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ugust 04, 2011

釋法是否必然破壞法治?


剛果案引致特區終審庭要求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十九條釋法,頓時引起不少恐慌;有說特區法治再受衝擊,更有人聲稱一國兩制已「蕩然無存」。究竟這一次釋法與之前的釋法有甚麼不同?所引起的矛盾又在哪裏?

這一次釋法與之前的數次釋法最大分別,是這是特區終審庭第一次就《基本法》所訂下的機制提出釋法要求。《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清楚訂明如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須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外的條款進行解釋,在對該案件作出終極判決前,應由特區終審法院呈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但在此之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簡單而言,一國兩制的界綫就在這裏。特區法院沒有絕對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但人大常委會亦應尊重《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條文,只就特區自治範圍外之條文,因應終審庭之要求進行解釋。這便是一九九九年人大釋法和這一次就剛果案法院要求釋法的最重大分別。當年特區政府單方面要求人大釋法,藉以推翻終審庭已作出的終極判決,是只求政治結果而不惜犧牲特區法治之行為,亦有違《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精神。

外交事務與對外事務之別

有問剛果案中所涉及的爭論是否屬於中央管理事務?《基本法》第八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除同本法相牴觸……外,予以保留」。第十三條提及中央負責管理與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同時中央授權特區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那麼「外交事務」與「對外事務」有甚麼分別?這是否應以香港原有法律所區分?剛果案案情顯示一間剛果政府的國營公司在進行一宗商業交易時欠下巨額款項,被一間美國公司在特區追討。那麼這究竟算是「外交事務」還是「對外事務」?

終審庭只是落實審核權

更重要的,是第十九條清楚界定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那麼剛果國營機構的行為是否應被視為「外交」或「國家行為」?明顯地,這些條文是否涉及中央管理事務是一重要爭拗點。終審庭認為這問題應由人大常委會作出適當的解釋是尊重後者在《基本法》下的釋法權。此舉不但無可厚非,亦能避過終極判決後再被人大常委會事後推翻的憲制危機。終審法院要求人大常委釋法既是《基本法》下特定的司法程序,所涉及的條文亦明顯地關乎外交或對外事務,實在看不見為何有人會認為這一次釋法有損特區法治或對一國兩制造成嚴重衝擊。相反,終審庭這一次沿用第一百五十八條要求人大釋法正是落實了《基本法》下一國兩制司法審核權,實不應備受批評。

相對之下,近日鬧得熱烘烘的外傭案則與剛果案有很大分別。外傭爭取居港權,既不涉及中港關係、更非外交事務,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屬特區法庭可自行解釋權力範圍之內。就算是北京四大護法之一的許崇德教授也認為沒有釋法的必要。無奈特區有一些不負責任的政客和政黨卻呼天搶地的嚷着要求人大常委釋法。這種只求政治抽水,卻既不尊重特區法治、更不尊重《基本法》下之一國兩制的言行,實在令人齒冷!事實是,破壞特區法治的,不是釋法本身,而是這些人!

1 comment:

Anonymous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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