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ugust 30, 2013

歷史見甚麼證?

當權者若多行不義,最怕的是歷史千秋萬世記載其惡行。但事實是否真箇如此?歷史見證是否真的可以平 反冤案以正視聽?不要忘記我們始皇帝焚書坑儒的故事。這惡行的出發點是甚麼?歷史告訴我們此乃出於丞相李斯上書的幾句話: 「臣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 以古非今者族。」意思是非官方的歷史必須燒掉,以歷史抨擊朝政更要滅族!

這個歷史故事告訴了我們甚麼?答案是幾千年來,當權者皆明白到歷史的威力,所以他們會用盡各種不同的方法令朝廷史官懂得避重就輕,多一些歌頌皇帝之良政,少一點記載朝廷的惡行。很多我們耳熟能詳的史書都在這政治氛圍下寫成的。

今 天的環境是否有所改變?當然不是!君不見日本政府否認南京大屠殺、慰安婦政策等惡行?國家文獻忌談文革十年及六四天安門等事實?便是民間記載和評論也大有 差異。視乎你看哪一份報紙、哪一位作家的作品,你所讀到的都只是事實的一小部分,甚或與事實相違的論據。這正是手持一枝筆,更勝百萬軍的真正意義。你會 說: 「你也有寫文章,你的文章也絕不中立!」說得對。有時我也質疑,這世界上是否有「絕對中立」的文人或史書?所以每次有學生到我辦事處當見習生,我也會跟他 說: 「你幫過民建聯嗎?若還沒有,你必須明年到民建聯那邊學習學習,才可作一個比較。」

生活在今天的我們可能比較幸運。在資訊發達的今 天,我們很多時也能得到正反兩面的論述。你未必能找到一篇絕對中立的歷史性文章,但最少你可以比較不同角度的論說,而最終可能作出一個更符合你心目中認為 中肯的結論。從我角度看,這也可說是不幸中之大幸。

Saturday, August 10, 2013

超級英雄

看過電影《一代宗師》的朋友均會對故事主人翁葉問以一粒鈕代表一段感情的情節留下深刻的印象。電影塑造葉問師父為一位有情有義的人民英雄,確是頗為成功;但當然也有人問,打得好便是英雄,是否簡單了一點?

在 這充塞着不公平、不公義的社會裡,不難明白很多人渴望見到的,不是一種平民化的英雄,而是一些超級英雄(SuperHeroes)。超級英雄的來由可追溯 至三十年代;他們的先驅者當然要數超人、蝙蝠俠、蜘蛛俠等。他們均以警惡懲奸為賣點,但他們獨特之處在於身懷一種超乎現實的技能,以暴力制暴力,以非法助 執法,在不公平、不公義中尋公平、求公義,可說是一種社會深層次的矛盾。這些絕不平民化的超級英雄,很多皆是代表着少數社會階層的人士;例如蝙蝠俠、鐵甲 人均擁有超乎常人的財富,其他超人也不需要依賴正業維生,過着同樣超乎現實的生活。可能最重要的是,他們均有一套絕對自我的處事方式和不屈不朽的意志。在 作者筆下,他們總是能在最危急情况下反敗為勝、反客為主,似乎象徵着被壓迫的人始終會從絕路中尋找再生。

超級英雄能否成為社會榜樣?他們有吸引年輕人正能量的本錢,但即便是年輕時的我,也只是為了尋求刺激和滿足幻想而為這些超級英雄着迷。回首思量,那只是一種逃避主義的自我陶醉,解決不了什麼問題。

葉問也解決不了什麼問題,也不能帶出什麼有深度的哲理。只不過一位民初的平民英雄始終有他吸引人的魅力。話雖如此,我反而覺得章子怡所飾演的宮二為了家族名聲,盡心忠孝,放棄一生幸福,更令人敬佩。在我心目中,她才是一位英雄。

Friday, August 09, 2013

反競爭者推動競爭?

在立法會花了八年時間,終於成功推動《公平競爭法》之立法工作。立法會於二○一二年,在一片拉布爭 議聲下,投票通過了特區的首條競爭法。法例是通過了,但如何執法還有待《實務守則》之制訂。瑞士洛桑管理學院於今年五月指出,香港競爭力由全球排行第一跌 至第三。其他研究調查,亦有相近的結論。在中國城市中,特區更是不進且退,與其他內地急起直追之城市的距離更是迅速收窄。那麼,特區政府有甚麼回應呢?如 果你以為競爭法通過後,香港公平競爭環境會因此全面改善的話,你可能是太樂觀了。

很多人寄望競爭法會就香港公平競 爭環境打一口強心針,改變 既有壟斷傾斜之商界力量。但特首梁振英在委任競爭法下的「競爭事務委員會」成員時,卻似乎有一種另類看法。競委會是競爭法下的最高行政及制訂指引的機構, 可說是競爭法的靈魂和腦袋。它的首要工作是制定上述所說的《實務守則》。參照世界各地的經驗和按常理,競委會應與其他監管機構如證監會、消委會等一樣,以 一些在社會上致力推動競爭的中立人士出任。但梁振英在委任競委會成員時卻偏偏委任了一些與商界有着千絲萬縷關係或立場明顯反對競爭法的人士。

競委會成員多偏向商界

且 放眼看一看競委會的成員名單。主席胡紅玉與特區首富李嘉誠一向保持友好關係是眾所周知;但她對競爭法的認知和立場,公眾卻是一無所知。其他成員還有支 持梁振英的選委,如安永的陳瑞娟、中華出入口商會的許華傑。陳瑞娟過往曾撰文支持消費稅,減低企業利得稅,立場明顯偏幫大財團;許華傑更是民建聯中委、中 華出入口商會副會長,與政商界之聯繫也是呼之欲出。

與既得利益者同樣關係深遠的還有郭珮芳,她是建銀亞洲行政總 裁,難以見到她會與商界 對着幹;同一陣營的還有黃傑龍,他是飲食集團負責人,曾公開批評最低工資,亦看不見他會是熱心推動公平競爭的商界人士。對競爭法可說有研究的當然要算鄭國 漢教授,他是科大商學院院長,嶺南大學校長,亦是與梁振英關係極為密切的「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的理事。他曾多次發表文章質疑競爭法的效力和是否 權力過大,亦曾公開撰文批評反國教、反宗教參與政制討論,可說是一位不支持競爭法的保守學者。亦要一提的還有郭琳廣律師,他曾是消委會的副主席,但亦同時 是廣西政協,幫助過很多內地企業在港上市,與商界關係亦可說是非常密切;被委任為交諮會主席後,在地鐵加價風波中他站在地鐵那一邊,認為新機制是可以接受 的。當然少不了的,還有反競爭法的立法會議員梁君彥。

特首委任不交代準則

粗 略一數,連主席在內的十四位成員中,竟有九位 是站在商界和反競爭法那一邊的,能不令對競爭法存有厚望的人感到不寒而慄?那麼梁振英在委任這些成員時,他的居心何在?只是用人唯親?還是對競爭法的精神 和目標毫無認知?還是希望討好商界,減低競爭法的力度和影響力?不知道真正答案是甚麼,但這正是問題的核心!特首有至高無尚的任命權,亦毋須向任何人交代 他的委任準則或目的。亦因如此,在審議競爭法時我曾多次質疑及反對競委會應由特首委任,但苦於沒足夠票數提出修訂,只好默默接受。這便是我們這個不民主制 度下的必然惡果!

Friday, August 02, 2013

雙重標準是對的!

陳茂波局長漠視公眾及家族利益衝突,硬銷新界東北發展計劃,鬧得滿城風雨,沸沸揚揚,當然少不了親政府陣營和民主派陣營互相指摘、互說不是。一些左派報紙更高調批評民主派議員「嚴人寬己」,在申報利益上持有「雙重標準」。這說法有道理嗎?  
先 看議員的職能和權力。香港議會制度是代議政制,議員為市民發聲,當然也有因私利而存在利益衝突之情况;但發聲只是發聲,議員沒有實際權力影響更遑論改變政 府政策或法律的制訂。每位議員只有一票,亦也只能在有機會投票的情况下作有限度之影響。所以議員的申報制度比較寬鬆,也只着眼於實質利益衝突的情况。

問 責官員與行會成員的情况則甚為不同。局長有制訂和推動政策的權力,行會成員更每日接觸對特區各重要範疇絕對機密的資料,足以影響政策的制訂和執行。問責官 員和行會成員均是特區的決策者和領導者。他們的一言一行足以影響千萬眾生,若他們的誠信出現了問題,或涉及潛在或觀感上的利益衝突,那問題便大了。

從 這角度看,官員和議員的問責和申報要求截然不同。這不是說議員的申報制度不重要,只是官員的申報制度更為重要。不但如是,在很多情况下,單是申報也不足以 消除潛在或觀感上的利益衝突。正如蜘蛛俠所言:「權力愈大,責任愈大!」有權在手便須盡量避嫌,而避嫌不單是申報的問題,而是在實質行為上要有所避忌。

由 此可見,議員和官員的申報制度是須有不同標準的。更重要的是,以直選議員而言,他們每四年要經歷選舉洗禮,透過選票真正向市民問責。但現有制度下,官員完 全不須向市民問責,因此不受公眾監察。那麼在利益衝突問題上,沒有雙重標準的話,在制度上肯定存在相當嚴重的問題。可能「雙重標準」的道理便在這裡!

