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ly 07, 2011

以大錯正小錯


「七?一」那天,有電視台訪問遊行人士,問她為何覺得政府提出的遞補機制不公平,不值得支持。那位女士毫不猶豫地回答說:「五個人的錯,不應該由整個社會承擔。」她的論點可能不是那麼多人認同,但亦不無道理。既然政府堅稱只有一小撮人「濫用」選舉程序,那為何要把所有人的補選權奪去?這說法無論從邏輯上、政治上或憲法上也說不過去。

遞補機制犯兵家大忌

眾人皆知所謂「五區公投」只是一種群眾運動的口號罷了。莫說法律效力,沒有候選人代表議題正反兩面,哪來公投?事實證明投票率創新低,就是不算失敗,也肯定不能說是成功。那麼政府怕的是甚麼?若如政府所說五區公投是不受市民所認同,那麼來屆立法會選舉選民的投票意向應該是很清晰的,為甚麼要把變相公投和放棄補選權畫上等號,挑起民憤,與民為敵?所以這一在邏輯上是說不過去的。

從政治上而言,這建議亦是犯了兵家大忌。以剝奪所有人之補選權,來「堵塞」少數人「濫用」選舉之說,既有損基本權力亦不合邏輯,本來反對公投的,現在也群起團結捍補選權,令明年選舉中原打算制裁五區公投人士之意欲亦隨之煙銷雲散,實有搬起石頭砸自己腳之嫌。更重要的是,遞補機制根本不能杜絕辭職行為。經過去年一役,公民黨和社民連都已清晰了解到不能輕言再次嘗試變相公投。但假若在政改上泛民覺得已是退無可退,普選承諾泡湯,那麼最後一可能也脫離不了全面退出議會,轉為街頭鬥爭,實行民間革命。到時,這區區一個遞補機制阻擋得了嗎?既然五區公投不再、泛民總辭又阻不了,那麼對政府來說,提出遞補機制逼使港人重新團結支持民主派,在政治上絕對是一大敗筆。

引其他國家例子難服眾

從憲制角度而言,遞補機制肯定過不了《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港人有選舉及被選權這一關。單單一個黃仁龍,如何抵擋整個法律界?再者,就是政府不斷引用其他國家之遞補機制也難以服眾。第一、這些國家皆是已有普選制度,他們的遞補機制並不會改變爭取民主的議會聲音,這與特區可能通過遞補機制改變市民代表比例,實不可同日而語。第二、很多這些外國例子都如加拿大一般,是因應國民要求而設立,因此有足夠民意基礎支撐。這與特區現況更是大大不同。第三、更重要的是,這些國家政黨政治已趨成熟,遞補機制根據政黨名單遞補當選,並不破壞整個選舉制度之尊嚴和可信性,可見在憲制上特區政府之立場是不堪一擊的。

既是如此,為何特區政府要在「七?一」前霸王硬上弓,逼使港人表態,為泛民於接踵而來的選舉造勢?這是特區政府毫無政治常識,還是當中確有無間道盡力協助泛民增強政治力量?這一正如曾蔭權於五區公投後邀請余若薇作公開辯論一樣,確實叫人百思不得其解。究竟曾蔭權這位「政治家」是無能,還是無腦?還是甚麼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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