本人權是絕對的,是跨國界的;公民權利卻必須受制於國家或司法領域下之法律和社會文化背景。公約內談及的很多人權,皆受制於不同國度或司法領 域之社會情況和法律。公約的第十九條所談及之言論自由,便明確地受制於該條文之第三款:「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予以 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須:一、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眾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道德。」由此可見,言論自由 並非絕對。

港以言入罪有前例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並沒有《國際人權公約》所談及的限制,但第四十二條規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在特區實行的法律之義務。一個合理的解讀應該是特區的言論自由與《國際人權公約》所談及的言論自由沒有太大的差距。

言論自由既非絕對,那麼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是否可以肆意限制言論自由?這也不是。我們首先要弄清楚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和言論自由之間的平衡點在 哪 裏。有人說,為了尊重言論自由,任何國家也不能以言入罪。這種說法有點以偏概全。就算是普通法及尊重法治人權的國家,也有刑事藐視法庭的罪行,這亦正是一 種以言入罪的法律。香港回歸前後,也有以言入罪的例子;九九年律政司對黃陽午一案便是一案例。在《公安條例》下,煽惑性、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論亦 可構成刑事罪行也是以言入罪的例子。

哪種程度可判罪?

有朝一日,我們須就二十三條立法時,以上所談的言論自由與保障國家 安全的界綫如何釐清,將會是最富有爭論性的考慮要點。也許此爭論點只在於程度而已;問題是若只談及以武力或暴力達致某一政治目的便必須刑之於法,還是需要 證明該等言論有實質引致武力或暴力發生之實際效果,才該被視為刑事行為?在這方面,我們也應考慮到現有的《公安條例》已予以警方相當大的權 力,以保護國家安全為由禁止任何遊行、集會,或對該等活動施加條件,或禁止任何有組織的武裝訓練和裝備。我們實在有否必要在《公安條例》之上再訂立一些更 嚴苛的限制?無論如何,怎樣界定這條綫將直接標明特區在一國兩制下是一個文明自由的社會,還是一個保守封閉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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