Tuesday, July 30, 2013

My wife is not my problem! (Letter to Hong Kong 26-7-13)

In more ways than one, a wife is definitely an asset to any politician.After all, a wife is generally regarded as a symbol of family values. Her sense of fashion, her demeanour and appearance can woo female, and sometimes, even male voters. But best of all, a wife can be a shield; an expendable collateral.And in Hong Kong, a wife is exactly that to many prominent people in public office. Just look at Henry Tang, the aspiring Chief Executive candidate; and now, Paul Chan Mo-Po, affectionately known to the Hong Kong press as Po-po. Affectionately,because he is such a rich provider of news worthy stories.

Within days of becoming the Secretary for Development, Po-po was involved in a scandal concerning subdivided cubicles of a flat owned by his wife. “It’s my wife’s, my mine!” proclaimed indignantly by him at the time.  And just this week, when the media discovered his family owned 3 plots of land within the area of the great North East Development Plan, a huge government project overseen by him, he shouted exactly the same thing at the top of his voice. So it is his wife’s; or perhaps his wife's and his son’s, one is not too sure nowadays; but is it a defence?

Our Chief Executive, Mr. C. Y. Leung, seeing the proclamation is not winning any forgiveness in LegCo nor understanding from the press, quickly came to Po-po’s rescue. “This is all strictly legal,” he says, “as a member of the Executive Council need not report any interest held by a wife!”. Presumably,the rule, or the lack of one, also applies to a husband.  This is all very civilized, some say, for a wife is a separate and distinct being and an equal. And who cares anyway. But is a wife separate and distinct from her husband in the field of conflict of interest?

Okay, let’s look at some of the comparable rules. Under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a law regulating our financial markets and dealings therein, a wife is not regarded as separate and distinct from her husband; and vice versa. A person's spouse, or reputed spouse, or any person cohabiting with that person as a spouse,is regarded as an “Associate”of that person for the purposes of whether someone is in control of a corporation and issues relating to market misconduct. And a person is regarded as having an interest in the securities of a corporation if he is in control of that corporation by reference to the definition above, namely, if his wife has an interest in that corporation. Furthermore, any interest held by the wife is regarded as the husband’s interest and is reportable interest under the rules of disclosure for listed companies.

So you would ask, if for purposes of public companies, a wife’s interest is not regarded as separate and distinct from her husband’s, how come our rules of disclosure in ExCo is even more relaxed than the regula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Don’t get me wrong. We are not talking about true ownership or women’s rights here. We are talking about public perception. We are talking about safeguards against abuse and conflict of interest. We are talking about public confidence in matters of public office.

A member of ExCo and a Principal Official as defined under the Basic Law is entrusted with strictly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every day. Information a lot of people will pay a lot of money for.Information far more sensitive and valuable than insider information of a listed company. This is not to mention a member of Exco and a Principal Official is at all times accountable to the public for whom he serves. If, for purposes of market misconduct and disclosure of interest in public companies, a man cannot hide behind his wife, all the more reason why he can’t do so as a member of ExCo and a Principal Official. Such conduct itself is an abuse of public trust and confidence and is open to censure.

So when our dear Po-po has simmered down and has time to reconsider the rights and wrongs of a person in public office, perhaps he would come to the inevitable conclusion that if he can’t be accountable to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he should simply resign.

Saturday, July 27, 2013

暑期工


有人問我: 「你可有當過暑期工?你知否當暑期工的苦處?」我說我當然知道。我不但當過暑期工,便是在學期終或其他假期,我也做過不少的工作。我在舞會、夜總會、的士 高、酒吧、茶舞,及其他娛樂場所當過樂手;我替成年人、學生補過習;我為學術雜誌當過研究員,在酒店洗過碗碟,在工場當過雜工,抬過貨物,開過貨箱。這不 是我生命光榮的一頁,但我毫不以此為恥。
有父母說當暑期工的工資多少並不重要,我不同意。不要說每一分錢對一位窮苦學生都是重要的,家中愈 是富裕,暑期工的工資亦愈是重要。那些每一分錢都是父母給予的、那些要甚麼有甚麼的年輕人,特別需要理解到每一毛錢都不是那麼容易得來。只要你嘗試過付出 勞力和時間,你一定能體會到那辛辛苦苦賺回來的每一分每一毫均是那麼的特別有價值,更會把你的人生觀、價值觀也改變過來。
當然,暑期工並不 只是在於工資。早一些學懂待人處事之道也是一堂好的人生學課,也是建立個人信心和獨立生活的第一步。在英國當工讀生時受過不少白眼和嘲笑,卻不但沒有令我 變得自卑,反而進一步加強了我的自信。管他甚麼,我的每一分工資也是自己努力得來的,不需要任何人的施捨或厚贈!
暑期工也令我感受到時間的 寶貴,令我感受到每一分鐘也不應是白浪費的。放工後,我不會呆呆的坐在家中,因為有那麼多的書要看,那麼多的事情等着我完成,現在不做,明天又要上班了。 這可能是我最好的教育。我不需要耐心的導師,不需要溺愛的父母,只需要自己的一雙手和一顆熱愛生命的心,我是可以自立的。不要輕視那份待遇低微的暑期工, 這可能是你最寶貴的人生經驗!

Thursday, July 25, 2013

政改關鍵在消除中央疑慮

無論港人認為如何不合情理或難以理解,事實是中央對在香港特區落實普選確是存有一些憂慮,這憂慮可能是「一國兩制」下的一種根本矛盾。但從喬曉陽、張曉明等言論中,不難察覺若這憂慮不能及時化解,特區想在二○一七年實行普選行政長官肯定難似登天。

這 憂慮是甚麼?簡單而言,只是對特區的一種不了解、不信任。不了解是為何港人既是愛國,卻不能接受中央某些言行?不信任是害怕港人會選出一位與中央「對着 幹」的特首。我不相信在香港,有任何人認為這情況會發生;但若不能令對方信服,便須仔細思考如何化解對方的憂慮。無論中央或港人均認同在選舉制度下設立一 個「愛國愛港」關卡是行不通的,也不用在此爭論這是否一種篩選制度。簡單的事實是,多數港人及民主派均不能接受一套不符合基本民主原則的選舉制度,那麼問 題如何解決?

尋求合適特首選舉制度

要解決這問題 必須接受一個基本事實:有選擇的話,港人絕不會選出一位與中央不咬弦的特首。關鍵可能在於我們要選出一位最受歡迎的特首,還是一位各方均願意接受的特首。 這分野是重要的。假如最受港人歡迎的特首候選人不為中央所接納,那麽無論後者會否行使其憲制下之任命權,皆會為特區引發一場憲制危機。如要一位政治比較中 立的選民作出選擇,他肯定會選一位獲中央信任而他亦能接受的候選人。所以要消除中央的疑慮,或許港人應着眼於尋求一個既符合民主原則,亦能選出廣大市民最 為接受的特首選舉制度。

現在一般假設是泛民主派只能推薦一位候選人參與普選特首。這可能也是中央現有的思維。但假設 民主派支持者在特區佔多數,而他們沒有其他選擇的話,那麼這名民主派候選人便必然成為第一位經普選而來的特首。假若中央不接受此人,那問題便大了。但退一 步想,假若民主派可以推薦多於一位候選人,那麼民主派的支持者便可以選擇;在比較下,他們極有機會選擇一位中央比較接受的民主派候選人,那麼中央的憂慮便 不會實現。

「排序複選制」免策略性投票

另一可能性是採納一種名 為「排序複選制」(Instant Runoff Voting System) 之選舉制度。在這選舉制度下,選民須在多於兩名候選人中按喜好排序其支持的候選人。點算選票時,首先需依照選票上的第一選擇來計算候選人的得票,得票最少 的候選人將被淘汰,然後將其得票依第二選擇重新分配給其他候選人,如此類推,直至有候選人取得過半選票為止。這制度的好處是只須經過一輪投票便可以找出選 民最為接受的一位候選人。在多於兩位候選人的情況下,亦可以避過多於一輪的策略性投票;選民亦可知道在任何情況下他們的選票均不會浪費。這選舉制度為很多 國家和地方採納,如愛爾蘭、澳洲、斯里蘭卡及倫敦市市長、三藩市市長、美國部分州長選舉等。

當然,一定會有人認為這種選舉辦法不是絕對令人滿意;但毋庸置疑,這種選舉辦法也是一種符合民主原則的普選制度,與比例代表制如出一轍。不尋常的情況可能需要以一種獨特的方法解決。只要不侵犯基本原則,以上所談的另類選舉辦法也值得所有希望普選在香港盡快落實的人思量。

Tuesday, July 23, 2013

你可以為我們做甚麼?

上星期天是一個酷熱的夏日。我們在烈日當空下沿着鄉村的小徑走,不到十分鐘已經汗流浹背、衣衫盡濕。幸好他的門前有很多龍眼和荔枝樹,我們像是找到了救星,有一種歡騰高呼的衝動。樹蔭下一片清涼,與剛才那火熱構成了強烈的對比。

他見了我,十分熱情地拉着我的手,指着我說: 「你是湯……湯……」我忍俊不住,笑了一笑,自我介紹。他的兒子送來一些剛從樹上摘下的龍眼,果肉不厚但卻很清甜;始終是樹上熟,別有一番風味。

他 自我訴說他已七十多歲了,在古洞北住了超過半個世紀,一家幾口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夜不閉戶,過着香港人夢想不到的田園生活。他不厭其煩地介紹在田裏的蔬 菜品種,解釋說每到收成時便要凌晨二時起床,三時收割,五時送到市場。這不是舒適的工作,但他很自豪地說這全都是一家人的勞力收成。

他 們有近兩萬呎農地,均不是私有,但每一吋土壤也是他們努力開荒得來,那份感情非筆墨可以形容。記者問他一些瑣碎事,他的女兒走到記者旁,有點不耐煩地用手 拍着記者手上的筆記本說: 「不遷不拆!你只需要寫不遷不拆!」記者一臉尷尬地寫下了這幾隻字。我問他有甚麼期望,他苦笑:「沒有甚麼期望,若是政府要迫我們走,我們也沒有甚麼辦 法。但六十萬賠償可做些甚麼?公屋的生活非我所想,我這把年紀,你叫我可做甚麼?不如說你可以為我們做甚麼?」我望着他,一時語結。

回程上不禁默默地想,社會當然要發展,但是否以整體利益之名便可漠視社會公義,欺壓弱小?這社會不公義的事實在太多太多了;老伯問得好,我可以為他們做甚麼?

