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在特首何厚鏵卸任前突然推出二十三條立法的草案文件,頓時令香港關心人權和言論自由的人士極度關注。毋庸置疑,這是一條極具爭議的法例。通過這條法 例的先決條件明顯地是要有一個具民意代表及尊重民情的民主政府和社會上公開及廣泛的諮詢和討論。可惜澳門特區現今仍缺乏這兩項重要條件,特別是後者。公開 及廣泛諮詢的重要性在於讓市民能清楚了解條文對他們的基本權力有沒有被削減或侵蝕,以及公民社會與保障國家安全的界綫應該如何界定及是否清晰。這些都是任 何一個文明社會極為重要的議題。
無奈澳門特區政府一方面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手法推出草案諮詢文件,另一方面卻盡量壓抑理性討論和意見表達,令 人質疑澳門特區政府的居心何在。雖然澳門特區政府上星期提出建議收窄「預備行為」罪行和「國家機密」的定義,但這些修訂並沒有觸及草案條文中其他不勝枚舉 的法律陷阱。其中一項最令人不寒而慄的當然是以言入罪的煽動「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行。
澳門特區政府的 《維謢國家安全法》草案條文第五條規定「公然及直接煽動」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行為,均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一至八年。「煽動」當然是以言入罪的一 種;但何謂「公然」?甚麼算是「直接」?草案條文並沒有就這兩種完全不同的煽動模式作出任何定義或解釋。從字面來看,「公然」當然是公開或在公眾場所煽動 群眾的行為。但直接呢?草案文件的第二部分「立法背景、指導原則及主要內容」提及「直接」是指「直言不諱地鼓動他人」。在沒有任何規限的條文下,「直接煽 動」可以包括個人互相交換意見或談論的行為。要是如此,這罪行與一般煽動罪有頗為重要的分別。
一般煽動罪行皆建基於煽動群眾作出嚴重暴力破 壞行為。原因很簡單,缺乏群眾的支持或參與,個人如何可作出令政府安全穩定受到威脅的行為?回看香港特區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文件有關煽動叛亂的條文可見到 當年香港特區政府的建議,亦只局限於刊物的印製、發布、出售、分發、展示、複製及該等刊物之輸入與輸出等行為。換言之,當年香港特區二十三條立法亦只限於 以文字入罪,而非擴闊至其他溝通的模式。就是現時被喻為「惡法」的《公安條例》的煽動罪亦有較為明確及狹窄的定義。《公安條例》第二十六條訂明「任何人如 無合法權限而在公眾聚集中發表任何聲明……意圖……明知……會煽動或誘使他人….殺死任何人或任何類別或群體的人,或傷害他們的身體……摧毀或破壞任何財 產;或用武力或威嚇手段永久或暫時剝奪他人對任何財產的管有或使用」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監禁五年。由此可見這條「惡法」也只是規限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對群 眾煽動作出嚴重暴力行為,才構成煽動罪。
個人直接對話亦被納入為嚴重犯罪行為的可怕性是在缺乏錄音或文字紀 錄下,誤解或濫用的機會必會大為增加。更重要的是個人通訊或對話若加上定義含糊不清的顛覆行為,只會令市民人人自危,保持緘默,以致公民社會完全崩潰。以 言入罪是最可怕的文字獄根源,亦不為現今自由文明社會所容。澳門特區政府在沒有充分民意授權及廣泛公開諮詢討論前就此立法,是強權政府所為,是摧毀公民社 會之開始。但望澳門特區政府能作出理性公平的反思,把這製造白色恐怖的罪行刪除。
7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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