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March 29, 2011

同歐盟、英國議會交流就得,和人大溝通就唔得!

湯家驊說,根據憲法31條及基本法66條,立法會確立其立法的地位,可惜是自回歸以來,立法會在中央政府眼中,在特區政府架構上,一直不被視為中港溝通或互動的機制,雖然­其他國家的政治人物,雖不政到立法會發言,亦會要求與立法會議員作官式會面,反觀中央政府的官員,只會約幾位同聲同氣的議員,到酒店嘻嘻哈哈就交流了,絕少會找機會到立法­會找官式會面的機會。
其他國家的人,可能會覺得匪夷所思,因為立法會議員,從來未有以立法會議員身份到中央人民大會、或是與國內省、市議會交流。
近日,中國常常強調一國兩制下,一國的重要性,冇人會反對一國可以在基本法下行駛主權,既然如此,立法會在一國之下,是一個有位份的系統,雖然大家有見解及立場上的不同,­咁就設法去化解和磨合。
但特區政府過去的態度就顯得唔肯去做,就好似環珠灣區規劃事件,其實政府代表了香港在2006年一起研究,但從來都唔向港人或立法會交待,甚至迫得好緊要才放出18天的諮­詢期,點解行政關要單獨運作,然後事成之後才叫立法會通過?
所以如果有法定的溝通機制、不理解、不認同、不合作的行政立法事件,根本不會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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