Monday, July 15, 2013

竊聽

前中央情報局僱員斯諾登,公開美國侵犯港人私隱權及通訊自由事件,再一次就特區政府漠視保護港 人秘密通訊自由之憲制責任,響起了警號。《基本法》第三十條規定:「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 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因此毋庸置疑,特區政府有責任立法保障市民秘密通訊權不受侵犯。

  上星期,立法會在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和每周 大會質詢環節上,均有追問這燙手的問題。政府的反應卻是左閃右避,甚至提出狡辯,企圖蒙騙港人。現時特區只有一條《

竊聽及截取通訊條例》規範執法人員侵犯 港人的通訊自由之行為。最諷刺的是,執法人員竊聽或截取通訊最少也可理解為具備防止罪案發生的正當目的;但若有非執法人員肆意竊聽或截取港人通訊,那麼他 們的目的肯定不正當。為甚麼我們卻沒有法律規範此等不正當行為?就此問題,特區政府提出了多個頗具誤導性的答案。

《電訊條例》難保障


   保安局局長聲稱《電訊條例》第二十四、二十七和二十七A條文,可保護市民的秘密通訊自由。但若大家仔細一看便不難發覺第二十四條,只適用於規範電訊人員 或公務與電訊服務相關的人士;二十七條只適用於損壞、移走或干擾電訊裝置之行為;第二十七條A所談的,是任何人「藉着電訊」偷取電腦所保有的「任何程式或 數據」。


明顯地,這些條文根本與防止竊聽或截取通訊可說是風馬牛不相及。保安局局長亦提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但眾所周知這條例主要 是監管資料搜集者,條文亦明確規定違反條例並不會帶來即時民事或刑事責任。最後,局長試圖依賴「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以補不足。但竊聽不一定涉及電腦,竊聽 亦不一定只計對程式或數據,更何況若該行為在域外發生的話,這罪行便明顯並不適用。


  為甚麼特區政府始終不願立法,規範非執法者在港進行 竊聽或截取通訊之活動?特區政府是為了保護誰,漠視香港人的私隱權和秘密通訊權?保安局局長更一度狡辯,立法可能影響新聞自由。這簡直是廢話,為甚麼記者 便有權竊聽或截取港人通訊?這與新聞自由又有何干?君不見英國《世界周報》便因竊聽皇室電話通話而倒閉,連首相卡梅倫也差點因而需要下台。新聞自由並非絕 對,更可況絕大部分香港傳媒,均不會以新聞自由之名,作出侵犯私隱之缺德行為!


盡快填補法律漏洞


  由此可見,特區政府在立 即就竊聽及截取通訊行為立法方面,有毋庸推卸的憲制責任,保障市民秘密自由通訊的基本權利。立法的準則應針對在域內所產生之侵權結果。換言之,就算侵權行 為在域外發生,如侵權之結果在域內顯現,那麼該行為便應被視為域內之刑事行為。特區政府與其無止境地追問美國侵犯港人私隱權之因由或詳情,不如退而結網, 立刻啟動立法程序,保障市民通訊自由和私隱權,填補現時這方面的法律漏洞。任何有責任的政府也應這樣做!

Friday, July 12, 2013

金比情堅

陳振聰被判偽造及行使虛假文件罪成那天晚上,不少人奔走相告,額手稱慶。第二天,他遭判監禁十二年,更有傳媒問我,刑期是否太短?形容陳振聰為千古罪人,一點也不誇張。不要誤會,我絕不同情貪婪無義之人,只是冷眼看着整個社會極度厭惡一個人,心裡始終不太舒服。

毋 庸置疑,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對陳振聰若非有情也肯定是愛護備至、高度信任的。一位能在商場叱咤風雲幾十年的女強人,如果對這男士沒有感情,難道真的會 被一個俗稱風水佬的人騙去億萬家財?但回看陳振聰,他對已故情人又怎麼樣?若我是他,就算律師團隊如何強調戰略上的需要,我也不會首肯把兩人的閨房私事、 感情細節陳列於公堂之上。這是對故人無情、恩人無義的行為,怎麼可以說得出口?

但話又說回來,是否大家公認他是一個猥褻無情、貪婪無道的小 人,便只有判以極刑,才符合公義?我一向認為公義是主觀的。應該這樣說,公義是客觀的主觀判斷。意思是公義乃大眾的主觀而非個人的主觀判斷。大眾的主觀判 斷當然有機會與事實不符,但有時法庭根據事實判決也會惹來不符合公義的說法。那麼法庭的公義又在哪裡?

沉痛的經驗告訴我世上是沒有絕對公義 的;法庭的判決更非永遠絕對符合公義。我時常安慰自己說,程序公義可能比絕對公義更為重要。程序公義有目共睹,不令社會對法治失去信心,可能才是最廣闊的 公義。執著一兩宗個別實例來討論公義可能頗為以偏概全,沒甚意義。陳振聰是否真的偽造遺囑,可能只有他和龔如心知道。社會感到快慰的是,一個公認為貪婪無 道、無情無義的人得到了懲罰。這不是對與錯的問題,而是公眾觀感的問題。你我又何須介懷?

Friday, June 28, 2013

十年


十年如一日,一 點也沒錯。○三年七一的情景猶如昨天,畢生難忘。那一天也是第一次感受到香港人對民主自由的熱情,及那種萬眾一心的團結力量。那天午後甫到天后地鐵站已覺 得有點不對勁。只見整個車站也充塞着黑衣人,上到地面更是擠得水泄不通。我和法律界及二十三條關注組成員約定於中央圖書館平台集合出發,但那只有一箭之遙 的地方也花了我近半小時才能到達。

中央圖書館平台是觀察遊行人士出發的最好地點。那是一個特別酷熱的夏天,只見一浪接一浪的黑衣人像檢閱儀仗隊般列陣而過,除了感到無限驚奇之外,也覺得心中有一股令人無限振奮的熱流。

大會終於安排我們出發了,但從中央圖書館走到渣甸坊也用了差不多一小時。到了渣甸坊後只見頭上直升機不斷徘徊,前路卻是進退不能。路旁快餐店的老闆送來約十多樽冰凍的豆漿給我們解渴,令我感動得差點流下淚來。

在 渣甸坊被困一小時後,終於能走出電車路與大隊匯合。那波瀾壯闊、人山人海的情景實在壯觀!黃毓民爬上了一條電燈柱鼓勵群眾,也扮演了一個「指揮交通」的臨時角色,令 人忍俊不住。

那年的這一天改變了我的一生,亦改變了特區政府的命運。沒錯,七一運動至今仍未成功。群眾的熱情似乎每年遞減,當年參加遊行的熱血青年亦已步 入中年,更須面對不同的生活壓力。但過去兩年,眼見新一代的年輕人,無論在政治思想成熟和勇於表達方面,毫不遜色於十年前的社運領袖,令我對七一運動又重 拾信心。星期一,不要受樂隊和物質的引誘。香港的自由民主才是我們最寶貴的財產。正如孫中山所說:「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這句話一點也沒錯!

星期一下午二時半,約定你在維園見!

Thursday, June 27, 2013

移交逃犯的政治和法律


前中央情報局技術員斯諾登旋風訪港後離去,引起滿城風雨。美國政府在察識斯諾登已離港後,不對侵犯港人私隱權之行為致歉,反而「惡人先 告狀」,高調指責特區政府「缺乏對法治之承擔」,以及不尊重香港與美國之雙邊移交逃犯協議。這些指責實在有沒有理據?首先,大家必須明白移交逃犯,特別是 有政治背景的逃犯,從來也不是一項純法律的司法程序。在落實港美移交協議之《逃犯(美利堅合眾國)令》下有詳細列明,無論美國或香港均有基於國防、外交或 重大公眾利益或政策而保留拒絕移交國民之權利。

美國指責有欠公允

更值得留意的是,在《逃犯條例》下,本港 法例有明文規定,當接獲要求移交逃犯的任何法律程序時,行政長官必須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予國家外交部;法例亦規定,中央政府可基於國防事宜或外交事務上的 利益會受到重大影響為由,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不得就移交申請採取行動。留意在《逃犯條例》下所確立的拒絕移交權利並不局限於中國國民。由於中國與美國並 沒有移交逃犯的協議,無論在中國憲法下或《基本法》下,中國政府亦確實在香港行使國家主權,專責國防外交事宜,因此《逃犯條例》的法律效力肯定凌駕於《逃 犯(美利堅合眾國)令》之上。

從這些條文可以明確理解,在司法程序啟動之前,無論美國或中國皆可因應政治理由而拒絕進行移 送程序。同樣重要的,是在移交司法程序啟動之前,斯諾登只是一名合法訪港的遊客,他並沒有觸犯任何本地法律,因此他絕對有權自由離開香港。由此可見,美國 的指責實在有欠公允,亦於理不合。

複雜敏感的法律爭議

同 樣有關的,是美國提出移交的基礎是建基於斯諾登竊取國家機密的指控;要符合雙邊移交協議之要求,其中一重要條件是指控下之行為在香港亦屬刑事行為。問題是 在香港,未經授權披露國家機密是否一項毫無爭議之刑事行為。在這方面,最接近的本地法律有《官方機密條例》,但該條例乃回歸前之法例,而所針對之機密情報 乃屬「聯合王國或香港的安全或利益」之資料。這法例在二十三條立法失敗後是否仍然有效,一向均為法律界爭議之重點。回歸後,港府曾修訂《釋義及通則條 例》,規定「所有原有法律中出現的列於附表八的字和詞句須按該附表解釋」。附表八規定任何條文涉及中央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均須把英國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 國中央人民政府。問題是,這字面的解釋是否已足夠令某些行為構成泄露國家機密罪?「國家機密」之定義又為何?披露違反私隱權之行為,甚或違反保護私隱的法 例之行為是否也屬刑事行為,也是一項具爭議性的論點。

由此可見,在香港就移交斯諾登而所須展開的法律訴訟,肯定為複 雜及極具敏感性之法律爭議。在二十三條未立法前便要求法庭就此作出終極判決,相信無論北京或港人也不會樂見其成。因此,斯諾登之自行離港,從特區以至中央 角度來看,在政治上也相對為較易接受之解決方法。這一切考慮和轉變均發生在司法程序啟動之前,所以不應被視為有損特區司法獨立和法治精神之決定。相信任何 了解移交協議所涉及之政治和法律考慮的人皆會認同這點。

Saturday, June 15, 2013

父親節


父親走得很早,他離世時我才剛讀大學。香港在六十年代沒有什麼父親節,更記不起有什麼機會能每年與 父親慶祝我們父子關係。父親是位脾氣暴躁的人,從來不會靜靜的坐下來和我交談。我只記得他走的那一刻,我緊握着他的手痛心嚎哭。也不知當時他還有沒有知 覺,只見一滴眼淚從他的眼角慢慢地流下來。那情景我永遠也不能忘記。

也許是中國人社會的習慣,又或許是儒家保守觀念所致,我們的那一年代很 少有機會與父親促膝長談。比起母親的噓寒問暖、細心照顧,一般孩子與父親的關係確是比較隔膜的。也許正是這個原因,父親節一向不及母親節受歡迎及受人重 視。但我所認識的大多數父親們也毫不把這表面上是厚此薄彼的態度放在心裡。


也許是先天人性的原因,父親和兒女的溝通始終不能像母親那樣成 功。這是很自然的現象,因為父親的角色一般來說跟母親的角色各有分別。對我來說,我可以給孩子的意見比較務實和有助於他的人際關係及進入社會和工作可能遇 到的困難。可能一位父親最大的成就便是他的兒女把他視為一位良師好友。


從來沒有祈求孩子在父親節給我甚麼。那些領帶、書籍、唱片及男士用品 從來不能替代孩子與你的感情,特別是已成家立室、獨自生活的兒女。有時通一次電話、吃一頓簡單的晚飯已足夠令父親感到開懷快慰。有人說,男人不是斤斤計較 的人,我不覺得這是一個和母親們作分別的準確測試。我是完全能接受一種另類的表達方式,也不會追究這不同的表達方式背後的動機和原因。因為當孩子自己成為 父親時,他必然會能夠領悟到當父親的心情和想法。
祝天下父親們有一個快樂的父親節!

Thursday, June 13, 2013

Are We losing the War on Corruption?
After nearly 40 years, are we losing the war on corruption? Or is it just a case of those who live by the sword, die by the sword? Whichever way you look at it, it is a sad development for those who care deeply for Hong Kong. Some have strange things to say. They said since the ICAC Commissioner Timothy Tong fiasco shakes at the very foundation of the credibility of one of the best institutions in Hong Kong, we should not openly attack the ICAC too readily and make matters worse.

But that is precisely the point. It is by no means an exaggeration to say ICAC, and the clean and frugal government culture associated with it, is one of the bedrock of our success and the pride of this society. We cannot afford to watch it go down the slippery road of self-destruction in the eyes of the public. We need to take a critical look at what has happened and try to stop the bleeding as soon as possible. That is why as soon the story broke out, I, together with my colleagues in the Pan Democrats’ camp, called for an immediat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to be set up to start a full inquiry, much along the line of the recent Lamma Island Disaster Inquiry, on the matter.

Inexplicably, the Chief Executive took a different view. He looks at the matter as a mere incident of indiscretion; or simply a case of non-compliance of the internal rules of approval within ICAC relating to entertainment expenditure. In other words, it is only a small matter: let’s not get too excited over it. Those in defense of the Government also banded together to stop a full inquiry within LegCo under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Powers and Privileges) Ordinance. They seem to forget, our ICAC represents an important core value and that core value is in danger of being corrupted.

I am not just talking about corruption in the criminal sense; but also corruption in the social value or societal culture sense. A clean and frugal government does not simply mean there is no corruption in the criminal sense; but public money should be spent for the good of society and not unnecessarily or extravagantly. Still less for self gratification or self interest. Take the case of Timothy Tong entertaining officials of the Central Liaison Office or mainland officials by throwing lavish dinner parties. While it is not a criminal offence under the 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for such conduct in that such mainland officials are not government officials or officials of public corporations within the ambit of the ordinance, such conduct certainly is an affront to the concept of clean and frugal government. There is no counterpart on the mainland equivalent to our ICAC. If anything,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expect our ICAC officials to influence mainland officials to cultivate a culture of clean and frugal government and not succumb to their extravagant way.

There are other worries. Somehow we have developed a practice for retiring officials to become people's representatives of the Chinese Congress, or in the case of Mr Tong, a member of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Such "high" positions are being seen as rewards for our retiring officials and the perception is their conduct towards Mainland officials during their term of office are trade-offs for such positions after retirement. This is corruption in the wider sense and every bit contrary to our cherished core values as in the case of criminal corruption.

Is this an isolated incident or a widespread corrupt culture? I don't know. But there are reports of under reporting to LegCo which merit serious investigation. Not just because it is a criminal offence for anyone to mislead LegCo, but because this may well represent an intent to protect Mr Tong or other members of the Commission. All these culminated to an urgent need to undertake a full and in depth investigation, not just in the case of ICAC, but also other departments and bureaus of our government as to whether there is lurking underneath the surface a corrupt culture of misusing public funds to further private interests of high ranking officials.

This is a serious issue. One that is not only a serious challenge to our very core values but the very fabric of our society. If we don't act now, it may be too late for us to turn back the tide later. I only hope our Chief Executive is reading correctly the writing on the wall!  
   

行政會議的歷史任務

梁振英領導下的行政會議成員接連出事,被逼退下,引起廣泛討論,更有評論質疑是否應重新檢視行會的 職能及組成。世上無完美制度,更何況多完美的制度也要視乎當權者如何運作,能否發揮制度的長處,減低制度的短處;濫用制度者更會令制度冠上一個難以清洗的 惡名,也許這正是行會今天的問題。

行政會議源於港英殖民地時代。殖民地當然沒有民主,港英政府施政要避免舉步維艱,必須準確掌握和體恤 民情,行會由此應運而生。行會的原意是通過不同及廣泛的諮詢架構收納民意,由行會作出決定,確保政策出台後不會遇見無法估計的障礙。總括來說,回歸前,行 會的運作可算是成功。另一成功要素當然要數當權者在平衡各方利益、了解民情方面,有某程度的認知和符合情理的決定,因此,當時質疑行會組成和職能的聲音實 在不多。

無實際價值 組成須檢討

回歸後,中央政府通過《基本法》盡量以五十年不變之態度,規範行會架構。第五十四條明文 規定行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第五十五條更規定它的組成必須包括行政機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行會的職能亦於第五十六條有詳細 陳述: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必須徵詢行會意見,若意見不獲採納,行政長官必須將具體理由記錄在 案。因此要改變行會的組成和職能,除非修改《基本法》,否則在憲制上可以說是無可能。

但時至今天,行會的歷史責任是否已經完結?眼看世 界差不多所有文明民主國家只有內閣,卻無類近行會這樣的決策機構。這是因為行會的本質與民主政府背道而馳。若國家或地方首長及議員乃經民主程序產生,那便 沒必要依賴社會人士參與決策。即使有類近行會的機構,也只會是純粹諮詢而非決策之機構。那麼若二○一七年及二○二○年後,特區真的分別有一個普選的政府和 議會,行會的存在是否便會失去價值?

就算行會因《基本法》的規範而須繼續存在,它的組成亦有需要檢討。自曾蔭權創立及推行「親疏有別」 政策後,梁振英的「用人唯親」更把「親疏有別」推向極端。你會問,既然主要司局官員皆由他決定委任,為何還需委任一些他的近親人士出任行會成員?這被坊間 稱為「梁粉俱樂部」的架構,究竟可發揮甚麼作用?從現實角度看,這些非官守成員既不能準確掌握和體恤民情,更不能影響立法會各政黨立場,那麼這些非官守議 員實在無存在價值。

減少分化內耗  需先平爭議  後推政策

在這畸形的不民主制度下,政府領導層實質與殖民地政府沒太大差別。最少殖民地政府的行會能發揮它的基本功能,數十年 來大規模的反政府活動總算不多。在今天資訊發達、民智盡開的社會裏,當權者仍然依賴殖民地政府的思維,更把決策機構化為獎賞親信的私人機制,幾乎可以肯定 是行政失敗的主因之一。要撥亂反正,梁振英政府的首要工作是廣納異見人士於政府架構內,把政治角力戰場由街上拉往政府內部,先平爭議,後推政策,才會減少 社會分化、示威不絕的內耗局面。從這角度看,行會改組不但應事在必行,更是逼在眉睫

Sunday, June 02, 2013

歷史的教訓

每年到了這春夏爭持不下的季節,總是覺得有點迷惘和無奈。這更偏是一個煙霧迷離、淒風慘雨的季節,似是堅持要不斷提醒我們,中國人仍未能走出那五千年來的困局!那似是不能間斷的細雨,正在輕輕的訴說,歷史上這麼多的疤痕和傷口,不知道甚麼時候才可痊癒?

六 四是怎樣來的?是因為貪腐。六四是怎樣收場的?是因為極權。群眾悼念胡耀邦去世,卻被《人民日報》於四月二十六日定性為「動亂」,引致更多人上街。學生們 絕食要求對話,與總理李鵬於五月十八日在人民大會堂會面,卻因為官方態度強硬最後不歡而散。翌日晚上,這邊廂趙紫陽和溫家寶跑到天安門廣場探望學生,尋求 解決方法;那邊廂李鵬卻在凌晨時分宣布首都戒嚴,把這場反貪腐、建民主的群眾運動推往悲劇收場。


那麼歷史告訴了我們甚麼?答案是,強權不代 表有理,無權不代表理虧!強權可以贏得一時之穩定,卻可以輸了歷史的評價。但那天安門的教訓不但起不了作用,卻更可能重現於今天的香港中環。地點、人物、 訴求可能不同,但那股強權霸氣卻依然故我。二十四年了,為甚麼我們還要走上同一條路?今天是否會歷史重演?為何我們偏要尋找那悲劇結局?


還有那貪腐問題。今天的 貪腐已到了社會無奈地默默接受的地步了。不同的,只是貪腐的人更多了,貪腐的利益更大了,連傳媒也不認為有太大的新聞價值了。更令人痛心的,是香港最終也 避不過那股貪腐歪風,連我們的廉政先鋒也貪腐起來了。難道我們的中國便如此沉淪下去?六四晚上,我們悼念死難者的同時,也應悼念我們這群抬不起頭的中國 人!

Wednesday, May 29, 2013

貪官、清官與好官

廉政公署近四十年的英名被湯顯明一朝喪盡,實在叫人惋惜不已。推動廉政者不能廉潔奉公,這是多大的諷刺!更大的諷刺是我們這些真正愛國者,每天盼望特區的廉政可以改變內地的貪腐風氣,卻做夢也想不到貪腐之風早已蠶食了我們的廉政先鋒!

有 人說,中國五千年歷史從沒有清官這回事,所以不用大驚小怪。這裡必須說明,我說的不是大法官,只是政府官。但話又要說回來,在中國封建制度下,從沒有三權 分立這回事。五千年來沒有;今天也沒有。在中國,當官代表了政官、立法官和法官。事實是,歷史上記載真正的清官確是寥寥可數。要說清官,很多人第一時間會 想起宋朝的包拯。雖然他的事迹被後世作家渲染廣傳,但根據歷史記載,他確是個一生嚴於律己、打擊貪污、鐵面無私、不避權貴、執法嚴明的執法者;他未必是一 位清官,卻肯定是一位好官。


真正的清官可能要算明朝的况鐘,他當蘇州知府時身穿布衣、減輕官糧、折徵稅收、清理冤獄、為民申冤;《十五貫》的故事更是家傳戶曉,最終卻因為積勞成疾而賠上了性命。這便是清官的下場。


清

官與好官是有分別的。有學者說過,清官難找,好官更是根本不存在。這是對封建制度的政治批判。當官擺明吃之於民,以公帑自肥,有再好的表現,也只是有賺無 蝕,不能算是清官;更怎樣也說不上是好官。但若在高薪厚祿下仍然貪得無厭,窮奢極侈,怎不令人嗤之以鼻!只是中國人以順民見稱,遇上貪官也只能認命。這是 五千年來的中國文化,恐怕就算沒有保皇黨也難以改變!你說怎麼辦?

Monday, May 20, 2013

低調通緝

見習律師陳玉峰被警方低調通緝兩年始被捕,引起社會嘩然,實是大驚小怪。其實特區警隊在回歸後不斷 提升其現代化及透明度,早已超英趕美,可說是世界上最先進之警隊。一般而言,自新任警務處長履新後,一般通緝程序已分四大類:一、超級通緝;二、高調通 緝;三、中調通緝和四、低調通緝。

超級通緝是當警務處長心情極度惡劣時所作出,如天降大雨或受太太責備。超級通緝涉及通知國際刑警,在世界 每一角落通緝罪犯,第一時間作出相應行動。高調通緝乃警務處長心情欠佳時所作出,一般只是涉及警隊在所有口岸嚴查罪犯出入,作出即時應變及高調發放消息予 傳媒,爭取最大曝光。中調通緝乃一般慣常決定,警隊人員將獲得一般恆常指示,若偶然發現罪犯所在,便須作出相應行動,但不主動通知傳媒。

低 調通緝乃警務處長心情極佳時所作出,只會知會部分警隊人員在罪犯自動投案下才作出相應跟進,更不需要通知傳媒,甚或在適當情况下否認通緝之存在。便是透過 傳媒或公開渠道得知罪犯之行蹤,假若她或他不自動投案,也不作出跟進行動。總之有的是時間,一切低調,可拘捕,也可不拘捕,只需在適當時間如六四、七一 等,才由警務處長決定應否作出特別跟進。

其實不只通緝有分以上四大類,便是檢控也可分超級檢控、高調檢控、中調檢控和低調檢控。超級檢控涉 及聘請海外御用大律師透過傳媒高度宣傳檢控。高調檢控不需涉及海外大律師,但仍會聘請特區資深大律師處理。中調檢控乃由一般律師處理。低調檢控乃由警方檢 控人員處理。但高調通緝並不代表需要高調檢控。同樣地,低調通緝也可以高調檢控,一切視乎警務處長當時之心情和是否時勢所需。特區蟻民應明白我們社會進步 已遠超法治,應以此為榮,接受文明警隊所帶來之政治現實。相信以後有同等事件時,大家可以低調反應,懶理不理,阿門!

Thursday, May 16, 2013

拉布與剪布

這星期最具爭議性的課題莫過於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剪布」之決定。曾主席提出了《基本法》賦予他的權 力及引述了上訴庭在這方面的解釋,作為支持他決定「剪布」的理據。他的看法似乎是,《基本法》賦予他一切停止議員發言之權力,而不須顧及《議事規則》所有 有關條文。但這看法其實是有值得商榷之處。  

我們首先看看《基本法》關乎立法會主席職權的條文。第七十二條(一) 明確規定主席的主要職能包括「主持會議」。但「主持會議」是否代表主席可隨意更改《議事規則》來限制議員發言之權利?若然,那麼《基本法》第七十二條 (六) 所談及的「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是否失去其意義?「其他職權」是否應包括確保議員的發言權受《議事規則》所保護?從另一角度看,主持會議理應 指包括令會議可暢順及有秩序地進行,而不包括終止會議任何一環節,更不應在沒有充分理據下限制議員發言之權利。

主席權力來自 《議事規則》

若《基本法》所說的職權是立法會主席在《議事規則》下所有之職權,那麼我們必須查看《議事規則》所賦予主席之職權為何?《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議員在全體委員會會議上可發言多 於一次,唯一限制是已就某議題發言的議員在發言時,「不得提出與該題目無關的事宜」。那麼大會主席又有何權力,限制《議事規則》所賦予有關議員之基本發言 權?

撥款法案有特別程序

第二,立法會全體委員會處理撥款法案有其特別之程序。《議事規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在處理撥款法案 時,每一開支總目均需與有關的預算一併考慮及進行辯論。若議員就某一總目或其分項提出修訂,每一修訂必須根據議事規則第六十八條(五)由秘書制定待議議題 及賦予編號,在大會中分別進行辯論。由此可見,議事規則在處理撥款法案程序中並無賦予主席合併處理總目或其分項之權力;相反,主席必須按照議事規則逐一處 理總項目及分項之修正案,而不能自行制定一套新的辯論程序,限制議員發言之次數及時間。最後必須一提的是,撥款法案與其他法案不同之處,亦在於議事規則第 七十條規定三讀時是不容修訂或辯論,而須即時付諸表決。既是如此,二讀及修正議案時,議員發言之權利更顯而易見,不應隨便被限制。

至於 主席倚賴上訴庭先前就去屆拉布辯論時之決定作為其判決基礎,亦有欠其邏輯性及說服力。首先,去年之決定是基於主席在「剪布」時,乃引用議事規則第九十二條 所賦予之權力。該條文只適用於「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但這次拉布之辯論乃屬撥款法案之辯論,而其所應按照之程序亦有詳細特別規定。因此明顯 地,上訴庭之觀點並不適用於這次撥款法案辯論。同樣重要的是,上次「剪布」乃建基於當時議員之辯論屬「瑣碎無聊」,而這一次各修訂議案乃根據各總目及分項 之內容而作出,並無「瑣碎無聊」可言,因此明顯地上屆「剪布」之決定及後法庭所作出之判決也不適用。

主席應政治中立

最重要的其實是一些基本原則。立法 會主席是由議員在議事規則之機制下所選出。他的權力來自議事規則,而議事規則亦是在《基本法》所規定之制度下所制定。主席不應亦不能跨越議事規則所訂下之 範圍及所賦予之權力。在任何的議會制度下,議會主席應是政治中立的。他的所有判決亦應根據議事規則而作出,而非基於某些政治考慮,更不應跟從政府之要求而 作出。一位以政治考慮而作出裁決,限制議員基本發言權的主席,將完全喪失其公信力及認受性而淪為政府之政治工具。在這事件中,這是最可悲和最令人惋惜的結 果。

Tuesday, May 07, 2013

婦女能頂半邊天


有人說,人可以分三類:男人、女人和美麗的女人;但我說,人可以分三類:男人、女人和有吸引力的男 人或女人。說吸引力不單是說外表,而是包括才能、魅力,任何令旁人生愛慕之心的素質。但五千年來,中國人對女人的看法卻始終只止於面貌外表。一直以來讚揚 女人的詞語不外是:閉月羞花之容,沉魚落雁之貌等。相比形容有吸引力的男士之說法卻頗有分別;一般稱讚男士是說他氣宇軒昂、玉樹臨風等。這些都是有關氣質 的讚譽。你可以說這是男人主導社會的現象,但現實就是如此。

歷史上沒有能幹的女人嗎?多的是。但在古時,很多女士都是靠外貌起家的。或者可 以說女強人或女豪傑或多或少皆與外形姣好有點關係。老實說,單憑能力得以名留青史的女人實在不多,我一時也想不起。但時代終於變了,如果以往有歧視婦女之 心態的話,到了二十至二十一世紀,我們反而感受到有一股反歧視心態。


從政者便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女士從政的比例在近代仍是不多,但女從政者能脫穎而出的機會卻往往比男從政者為高。當然,有意投身政治的女士,本身一定有相當的素質和意志,才會有勇氣向這男人主導的角力場硬闖。戴卓爾夫人、昂山素姬正是其中之表表者。


無 論如何,女士,特別是有風采魅力的女士,是更容易獲得選民的讚賞和認同的。可能這便是美國人渴望有女總統、港人渴望有女特首的原因之一。毛澤東說過: 「婦女能頂半邊天」。在這科學昌明,婦女壽齡遠較男士為高的世紀,可能不久將來,婦女不但能撐起半邊天,更能成為未來社會的主導力量也毫不出奇。這陣子, 有人惋惜戴卓爾時代的過去。希望不是單單因為她是一位女政治家,亦是因為她也是一位有魅力風範、意志堅強、獨當一面的的從政者。在這方面,她的性別是毫無 意義的。

Thursday, May 02, 2013

廣泛代表性

 
在一片沸沸揚揚的愛國論下,實在難以理性和深入討論任何關乎行政長官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下之具 體選舉辦法。加上一些建制派團體在公開論壇不斷搗亂,致令社會更難啟動廣泛公開研討工作。我早前已在這專欄談及《基本法》四十五條內所指之「民主程序」是 指提名之民主程序,而非提名委員會之任何「預選」或「篩選」程序。今天在這裏我想談的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所談及之「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

選委會缺乏認受性

根 據人大常委會於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作之決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內所提及之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 成」。何謂「可參照」?中央及特區政府從沒就此闡明,但原則上「可參照」現時的選舉委員會之組成,與《基本法》四十五條下所談及的「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 員會」,兩者是有相當明顯之內在矛盾。毋庸置疑,現時之選舉委員會缺乏代表性及認受性。選舉委員會之基本選民只有約二十六萬,相比全港三百多萬選民是一極 少的比例。更重要的,是在現時的一千二百位選委中,只有立法會的三十五名地區直選議員為市民直接選出之代表,佔不足整體選舉委員數目的百分之三,這樣的委 員會如何可說是「有廣泛代表性」?

既是如此,單把這樣的選舉委員會命名為提名委員會,是不能將其轉化為一有廣泛代表性的委員會。要符合《基本法》之要求,我們必須看看如何才可確保這委員會能成為一有廣泛代表性的委員會。

現 時的選委會共有一千二百名委員;其組別如下:一、工商、金融界,三百人;二、專業界,三百人;三、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界,三百人;四、立法會、區議會 議員代表、鄉議局代表、人大代表及全國政協代表,三百人。工商及專業各界代表可以是有廣泛代表性的,但現時本地法例規定這些界別之選舉絕大部分屬機構或團 體選舉,而非個人投票選舉。

給予個人成員投票權

嚴格來說,當選委員只可代表個別機構或團體之決策者或領導層,而非各業界 或專業界之成員。這種分別是重要的。因為這些委員所代表的只是社會中之極少數階層。按照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參照」選委會的組成可以是指維持現時由四大界 別組成的基本架構。但要達至有廣泛代表性,這四大界別中除了第四界別之政制代表外,均可通過擴闊選民基礎來增強其代表性。在這裏要強調的,是必須顧及這些 界別之基本成員的政治權利。其中一個簡單辦法當然是給予個別界別的個人成員投票權,令他們能選出真正代表他們的提名委員。

從《基本法》 所規定的角度來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和一套符合民主程序的提名方法,均是步向普選缺一不可的一環。一個缺乏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之提名,無論 如何也談不上是一個符合「民主程序」的提名程序。沒有一套符合民主原則的提名程序,單有一人一票選特首也只是一個小圈子提名之選舉而不可說是真普選。小圈 子提名和小圈子選舉實是相差不遠;最終港人的選擇也是同樣地狹窄,甚至不存在有一個真正的選擇。希望社會各界在殷切討論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時,萬勿被「愛國 論」轉移視綫,忽略了《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所要求的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

Monday, April 22, 2013

「溫和」的假普選

李柱銘和司徒華一直是我最敬佩的民主派領袖人物;但從○九至一○年,李柱銘極力推動「五區公投」, 至上星期他提出接受篩選的特首「普選」方案,到不足二十四小時後極速收回方案,實在有點令我應接不暇。很多報章形容李柱銘方案為「務實」、「溫和」,更斷 言民主派若如此「溫和」的方案也容納不下,實在看不見政改方案有甚麼出路。

選舉提名不容偷換概念

這說法實在令我糊塗起來了。接受「篩選」是「溫和」?那麼相對而言,堅持民主基本核心價值便是「激進」?若然,從某角度而言,也可說中央堅持非愛國愛港, 與中央對抗的人不可成為特首候選人是一個「務實」、「溫和」的方案。「務實」是因為從實際情況而言,就是在一國兩制之下,也不能容許特區特首與中央不咬 弦。「溫和」是指中央不是說不可以 有普選,只是說誰人可獲提名委員會提名應由這不具廣泛代表性的機構整體決定罷了。從另一角度來看,中央心目中的方案是先從選舉結果出發,再制定一套機制以 確保達到心目中的選舉結果。如此類推,李柱銘方案又何嘗不是只求民主派代表可以「入閘」,再把制度「調校」,以確保這結果可以達到?那麼兩者有何分別?難 怪建制 派拍手叫好!

李柱銘方案有兩重點:一、接受提名委員會應是現今之選舉委員會的化身;二、接受所謂「整體提名」。這兩重點是有其連貫性的。假 若現今之選舉委員會之選舉程序是為小圈子選舉,那麼在李柱銘方案下,不是變為小圈子先選舉,後「普選」?更重要的是,這小圈子有何認受性可為全港市民決定 誰人可以參選,誰人不可以?傳媒及建制派暗示堅持民主原則是不「務實」、不「溫和」,那麼不談民主原則,我們還談甚麼?泛民過往提出了最少三個特首選舉方 案。它們皆有一共通點,便是提名門檻要低,容許不同政見者入局。這與所謂「整體提名」其實是毫無衝突的。因為提名委員會的運作是需要有章程規定。這章程大 可規定只需有人獲得某一數量的提名,提名委員會便會接納並提名該人為合法特首候選人,這是既簡單亦符合民主原則的提名程序。

選舉和提名是有分別的,選舉是少數服從多數;提名則不存在服從或不服從他人的決定。即是說若得到足夠人數推薦,被推薦者能否成為特首便應經選舉由全港市民決定。這兩程序不容混淆,更不容偷換概念。把這提名程序改為一選舉程序,怎可說是一個「溫和」方案?

未開始談判已放低底綫

再 者,還沒開始談判便把底綫放低於普選原則之下,這是明智之舉嗎?沒錯,李柱銘是勇於承擔的從政者,很多民主黨派或領袖也沒有這份風骨。但正如李柱銘在收回方案 時所說,方案已提出,也是一個香港人可選擇的方案,其意思似乎是:今天我鳴金收兵,但他朝若為廣大市民所接受也非其過;雖然這是假普選,但你們便把它當為 真普選用吧!因為這是一個「溫和」、「務實」的妥協方案,任何民主派人士若是反對這方案便是不「溫和」、不「務實」,更不懂得「妥協」的藝術!恕我查問, 為甚麼這套道理不能用於二○一○年的中途政改方案上,卻可用於今天這終極普選方案上?是否意思是說,中途方案不容妥協,但終極方案卻可妥協?這邏輯在哪裏?

這陣子很多人問我:「你是否已意興闌珊,對普選不再存有期望?」你教我怎回答這問題?當我們的民主領袖也放棄了民主原則、普世價值時,我們還可以幹甚麼?

Friday, April 19, 2013

社會公義

不止一次有人問我,為甚麼要當大律師?我的故事已在不同場合說過多遍。當大律師可說是命運的安排,也可說是誤打誤撞。無可否認,大律師生涯令我有舒適的生活,令我的分析能力和邏輯思考大派用場。

但 我不敢肯定我每天皆為社會伸張公義。第一次懷疑自己能否伸張公義是在處理紙盒藏屍案時。那是本港有史以來第一宗以科學鑑定入罪的案件。但我至今仍不敢肯定 被告歐陽炳強是否真的有罪。自這宗案件以後,我開始對社會公義有所猶疑。公義是否絕對的?在刑事案件中,便是被告真的有罪,也要在維護人權方面作出平衡。 既是寧縱莫枉,那必然有罪犯從而得益;這是符合社會公義嗎?在民事方面,訟辯雙方各執一詞,誰敢說哪一方是絕對的錯?再加上訟費高昂,是否代表有錢人的公 義是可以維護的,付不起錢的人之公義便不值一提?最後還有法官個人的觀感。法官也是人,很多時他對訟辯雙方有個別看法,也有他個人着重的核心價值。誰敢說 每一宗案都是判斷得絕對正確?

你會問:你是否瘋了?當了四十多年大律師,現在才去否定這行業?我不是否定,只是不敢肯定。因為我看見不符合公義的判決實在 不少。也許我是錯的,也許我的核心價值不代表法官或整體社會的核心價值,也許我是偏見的;但我不能漠視自己的觀感。

當然,有法治社會才有秩 序。法律制度始終是無可取代的社會保障,我只不過不是一位迷信者罷了。明天兒子便正式當上大律師了。為父者當然感到欣慰。只希望他不要把這行業視為搖錢 樹,也不要迷信社會公義可以單從法律層面永遠得以彰顯。維護社會公義不是個人努力可以達到的。若整體社會視公義如無物,頂好的大律師也難獨挽狂瀾。

Wednesday, April 17, 2013

強烈譴責政府迴避問題 促行政長官梁振英盡快交代



行政長官梁振英早前承認,在宣布開徵買家印花稅(BSD)前一天,因有「內交」與「外交」需要,故先致電港澳辦主任王光亞通知對方有關的決定,此舉有損一國兩制及違反行政會議保密制之嫌。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對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以書面回覆本人有關的質詢,感到極度遺憾,直斥政府迴避問題,未能釋除公眾對政府有否損害「一國兩制」的疑慮。

首先,湯家驊認為,這是一項有關一國兩制,及行政會議保密制的書面質詢,質疑為何並非由特首辦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覆此質詢,反而由運輸及房屋局回覆,認為當局有推卸責任之嫌。湯家驊直斥,這是特首辦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不可推卸的責任,亦反映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有召開特別會議的必要,由官員親身到立法會解釋事件始末。

湯家驊質疑,行政長官梁振英是基於哪些準則預先通知港澳辦主任王光亞,而此舉有違反行政會議的保密制之嫌。惟當局在書面回覆草率,僅以310字回覆一項嚴肅的事件。湯家驊認為,當局有意迴避問題,僅回覆有關行會的一貫保密制原則,直斥當局迴避問題,質疑當局的做法是「心虛」,「這是否反映政府已承認,政府需向中央官員請示開徵稅項的做法,邀請中央干預香港內政,損害『一國兩制』呢?」

梁振英聲稱,因有「內交」與「外交」需要,需預先通知王光亞主任,惟政府僅向外國駐港總領事作出簡介,與預先通知港澳辦的做法迥異。湯家驊直斥︰「政策不僅影響內地人,亦影響外國人,梁振英的解說是自相矛盾。為何梁振英未有因『外交』需要而預先通知外國領事?為何只向內地官員泄密?這反映梁振英只是砌辭狡辯。」

至於此舉會否成為先例?究竟除了開徵買家印花稅外,政府有否把把機密的新政策在公布前通知港澳辦或其他內地部門的官員?當局會否承諾,日後不再把機密的新政策在公布前通知港澳辦,以體現「一國兩制」及「港人治港」的原則?當局完全未有回覆本人的疑問。湯家驊促請,梁振英盡快交代事件的始末。

鑑於事態嚴重,有損一國兩制及違反行政會議保密制之嫌,湯家驊重申,政制事務委員會應召開特別會議,邀請政府相關政策局和部門的官員出席會議作出回應,容許議員有機會直接向政府官員提出質詢,以釋公眾疑慮。

Friday, April 12, 2013

還研甚麼討!   

上星期真普選聯盟在城市大學舉辦了一個真普選研討會,參與者包括三十多名自稱為「守護中環」的人。 這班人在講者發言時不斷叫囂、謾罵、搗亂秩序,講者接受不了,會議兩度停頓,最後真普聯召集人鄭宇碩更放棄繼續會議。會議被腰斬當然正中搗亂者下懷,更成 功吸引到傳媒的注意力,出盡風頭。搗亂者揚言以後真普聯所有活動皆會「積極參與」,一輪耀武揚威後才躊躇滿志地離開。

有人說民主派是書生論 政,真沒錯。會議有人叫囂算是甚麼?很多民主國家均有「市廳政治」(Town Hall Politics)。從政者發言時被反對者叫囂、意圖打亂話柄更是比比皆是,沒甚大不了。便是在特區,比起激進派闖諮詢會、上台搶咪、擲紙飛機,更是小巫 見大巫。強權者以暴易暴是意料中事,怪不了誰。

當然,沒有理性討論是可惜的。特區如斯淪落也是可悲的。但到了這地步,還有甚麼好「研討」? 民主派在過去六年不是先後推出過最少三個終極普選方案嗎?普選原則和定義不是普世價值嗎?還有甚麼需要研究和討論?中央不是已作出了「莊嚴」的普選承諾 嗎?在「普選」兩字上鑽空子、遊花園有甚麼意思?民主派為何覺得需要作出應對?

梁愛詩星期天在電台間接承認了「愛國愛港」不是法律的規定。 明顯地,就是她也了解到「愛國愛港」與否是一種政治判斷,難以加之於選舉制度上,所以她才威嚇港人: 「如果我地真係蠢到咁樣,唔好怪中央嘅反應會點樣、後果會點樣。」任何選舉制度受不明文的政治審查限制,怎樣說也不可能算是普選,那麼還研討甚麼?要是香 港注定不能有普選,也無謂呼天搶地,只好硬覑頭皮接受現實。承擔應有的政治責任,總比屈辱於「假普選」之下來得光明磊落!

Saturday, April 06, 2013

愛國愛港


每逢政改,一眾京官和建制派便會搬出一套「愛國論」來耀武揚威。零五年如是,一零年如是,今天亦如 是;只是這回的「愛國論」寒風吹得更勁更冷!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說得好: 「愛國沒有法律定義,在《基本法》下不是普選條件!」愛國是一種政治道德判斷,怎麼會與選舉制度混在一起?

可能幾千年來,中國人也未能真正了解愛國的定義。屈原愛國嗎?他不是苦諫皇上不被接納而先後兩度被楚懷王和楚襄王放逐流離嗎?新中國憲法第四十一條也有明文規定保障對國家政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那麼只是持不同意見是否便是不愛國?

假若不是,那麼甚麼行為才算是不愛國?特區超過六成人每年均緬懷六四事件,數以萬計人參加六四晚會,那麼他們算不算不愛國?又或大部分人皆愛國,但是他們每次選舉皆堅持選出不愛國的人,那又如何理順?

還 有,愛國、愛政府與愛制度有沒有分別?假若我愛國而不愛政府、不愛制度,是否便是「不愛國」?又或是否我只愛政府就算是愛國?這些問題,確實令人思索得頭 昏腦脹,不明所以!同樣重要的是,每次詢問官員那些人不愛國,他們的答案總是: 「你們心知肚明!」對不起,我確實是心不知,肚不明。我說我愛國,你說我不愛國,爭論何時了?如何解決?

香港人可能覺得這些問題實在解決不了,為何不索性說要是選特首你並不適合、他不可接受,那不是更簡單妥當?老實說,這些爭論實在令我也糊塗起來了。我撫心自問是愛國愛港,但實在不知道我以上的看法是否正確。可否有人告知我,你給我的界定是甚麼,幫我省下一點腦汁?

Friday, April 05, 2013

真普選方案

真普選聯盟終於成立。真普聯成立其中一個重要目標是通過所有民主派的參與,建議一個《基本法》下終 極真普選方案給全港市民考慮。有一套全盤的普選方案是重要的。老是只談空泛原則而不肯提出方案細節是缺乏勇氣和信心的表現。因此,我自從政以來一直堅持民 主派應盡早提出一套完整的普選方案。事實是經過多年努力,過去民主派也曾提出三個終極普選方案。可惜這些建議在傳媒眼中是沒有新聞價值的。數星期前才有一 位晚間電台新聞評論節目主持人,在大氣電波中指責民主派「十多年來」還未弄出一個普選方案,「令人失望」!當時正在收聽節目的我感到極為詫異,市民對民主 派之終極普選方案不大了解也算是情有可原,但身為時事節目主持人卻如此孤陋寡聞,是否有失專業水平?

三度提出終極方案

事實是 民主派在○七年、○九年和一○年曾分別提出三個終極普選方案。○七年三月,二十一位泛民主派議員提出之方案重點是提名委員會應由現有八百名選舉委員會委員 加上四百名民選區議員組成;當中只需取得五十名任何界別之提名委員便可提名一位候選人,再由市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行政長官。在立法會方面,一半議席應按照 分區單議席單票制產生,另一半議席應由全港單一選區按比例代表制產生。這正是一○年一人兩票之政改方案的最原始理念,亦可見一○年的政改是朝着這最終普選 方案而行。

○九年八月,公民黨、民主黨、民協、公民起動、民促會、社民連及社工總工會也提出一個相近的終極普選方案,其中唯一改動是行政長 官選舉方面增加一項獲十萬名合資格選民提名便可參選之要求;在普選立法會方面,○九年的方案並無任何特別的改動。由此可見,所有批評一○年政改方案的人, 皆漠視了這終極普選之路綫圖。

到了一○年三月,普選聯亦提出了另一個大同小異的終極普選方案。在選舉行政長官方面,普選聯建議任何人只需獲 得一百個提名委員提名便可進入普選階段;提名上限應設於一百五十名,亦不應有任何候選人總數目之限制。到了普選階段,選舉應採兩輪投票制;若首輪投票沒有 任何候選人取得有效選票之過半數,則需舉行第二輪投票,從第一輪投票得票最多之兩位候選人中選出得票最多者為行政長官。最後普選聯亦建議撤除行政長官當選 後要退黨之不文明規定。在普選立法會方面,普選聯建議立法會總議席應為一百,分區比例代表制與全區比例代表制各佔一半,而全區比例代表制應容許政黨及個別 界別組成名單參選,不設任何門檻。以百分之五十投票率,一百五十萬投票人數推算,任何候選名單只需獲百分之二之選票,即約二至三萬票便可穩取一席。在這設 計下,任何功能組別議員應有相當機會繼續循全區比例代表制之途徑進入議會,令取消功能組別的目標更易達到。

兩輪制投票 得票最多者出任

這 些不同之方案其分別實在是少之又少,相信任何一個方案均必然可得到全港市民所支持和接納。真普聯之所以期望提出一個綜合終極普選方案只是希望團結爭取普選力量細避免不必要之細節 爭拗,並不代表民主派在終極普選方案方面持強烈不同意見。另一重點,是這些方案均屬符合《基本法》之要求及並不違反人大常委會就政制改 革之決定,在憲法上是沒有不受接納之理據的。在這裏,懇請關心香港民主發展的市民和傳媒不要誤信流言,以為民主派在終極普選方案方面並無共識。事實是若特 區真的沒有普選的話,罪不在民主派!

Saturday, March 30, 2013

星星之火

 
他坦然地說: 「我想也想不到香港人的反應會這麼的熱烈!」戴耀廷自己也承認他在二○一○年第一次提出「佔領中環」時,社會是毫無反應的。也許分別在於,今天民主派等不 了,年輕人等不了,連學者也等不了。大家無言以對,互相對望,都在問:可以做甚麼?一個簡單的意見,轉眼間便化為全城熱話。

他沒轉彎抹角, 直接承認不用佔領中環是「佔領中環」的目的。學者即是學者,學者是理想主義者,是理論專家;學者看不見矛盾,也看不見困難。我問: 「如果佔領中環的目的是不用佔領中環,但假如同輩壓力致令所有尋求政改共識的人也走去佔領中環,那麼會不會自我實現了最怕見到的厄運?」他沒有答案。他只 希望這不會發生。我實在沒膽量去潑冷水,但整個計劃最弔詭的地方是運動越成功,運動背後的目的便越無法達到,最終只有佔領了中環的事實!


有 人警告若佔領了中環,累積了近三十年的民主運動可能毁於一旦。答案是,走到了這一步,我們熟悉的民主運動也已失去了存在價值,也是放手的時候了。有人擔心 行動會被騎劫,某程度而言,擔心也沒用,因為我相信被騎劫是無可避免的。這麼多人聚在一起,一個人的小動作,很可能已輕易地進化為大規模的動亂。就是大部 分人沉得住氣,誰敢說在不斷的挑釁和刺激下,所有人都可以在全程時間保持冷靜?這是不可能的。也許這正是香港的宿命,我們只好咬着牙面對現實。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但燎原後要經過多少場春雨才可令寸草再生?要經過多少寒暑,才可令這偌大的傷口得以修補?但正如戴耀廷說「佔領中環」已爭取了自己的生命力,任何人也已控制不了。我們只好隨着這漩渦轉下去。因為我們已沒有選擇的餘地!

Friday, March 22, 2013

預選與普選

北京兩會、人大會議其間傳來「權威人士」聲稱,為了確保「愛國愛港」人士「永遠執政」,特區二○一 七年以後之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先經「預選」,才可獲提名委員會提名參加特區之普選程序。此消息一傳出,建制派各頭目即爭相高呼贊成、一唱百和,彷彿預選機 制已是定局。最令人側目的,當然要算自稱走溫和中間路線的新民黨之公開發言。曾在美國史丹褔大學攻讀政治學位的黨主席葉劉淑儀竟然說:「任何民主選舉亦會有預選機 制!」其副主席田北辰更進一步說:「每名市民皆有平等的選舉權,但不代表有平等的被選舉權!」

混淆提名與預選 違反《基本法》

這 些指鹿為馬的歪理,實在令人震驚!其他民主國家黨內互選,是推薦代表某一政治黨派的候選人,怎可與整個地區選舉提名機制相提並論?這毋庸爭論之事實,恐怕 連正在唸通識教育的中學生可能也會明白,難道史丹褔大學的政治系當真如此不濟?至於田北辰之言論,更公然違反了《國際人權公約》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難道田 先生當真如此孤陋寡聞?普選是舉世公認的核心價值,其中心點正是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權!這就算是無讀過政治學的人也應該明白,更遑論從政者?那麼盲 從附和的政客們,為何還要試圖混淆視聽、誤導港人?

讓我們先看看《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關乎普選的條文是希望行政長官之選舉辦法「最終達至 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當中提及的「民主程序」是提名之民主程序,而非選舉之民主程序。這在文字上、文法上和精神上 皆顯而易見。「權威人士」試圖把「按民主程序提名」,切割為預選和提名之兩個先後不同程序是斷章取義、「強姦文意」之粗暴行為。提名與預選是兩個完全不同 的選舉過程:提名是選舉前由部分選民建議給全體選民投票決定的過程;預選則是一種選舉程序,由所有合資格的投票人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模式作出決定,兩者 是不容混淆的。更重要的是,看遍了《基本法》也找不到「預選」一詞,把提名程序化為預選程序,肯定是違反《基本法》。

關卡重重 政改無望 

建 制派人士不斷重複,中央要確保「愛國愛港」人士出任行政長官一位,以防止特區成為顛覆國家基地。但老實說,在特區哪些人不愛國不愛港?便是有,肯定也只是 絕小撮人,談不上能取得全港市民之認同,更何況選票。更重要的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有任命權。堂堂一個全國政府還怕甚麼?同樣重要的 是,特區之政治體系設計是行政、立法互相制衡,單是一位行政長官是不可能不受到議會制約。由此可見,中央的憂慮縱是確切,也只可視為杞人憂天、杯弓蛇影。 能不令人猜測,這只不過是不願落實《基本法》莊嚴普選承諾之藉口罷了!

尚未為二○一六及一七年政改展開廣泛諮詢,便要為普選設下種種非理性、違反《基本法》之關卡,實在令人對未來兩年政制改革之夢感到無奈與無望。壓逼愈大,反抗愈大,可能最大推動「佔領中環」的政治力量正是中央政府和一眾建制派政客。多謝你們的鼓勵!中環見!

Friday, March 15, 2013

莫問民主

在毛孟靜的地區辦事處開幕禮上見到劉千石。還記得他嗎?他當了九龍西直選議員多年,直到零八年才退下。他笑着走過來,緊握我的手說:「湯家驊,還記得我嗎?」當然記得!在零四年當我還在左右顧盼,提不起決心從政時,他是第一位跑到我律師樓意圖說服我參選,甚至願意把他九龍西的席位「讓」給我的泛民議員。泛民那種以大局為重的心態,今天已不再有。

最近有一次在法庭中等待法官開庭時,一位法律界的好友跟我說: 「湯家驊, 你真幸運!信奉民主,改變了你的性格,也改變了你的一生!」他沒有明言,但是我知道他是指我年輕時心高氣傲、目中無人。在他眼中,從政以後,我變得溫和豁 達,較易接受。我沒有為自己辯護,他人的批評必有其因,就算我年輕時不懂表達感情算罷!但時至今日,我仍然是看不起那些沽名釣譽、偽善欺人的政客,只是我 學懂了少點喜怒形於色罷了。

與其說民主改變了我,不如說從政改變了我。從小至今,我也堅信社會公義是最重要的核心價值,而法治和民主只不過是社會公義的化身或體現罷了。回歸前,沒有走上爭取民主之路,是覺得沒有這樣的需要和能力。但到了今天這關鍵時刻,我又覺得能力與需要已再不是先決條件。

人 生苦短,等待的年頭也不可能很多。若二○一七年沒有真普選的話,很難相信往後的日子會有更大機會達致真普選。已故美國總統甘迺迪說得好: 「莫問國家可以為你做甚麼,只問你可為國家做甚麼!」今天北方炮聲隆隆,歪理當道,預選、篩選不絕於耳,這一天已到了莫問民主可以為你做甚麼,只問你可為 民主做甚麼的地步。

開幕儀式還沒完,察覺到劉千石已靜悄悄地走了。究竟這是曲終人散之時,還是繼往開來之日,很快便會知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